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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茶滷兒hua

    父母犯罪子女就業受限是否違反了憲法中勞動的平等權?

    中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

    平等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權利主體參與社會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條件。其基本特點是:(1)從公民與國家的關係看,公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以平等的保護。不因公民的性別、年齡、職業、出身等原因給以差別對等。國家有義務無差別地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平等地位。(2)平等權意味著公民平等地行使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原則源於平等權的價值觀,平等權的觀念與理論原則要求權利與義務並重。平等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高度概括,它構成了基本權利形成與執行的指導性原則。(3)平等權是實現其它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權是基本權利體系的一種,同時也是實現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與文化權利的手段,為這些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基礎和環境。其憲法地位表現在:(1)平等權處於重要地位,有特殊性。平等權是作為一個人有尊嚴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權利,與自由權、生命權價值相同。平等權的存在形式與其它權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體的權利;(2)平等權具有基本權利和憲法原則的雙重性。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必須堅持的憲法原則。

  • 2 # 一坪煙雨

    最新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對非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視情況不予開除,從這個立法本意看,從法律上規定如果父母因過失犯罪子女在職業選擇上可不受限制,包括任意崗位的公務員職業,這樣似乎顯得更合理公平。據此,目前父母犯罪子女就業受限不合理也不公平。

    當然,即便作法律層面的修改,父母犯罪子女就業受限還是有血統論的嫌疑,賊的兒子成不了法官,是很難讓人信服的。

  • 3 # 追佳者

    既然觸犯國家法律,理應接受相應的處罰,也應該悔過接受,以後遵紀守法,做一個良好公民。

    但是前科標籤的影響太負面,成為改過自新的人的絆腳石,不利於前科人員充分改過融入社會。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懲治罪惡,導人向善。懲治過了,要引導並幫助悔過自新,成為社會有用之人,成為遵紀守法的善良之人。我認為這才是法的最終目的。而不是給前科人員,造成更多的社會對立面。

    每個人都希望向善,特別是一次不慎失足犯罪的人。請給前科人員一次改過向善的機會,支援前科Sunny政策出臺。我深信,在中國共產黨的英明領導下,一定會光芒普照,佑澤萬民!

  • 4 # 倍兒爽8

    憲法是國家層面的法,是國家的更本法。罪犯的子女工作受阻是肯定的,假如你是私企老闆,你也不願用罪犯子女。老百姓常言:龍生龍、鳳生風、老鼠的兒子會打洞。儘管是諺語,其中有一定的道理。罪犯的子女犯罪率是要高一些,現實的確如此。

  • 5 # 黑土地的我

    肯定違法,但是,當今變相拒絕你,讓你無話可說,不象企業化模式時期,強制性接收,必須接收,不是由單位某個能決定了,什麼理由都不好使。

  • 6 # 秋水待長天

    反過來問,子女犯罪了,父母為什麼不受就業限制呢?從來沒有聽說和見過因為子女犯罪而影響父母職業的,難道那些就職於某些特殊行業(部門)、職位的罪犯父母就不讓人擔心了嗎?

  • 7 # 完顏一苗

    憲法意義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這種平等指的是同樣情況下的一視同仁,而不是絕對無條件的平等。國家在設定某些涉及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關鍵崗位時,會做出一定的限制條件,而不能僅僅憑一紙證書或一張考卷的成績就行了。所謂的政治審查,我個人理解的就是考察參與者本人及家庭成員對這個國家的忠誠度。一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只有遵守這個國家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為這個國家服務。如果其視法律為兒戲,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那麼這樣的人就要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成本代價。至於父母犯罪,而影響子女在某些領域的就業限制,這也是其父母危害社會犯罪所承擔的必要的成本代價。否則,如果個人犯罪對子女就業沒有任何影響的話,那麼有些人就會為所欲為、毫無顧忌地違法犯罪了。因此,這不是古代的株連政策,而是現代社會對公民個人敬畏法律的必然要求。個人觀點。

  • 8 # 達摩的

    父母犯罪被判刑①考公務員(政法系統),政審肯定不能通過,法律法規明文有規定,肯定受限。②就業時不會受限,但有人會歧視你,事實會受影響,③登記入職資料,單位會去派出所查,如單位不讓你入職,可以告發侵犯人權。④我們希望你入職,不然你吃什麼呢?不給社會增加負擔。

  • 9 # 217111

    父母貪汙一個億,然後被判刑入獄,這一個億就留給子女了。。。這公平嗎???父母的非法所得,子女有受益,那麼限制子女的就業,有什麼不公平的嗎??

  • 10 # 121隨遇而安121

    個別行業受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每個人從人格尊嚴來說是平等的,但現實社會相對的不平等無處不在,包括機會的平等。為什麼說個別行業和崗位,犯罪行為的人員家屬會受限制,實際上與社會實踐有關。因為實踐證明,人的生活環境和成長環境對人的世界觀人生觀的形成有非常大的作用,比如子女對金錢,對事業,對集體,對男女關係,對家庭的看法,受家庭影響很大,何況有的崗位有他的特殊性,比如黨政機關的機要人員,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才能任職,這些都有其必然的因果關係。總的來說,社會留下的出路是非常多的,沒有必要去糾結於個別有限制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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