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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正觀點

    準媽媽失去孩子的痛苦非外人可想象,但這是偷別人孩子的理由嗎?貴州一名女子去年潛入當地醫院,到護士室偷走護士服後,在病房偷走一名出生不到24小時的初生嬰。案件日前審理,女子聲稱因為自己流產,怕被伴侶拋棄,所以假裝仍懷孕,再偷走別人的孩子,終判監1年10個月。然而,不少網民炮轟刑罰實在太輕,又質疑這名女子犯案的手法熟練。

    這宗柺子案發生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5時,化名阿秀的女犯人潛入貴州惠水縣漣江醫院,走到護士休息室內偷走護士服。當她順利假裝成護士走入婦產科病房時,趁病房內的職員熟睡之際,在病房內偷抱走一名出生不到24小時的寶寶,但最終被人發現。

    案情聽起來早有預謀,阿秀就解釋自己之前懷了情人阿倫(化名)的兒子,但懷孕時不慎跌倒以致流產,她害怕因此被情人拋棄,掩之後一直假裝仍然懷孕,但快到預產期時心理壓力很大,才想出要到醫院偷一個孩子回來養。

    法官指阿秀的犯罪事實證據充分,判拐騙兒童罪成,但念及她自願交代犯案詳情,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初犯、偶犯”,故輕判1年10個月。

    然而,事件在微博引起很大爭議,許多人認為偷拐孩子只判不夠兩年的刑期是太輕,“現在外面打個架都能判一年多了”,又質疑她的行為如何成功就是毀了別人的完整家庭。甚至質疑她的犯罪過程看起來很熟練,儼如一個“慣犯”。

  • 2 # 小青峰曰史

    這判的也太輕了吧?偷別人家的孩子卻只判一年10月?這簡直不敢想象,我覺得這樣的人應該牢底坐穿。

    眼看著到了預產期,於是,阿秀就就萌生出了一個大膽的想法,偷抱一個孩子來撫養。

    2019年12月8日凌晨5點,阿秀竄至醫院,在護士休息室偷拿到護士服。假扮護士進入婦產科病房,趁病房內人員熟睡時,將病房內出生不到 24 小時的嬰兒抱走。

    阿秀的孩子雖然掉了,但是還可以重新懷啊,自己的孩子不在了不是她可以偷盜嬰兒的理由,偷別人的孩子真是喪心病狂。

    試著想一想,偷了別人的孩子,別人家不著急嗎?那也是別人家的希望啊!另外,這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自己養著不彆扭嘛?

    我覺得偷嬰兒這一行為極其惡劣,被判了死刑也是活該,讓他們也嚐嚐生離死別的感受,反正人販子一定要嚴懲,無論是什麼樣的原因,這成為不了偷盜孩子的理由。

    我堅決認為這次判刑太輕了,不能對阿秀此類偷嬰兒的人造成致命的打擊,不能夠讓他們改過自新。如若他們出來之後,再次偷嬰兒該怎麼辦?在我看來,不應該給他們犯罪的機會,應該用法律的手段重懲。

  • 3 # 春風解語

    2019年年底,“貴州惠水縣漣江醫院內,一新生嬰兒被人販子抱走”案件廣受關注。近日,惠水法院判處該案件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9年12月8日凌晨5點28分,一女子假扮成護士從醫院抱走孩子。大家肯定以為這是一個人販子吧,但是事情完全不是大家想像的那樣,這個女子是因為“愛情”。

    這個女子叫阿秀(化名),如果不是因為偷孩子這件事情,大家一定會為她的愛情所感動,她為了讓愛人有個孩子,居然鋌而走險。

    據說阿秀(化名)與同居男友懷上過孩子,但是不小心流產,她為了和男友在一起,就假裝懷孕,直等到機會來臨,她才去醫院偷了護士的衣服,抱走了人家的孩子。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哪裡有那種做了壞事就可以逃脫的好事,這樣一時的貪念,換來了牢獄之災。

    抱走嬰兒後,阿秀逃離現場,藏匿於自己的出租屋內。孩子父母醒來後不見了孩子,立即報警。

    經過警方的全力追查。56個小時後,阿秀在其出租屋內被惠水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孩子也被找回,身體正常。

    承辦法官審理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阿秀被指控拐騙兒童罪,罪名成立。到案後,阿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一年十個月。

    拐賣兒童是罪大惡極的事情,希望這個世界多一點光明,少一點罪惡。

  • 4 # 茂名五哥

    偷嬰案發生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5時,案發時犯人潛入貴州惠水縣漣江醫院,走到護士休息室內偷走護士服。當她順利假裝成護士走入婦產科病房時,趁病房內的職員熟睡之際,在病房內偷抱走一名出生不到24小時的寶寶,但最終被人發現。

    犯案女子解釋是自己之前懷了情人的兒子,但不慎流產了,她害怕因此被情人知道後被拋棄,一直假裝仍然懷孕,現在快到預產期了,才想出要到醫院偷一個孩子回來裝作是自己生的。說法情有可原,但其行為對嬰兒家庭帶來的可以說是多大的傷害痛苦。

    法官輕判其原因是她“認罪態度好,初犯、偶犯”,所以輕判1年10個月。

    大家來看下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從女子的犯案動機,嬰兒沒造成傷害能及時找回,法官判刑一年十個月也算合理。律法不能以情緒來決定,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只有不斷完善。相信國家,相信法律。

  • 5 # 葉律師

    女子假扮護士偷走初生嬰,卻只輕判1年10月,你有何看法?

    這個主要涉及定性的問題。這起事件最後定性為拐騙兒童罪。為什麼認定為拐騙兒童罪?因為調查的事實現實這個女子是想將嬰兒偷走來自己撫養,並非是用於買賣。所以這個案件便沒有認定為拐賣兒童罪,並適用拐賣兒童罪的刑罰規定。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只有一字之差,但刑罰確實天差地別。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罰差距不是一般大,一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拐賣兒童犯罪的最低刑罰是拐騙兒童罪的最高刑罰。法院認定為拐騙兒童罪,並考慮打牌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一年十個月。法院規定在那裡,我們自然是要根據證據以及實際情況來認定罪名,確實屬於拐騙就是拐騙,也就處以相應的刑罰。

  • 6 # 傳峰看世界

    偷嬰兒的事情真是可恨之極!應該嚴厲打去擊才大快民心!

    但如何定性判刑這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

    我們應該相信人民法院會依法審判的!

  • 7 # 蟋蟀35

    我們有沒有看法關係不大,主要看領導和法官,像這樣很明顯的盜竊嬰兒案件,判刑這麼輕,不曉得是估計還是支援???

  • 8 # 英雄拒絕黃昏

    量刑太輕!他們之所以敢屢屢作案,就是因為犯罪成本太輕。

    人販子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可以說是很難用語言來形容的。人財兩空是小事,甚至是家破人亡。

    有一位奶奶帶著孫子在公園玩,碰見熟人聊了一小會,孫子便不見了。十年了,孫子至今杳無音訊,奶奶整日以淚洗面,生不如死。

    人販子,罪大惡極,毫無人性,為了點繩頭小利,每天在幹著傷天害理的事。對這類人難道不該判極刑嗎?

  • 9 # 慕卿久久

    真是太扯了!

    就是對人販子打擊力度太低,所以人販子才這麼猖狂!

    對人販子打擊力度這麼低,難道不是對它們的縱容和對受害者家屬的的漠視和殘忍嗎?

  • 10 # 頁川木木1

    由於醫院監管不嚴再加上法律上有一定的空子可鑽,出現這樣狗血的事件也是在所難免,這種偷人家孩子的人我們只能用道德敗壞來形容,我想幹這種缺德事的無非就是兩種人,一種是人販子,另一種是想孩子想瘋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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