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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保金」發生時的稅會處理

    第一種情形,發生時點及返還時點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營業稅條例的規定,此類「質保金」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疇,無論到期是否實際收到款項,均應在2016年4月所屬期申報繳納對應的營業稅。

    對於已繳納營業稅,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二種情形,發生時點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還時點在2016年5月1日之後。如施工企業已向甲方開具營業稅發票,則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應在430前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45條的規定,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質保金」到期的稅會處理

    「質保金」到期的處理,可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質保金」到期,未發生保修義務,全額收回的,施工企業應以質保金全額為銷售額,根據所選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1 某施工企業一般納稅人乙與房地產企業甲2016年6月15日簽訂A工程結算書,結算書中約定,合同結算總價款為13320萬元,預留質保金666萬元,到期日為2017年6月15日。乙企業對A工程選用一般計稅方法。

    乙企業2016年6月15日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質保金 666萬元

    貸:工程結算 60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66萬元

    2017年6月15日質保金到期,未發生保修義務,乙企業全額收回666萬元質保金,並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借:銀行存款 666萬元

    貸:應收賬款 666萬元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66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6萬元

    第二種情形:「質保金」到期前,發生保修義務,施工企業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發生的保修費用,進項稅額可以據實抵扣,到期回收保脩金應計算銷項稅額。

    例2 假定例1中,2017年1月5日,甲方通知乙企業,由於工程出現缺陷,乙企業應承擔工程保修義務,乙企業預計需要50萬元。至3月15日,乙企業完成保修作業並經甲方驗收合格,發生保修費用價稅合計48萬元,其中取得專票並認證抵扣9萬元, 6月15日收到質保金666萬元。

    1月5日,預計保修費用:

    借:銷售費用 50萬元

    貸:預計負債 50萬元

    保修發生成本費用:

    借:預計負債 48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萬元

    貸:銀行存款 57萬元

    衝回多提的預計負債:

    借:預計負債 2萬元

    貸:銷售費用 2萬元

    「質保金」返還業務處理同例1。

    第三種情形:「質保金」到期前,甲方扣除乙方「質保金」,自行委託第三方進行維修。乙方在甲方扣除「質保金」之日發生納稅義務,確認銷項稅額。

    例3 假定例1中,2017年1月5日,甲方通知乙企業,由於工程出現缺陷,甲方決定扣除質保金66.6萬元,直接委託第三方進行維修,6月15日乙企業收到質保金599.4萬元。

    2017年1月5日,甲方扣除質保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 66.6萬元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質保金 66.6萬元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6.6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6萬元

    2017年6月15日,收到剩餘質保金時:

    借:銀行存款 599.4萬元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質保金 599.4萬元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59.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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