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地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人員應到註冊(登記)的廠、庫進行現場檢驗檢疫: 1.1包裝應衛生、完整、牢固;包裝上的名稱、規格、標記等應符合輸入國(地區)、合同、信用證要求,標記應清晰、規範;進口國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按進口國要求進行。 1.2品種、數重量應與報檢內容相符; 1.3預包裝產品的食品標籤應符合《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等規定; 1.4貨物品質(色澤、氣味、質地、新鮮度等)是否良好,是否腐敗變質現象;塊凍水產品應進行解凍檢驗,每一開啟箱抽取不少於一個單元的樣品進行解凍;單體凍結的水產品需解凍檢驗的,每個開啟箱抽取不少於1000克的樣品解凍;解凍按SN 0387-95《出口冷凍水產品解凍方法》標準進行,解凍後根據不同的品種按SN標準(參見本章第三節)逐項檢驗。冰鮮品、乾製品等其它水產品按有關方法檢驗。 1.5產品溫度應符合要求; 1.6安全衛生專案按檢驗檢疫依據要求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1.7審查相關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1.8對運輸工具實施檢驗檢疫; 1.9其他檢驗檢疫專案。
2.1口岸檢驗檢疫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貨物口岸查驗規定》對出口海水水產品實施查驗,經查驗合格的予以放行。 2.1.1在口岸並批或中轉出口的,貨物必須存放於衛生註冊(登記)的冷庫,否則,口岸局不予受理查驗。 2.1.2查驗專案:查驗外包裝標記、嘜頭、品名、規格、批次是否貨證相符,內包裝是否完整衛生,產品的色澤、形狀、氣味是否正常,產品有無風乾、脂肪酸敗和外來雜質等專案,認為產品異常的,須抽樣檢驗。 2.1.3在稽核單證及查驗中,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重新檢驗或補驗。 * (1)換證憑單中的專案與合同、信用證要求不一致或檢驗專案不全的。 * (2)運輸溫度及包裝受損可能影響其品質。 * (3)換證憑單超過有效期,應對品質、重量、規格、包裝等專案進行檢驗。 2.1.4對實施驗證查驗的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驗證放行。 2.1.5對產地集裝箱直運的貨物,除了按規定比例(通常1%-3%)進行必要的查驗貨物外,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一般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查證放行。 2.1.6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查驗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絡處理。
1.產地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人員應到註冊(登記)的廠、庫進行現場檢驗檢疫: 1.1包裝應衛生、完整、牢固;包裝上的名稱、規格、標記等應符合輸入國(地區)、合同、信用證要求,標記應清晰、規範;進口國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按進口國要求進行。 1.2品種、數重量應與報檢內容相符; 1.3預包裝產品的食品標籤應符合《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等規定; 1.4貨物品質(色澤、氣味、質地、新鮮度等)是否良好,是否腐敗變質現象;塊凍水產品應進行解凍檢驗,每一開啟箱抽取不少於一個單元的樣品進行解凍;單體凍結的水產品需解凍檢驗的,每個開啟箱抽取不少於1000克的樣品解凍;解凍按SN 0387-95《出口冷凍水產品解凍方法》標準進行,解凍後根據不同的品種按SN標準(參見本章第三節)逐項檢驗。冰鮮品、乾製品等其它水產品按有關方法檢驗。 1.5產品溫度應符合要求; 1.6安全衛生專案按檢驗檢疫依據要求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1.7審查相關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1.8對運輸工具實施檢驗檢疫; 1.9其他檢驗檢疫專案。
2.1口岸檢驗檢疫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貨物口岸查驗規定》對出口海水水產品實施查驗,經查驗合格的予以放行。 2.1.1在口岸並批或中轉出口的,貨物必須存放於衛生註冊(登記)的冷庫,否則,口岸局不予受理查驗。 2.1.2查驗專案:查驗外包裝標記、嘜頭、品名、規格、批次是否貨證相符,內包裝是否完整衛生,產品的色澤、形狀、氣味是否正常,產品有無風乾、脂肪酸敗和外來雜質等專案,認為產品異常的,須抽樣檢驗。 2.1.3在稽核單證及查驗中,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重新檢驗或補驗。 * (1)換證憑單中的專案與合同、信用證要求不一致或檢驗專案不全的。 * (2)運輸溫度及包裝受損可能影響其品質。 * (3)換證憑單超過有效期,應對品質、重量、規格、包裝等專案進行檢驗。 2.1.4對實施驗證查驗的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驗證放行。 2.1.5對產地集裝箱直運的貨物,除了按規定比例(通常1%-3%)進行必要的查驗貨物外,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一般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查證放行。 2.1.6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查驗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