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證件出境、入境,冒用證件出境、入境,逃避邊防檢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調查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採取持用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等方式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非法出境入境的;
3.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準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期限內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協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初次協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初次協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
3.口岸經營等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協助他人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具有除上述第3項行為外的其他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出境入境證件二份(次)的;
2.中國公民在不準出境、不予簽發出境證件期限內騙取出境證件的;
3.外華人在不準入境、不予簽發簽證期限內騙取入境證件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出境入境證件三份(次)以上的;
2.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
3.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
4.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反規定為外華人出具申請材料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第十條 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拒不交驗居留證件、未按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未按規定辦理死亡申報、未按規定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外華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違反外華人住宿登記規定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
2.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
3.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下的;
4.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
6.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華人或者留宿人未辦理登記超出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採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2.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超過規定時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驗居留證件三次以上的;
3.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6.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華人、留宿人未辦理住宿登記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辦理住宿登記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因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4.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或者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因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6.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華人、留宿人未辦理住宿登記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或者未辦理住宿登記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旅館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二人(次)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旅館未按照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旅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外華人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機關責令其立即離開,但仍在該區域滯留的;
2.再次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收繳、銷燬其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收繳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進入限制外華人進入的區域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對外華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資料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燬,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第十三條 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外華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超過規定時限五日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強制遷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過規定時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阻礙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強制遷離決定的;
2.因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非法居留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罰款從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計算);
2.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 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處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因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被處罰後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處警告,並處罰款一千元。
第十六條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逃避檢查,為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的;
2.初次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逃避檢查的;
3.為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
第六條 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證件出境、入境,冒用證件出境、入境,逃避邊防檢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調查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採取持用口岸限定區域通行證件等方式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後非法出境入境的;
3.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準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期限內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協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初次協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初次協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
3.口岸經營等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協助他人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具有除上述第3項行為外的其他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出境入境證件二份(次)的;
2.中國公民在不準出境、不予簽發出境證件期限內騙取出境證件的;
3.外華人在不準入境、不予簽發簽證期限內騙取入境證件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出境入境證件三份(次)以上的;
2.為掩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
3.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
4.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單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反規定為外華人出具申請材料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第十條 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拒不交驗居留證件、未按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未按規定辦理死亡申報、未按規定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外華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違反外華人住宿登記規定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
2.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
3.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下的;
4.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
6.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華人或者留宿人未辦理登記超出規定時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採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2.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超過規定時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驗居留證件三次以上的;
3.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6.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華人、留宿人未辦理住宿登記超過規定時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辦理住宿登記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2.因拒不交驗居留證件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超過規定時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辦理出生登記、死亡申報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4.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或者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5.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因在中國境內的外華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6.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華人、留宿人未辦理住宿登記超過規定時限十日以上,或者未辦理住宿登記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華人在旅館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旅館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二人(次)以下的,給予警告。
(二)旅館未按照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旅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規定報送外華人住宿登記資訊被處罰後一年以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外華人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機關責令其立即離開,但仍在該區域滯留的;
2.再次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收繳、銷燬其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收繳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進入限制外華人進入的區域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對外華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資料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燬,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第十三條 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外華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超過規定時限五日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強制遷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過規定時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阻礙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強制遷離決定的;
2.因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被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非法居留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罰款從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計算);
2.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過臨時入境手續規定的期限停留、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 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處警告。
(二)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處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因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華人非法居留被處罰後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處警告,並處罰款一千元。
第十六條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逃避檢查,為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的;
2.初次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逃避檢查的;
3.為非法居留的外華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一份(次)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
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