一、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國婦女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遊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詩經》中的一些詩,如以敘事為主的《邶風·穀風》、《衛風·氓》,以抒情為主的,《邶風·日月》、《王風·中谷有蓷》,均為當時棄婦的悲慼之聲。春秋戰國時代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於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牆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並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二、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於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並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並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汙點,相反她由於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後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後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於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後,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佈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准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詔令,宣佈“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範。’”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后。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後人看來屬於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於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範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願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並不特別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後武氏、中宗後韋氏、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亂後,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於從前。公主改嫁、母后臨朝等情況都趨於絕跡了。
五、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佈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讚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於盡的。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了她悠閒的生活,南渡以後不久,趙明誠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後發現丈夫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於身陷囹圄,並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後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可能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彩,有損於冰清玉潔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姦,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例項。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衝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
六、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鬆。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幹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鬆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關於禁止官員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範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明清時代,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範》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從民間那密佈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誌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湧現,我們都能感受到廣大婦女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
一、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國婦女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遊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詩經》中的一些詩,如以敘事為主的《邶風·穀風》、《衛風·氓》,以抒情為主的,《邶風·日月》、《王風·中谷有蓷》,均為當時棄婦的悲慼之聲。春秋戰國時代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於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牆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並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二、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於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並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並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汙點,相反她由於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後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後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於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後,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佈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准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詔令,宣佈“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範。’”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后。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後人看來屬於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於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範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願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並不特別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後武氏、中宗後韋氏、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亂後,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於從前。公主改嫁、母后臨朝等情況都趨於絕跡了。
五、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佈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讚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於盡的。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了她悠閒的生活,南渡以後不久,趙明誠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後發現丈夫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於身陷囹圄,並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後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可能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彩,有損於冰清玉潔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姦,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例項。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衝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
六、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鬆。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幹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鬆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關於禁止官員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範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明清時代,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範》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從民間那密佈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誌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湧現,我們都能感受到廣大婦女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