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二)負責全市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市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負責稽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編制年度市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彙總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財政票據。 (四)組織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編制市級政府採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行政、政法、教育體育、科學、文化等支出。 (六)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援農業發展的建議;參與擬訂全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八)協同稅務部門,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九)負責全市契稅、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指導鄉鎮財政建設工作。(十)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十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研究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十三)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我市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我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我市國有經濟結構和佈局的戰略性調整。(十四)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的監督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評價、監督,提高其使用效益,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擬訂全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二)負責全市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市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負責稽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編制年度市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彙總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財政票據。 (四)組織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編制市級政府採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行政、政法、教育體育、科學、文化等支出。 (六)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援農業發展的建議;參與擬訂全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八)協同稅務部門,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九)負責全市契稅、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指導鄉鎮財政建設工作。(十)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十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研究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十三)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我市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我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我市國有經濟結構和佈局的戰略性調整。(十四)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的監督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評價、監督,提高其使用效益,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