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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趣聞每日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提出、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1頁。

    1843年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不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命題,這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理論的胚芽。

    在1845~1846年他們合寫的標誌歷史唯物主義創立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形成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概念,明確指出:市民社會"始終標誌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

    在1859年寫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對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理論作了精闢的表述:"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係。

    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恩格斯寫的<反杜林論>、<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等著作,特別是在他晚年的書信中,對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理論作了進一步的豐富和發展。

  • 2 # 半仙龍

    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像建築物的基礎和上層建築這樣的比喻,來表達一種思想,即社會的經濟結構(基礎)決定著國家和社會意識(上層建築)的存在及其形式。對這種思想的最早的表達方式之一,見於《德意志意識形態》第一部分。那裡提到:“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頁)。然而,上層建築這個概念並不僅僅用以表示兩個依附的社會層次即國家和社會意識的。看來,這個術語至少有一次被用來表示一個階級的意識或世界觀:“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會條件上,聳立著由各種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築。整個階級在它的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係的基礎上創造和構成這一切”(《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29頁)。但在多數場合下,這個比喻還是用來解釋社會三個總的層次的關係,以說明上層建築的兩個層次是受基礎決定的。這就是說,上層建築並不是獨立的,它不能自行出現,而是以社會的生產關係為基礎。因此,任何一種特殊的經濟關係都決定著與其作用相適應的國家和社會意識的存在形式。一個社會的經濟基礎發生任何變化,都會導致國家和社會意識的轉變。馬克思曾在一段話中對基礎的含義作了更為詳盡的表述,這段話也就成為他的比喻的經典式的表述方式:“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2頁)。由此可見,經濟結構並不被看作是一種一成不變的制度、生產結合或物質條件;它倒不如說是一種由人結成的生產關係的總和,換句話說,也就是人與人之間階級關係的總和。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我們總是要在生產條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產者的直接關係——這種關係的任何形式總是自然地同勞動方式和勞動社會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級相適應——當中,為整個社會結構,從而也為主權和依附關係的政治形式,總之,為任何當時的獨特的國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隱蔽的基礎”(《資本論》第3卷,第891—892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然而,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的關係的特徵要比上面的表述更為複雜。馬克思意識到,基礎的決定作用會被人曲解為經濟簡化論的一種形式。這就是為什麼馬克思要進一步闡明這種關係的歷史性和不平衡性,闡明它可以跟上層建築所起的影響作用並行不悖。就第一個方面來說,馬克思斷言:“要研究精神生產和物質生產之間的聯絡,首先必須把這種物質生產本身不是當作一般範疇來考察,而是從一定的歷史的形式來考察。例如,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精神生產,就和與中世紀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精神生產不同。如果物質生產本身不從它的特殊的歷史的形式來看,那就不可能理解與它相適應的精神生產的特徵以及這兩種生產的相互作用”(《剩餘價值理論》第1卷,第296頁)。值得一提的是,儘管精神生產的特徵是由物質生產的歷史形式所決定的,但精神生產仍然被認為能夠對物質生產起“相互作用”。換句話說,觀念的上層建築並不被設想為僅僅是一種消極的反映,而是被看作能夠起某種影響作用的東西。其次,馬克思認識到,物質生產的發展跟藝術生產和法律關係的發展是不平衡的。例如,羅馬私法同資本主義生產之間的關係,或者希臘藝術同不發達的生產力之間的關係,就是如此。正如馬克思指出的:“關於藝術,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時期決不是同社會的一般發展成比例的,因而也決不是同彷彿是社會組織的骨胳的物質基礎的一般發展成比例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12——113頁)。但問題不在於理解一定的藝術或法律形式可以跟不發達的物質條件相適應,希臘藝術是以希臘神話為基礎的,而神話則是人們安撫還沒有很好地認識和控制的自然力的原始的方式。所以,用恩格斯的話來說,這些錯誤觀念“有一個否定性的經濟基礎”(1890年10月27日恩格斯致康·施米特的信,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9頁)。真正的問題是,希臘神話在更為發達的生產方式下仍然受到了高度的尊重,甚至被奉為典範或模式。馬克思試圖用人類歷史童年時代的天生魅力來說明這一點,這顯然是不夠的,但至少表明他認識到,藝術和法律的形式由社會所決定這一點,並不一定能夠限制它們對於其他的時代同樣適用(參看藝術條目)。第三,馬克思在回答那種認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決定作用只適用於資本主義,而不適用於基督教或政治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封建制度或古代社會的反對意見時,強調了上層建築的影響作用。馬克思重申了基礎起決定作用的原則,他說:“中世紀不能靠天主教生活,古代世界不能靠政治生活”。但他又補充說:“這兩個時代謀生的方式和方法表明,為什麼在古代世界政治起著主要作用,而在中世紀天主教起著主要作用”(《資本論》第1卷,第99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阿爾都塞和其他結構主義者在解釋這段引文時,區分了“決定”和“支配”的不同涵義。根據這種區分,經濟始終是最後的決定因素,但並不總是起支配作用的。它可以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在上層建築的兩個層次之中何者居於支配的地位。這種區分究竟能否從馬克思的原文中引申出來,還是有爭議的,但原文至少表明了,基礎的決定作用並不就是把政治和思想歸結為經濟現象,這個方面被看作是上層建築的“相對獨立性”。恩格斯也反對以簡化論的觀點來解釋基礎和上層建築。他在強調經濟的“最高主宰地位”或“最終的決定作用”的同時,指出這種決定作用仍然只能“發生在各該領域本身所限定的那些條件的範圍內”(參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5頁)。他擺脫了機械的因果論的觀點,按照這種觀點,經濟這個層次被看作是原因,而其他層次即上層建築則被看作是它的結果。然而,經濟起“最終”決定作用的觀點則使恩格斯得以用一種“辯證的”因果觀來取代上述概念,根據這種辯證的因果觀,最後的決定因素並不排除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上層建築作為第二性的原因,也能夠產生影響並對基礎發生“反作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2頁)。為了強調這一論點,恩格斯補充說:“無論馬克思或我都從來沒有肯定過比這更多的東西。如果有人在這裡加以歪曲,說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這個命題變成毫無內容的、抽象的、荒誕無稽的空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77頁)。恩格斯還進一步把具有實際影響的不同決定因素之間的關係,表述為上層建築諸成分之間及其與基礎之間的相互作用,然而,這種作用“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闢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相互作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6頁)。這種簡釋曾被人批評為把黑格爾關於自然——觀念的關係這種概念轉換到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中來,也就是把第一性原因和第二性原因之間的關係理解為必然性與偶然性之間的關係。因為這樣一來,上層建築的作用就消失在“無窮無盡的一連串偶然事件”之中了。但不管怎樣,恩格斯的闡釋在馬克思主義者當中享有很高的權威。雖然恩格斯竭力反對19世紀80年代摻雜在馬克思主義發展中對於基礎和上層建築這一比喻所作的機械論和決定論的解釋,然而他並沒有能夠扭轉這種部分地由他自己的論著所造成的趨勢。在恩格斯的晚期著作中,實踐概念的缺乏以及貫穿在這些著作中的那種脫離社會活動的自然辯證法思想,對於助長以簡化論的方法來研究基礎與上層建築起了重要的作用。這種狀況還由於最初兩代的馬克思主義者對馬克思的早期哲學著作和《德意志意識形態》(在這些著作中,實踐的觀念得到最有力的表達)不甚了了而更加糟糕。的確,由於缺乏一種起協調作用的實踐概念,對於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空間觀念便容易產生一些有爭議的解釋。一方面,觀念的上層建築可以被看作第二性的現象,即僅僅是一種其真實性歸根到底只能在生產關係中發現的反映。於是,意識也就失去其特殊內容和意義,並且被歸結為經濟關係。列寧的某些論述就時而給人以這種印象。例如,在他的一部早期著作中,社會的進化被看作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它只能集中到生產關係上去理解。列寧宣稱,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僅僅是透過生產關係來說明經濟結構的,並且也是這樣地來論述相應的上層建築的(參看《列寧選集》第1卷,第9頁)。對於上層建築本身,似乎就不需要再進行分析了。列寧後來再次肯定了這一思想,他說“一般唯物主義認為客觀真實的存在(物質)不依賴於人類的意識、感覺、經驗等等。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社會存在不依賴於人類的社會意識。在這兩種場合下,意識都不過是存在的反映,至多也只是存在的近似正確的(恰當的、十分確切的)反映”(《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18卷,第41頁)。這些論述同列寧那些為人所熟知的、但絕非簡化論的關於政治組織和革命理論的重要性的精心論證形成了鮮明對照。另一方面,某些解釋趨向於把上述空間觀念的諸“層次”加以區分,似乎這些層次竟是一些彼此外在並按先後次序出現的截然不同的“整體”和“領域”。例如,普列漢諾夫列舉了如下五種層次:(1)生產力的狀況;(2)由生產力所制約的經濟關係;(3)在既定的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政治制度;(4)生活在社會中的人的精神,它部分地直接決定於已有的經濟條件,部分地決定於在這些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整個社會政治制度;(5)反映這種精神特徵的不同意識形態(見“參考書目”⑤,第70頁)。然而,這種空間與順序相結合的結構,卻未能表達這樣一個關鍵性的事實,即所有這些“層次”都來自人的實踐活動。這些不同的社會“層次”被看作是互不相關的現成“實體”,而對於社會總體是如何出現的問題卻不作解釋。如果這樣提出問題,那麼基礎起決定作用的觀點就難以解釋了。作為客觀事物的經濟究竟是怎樣創造出作為另一種客觀事物的藝術或理論呢?最後,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比喻不能表達一種確切的含義。這部分是由於人們同時要求它起兩種作用:既要描述資本主義所帶來的特定的社會層次的發展,又要說明其中的一個層次如何決定其他的層次。執行第一個職能看來是恰當的;這就是說,它有助於描述制度上的差異的發展情況以及特定的實踐領域——經濟的、政治的和知識的領域——的發展情況。這些特定的實踐領域是由特殊的機構所支配的。然而,它看來卻不那麼適合於用來解釋政治和社會意識的決定作用,或者用以說明作為社會整體的組成部分的每一層次的產生,這是因為只要它還勢必成為一種靜止的觀念的時候,它就傾向於把一些動態領域——諸如階級鬥爭或實踐——歸結為一種跟其他層次相脫離的層次。於是,上層建築由基礎所決定的觀點也就成為因果關係的外在模式。參考書目①斯圖亞特·霍爾:《對“基礎和上層建築”比喻的再思考》,載J.布盧姆菲爾德編《階級、領導權和政黨》一書,1977年英文版。②佐爾格·拉林:《馬克思主義和意識形態》,1983年英文版。③列寧:《什麼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是如何攻擊社會民主主義者?》(1894年),1960年英文版。④列寧:《唯物主義與經驗批判主義》(1908年),1962年英文版。⑤格·普列漢諾夫:《馬克思主義基本問題》(1908年),1969年英文版。⑥雷蒙德·威廉斯:《馬克思主義與文學》,1977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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