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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漫遊世界的烏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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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iannian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南韓的原beast現hightlight,因為和原公司解約,公司提前註冊組合名,使他們解約之後不能繼續以以前的組合名活動,並且他們歌曲版權也在原公司,解約之後再唱以前的歌曲就需要付版權費。像鄧紫棋這樣有實力也有粉絲基礎的歌手真的不用擔心名字不一樣了,因為她的歌聲有辨識度,這樣一開口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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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兔途好可愛
最具有思考意義的就是最近的鄧紫棋解約事件。啊鄧紫棋事件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這方面我們不能一意孤行必須遵循法律諮詢律師的意見。我們要從正規的渠道取得自己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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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溫州九天哥
曾經叱吒全亞洲的“韓流鼻祖”H.O.T.肯定想不到,當有一天五人再聚首,想要擁有姓名,還會惹上官司。
7月2日,“2019 high-five of teenagers” H.O.T. 2019年合體演唱會首輪開票,6萬6千張票,在7分鐘內全部售罄。
這已經不是金景旭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該訴訟。去年,H.O.T.也曾發起合體演唱會,當時正是由於未能得到金景旭的授權,演唱會才被迫臨時改名為“High-five Of Teenagers”。
然而即便如此,主辦方與身為當場演唱會策劃的前H.O.T.成員張佑赫,在演唱會結束後依然遭到了金景旭的起訴。原因是他們在演唱會的宣傳期間大量使用了“H.O.T.”的名字和logo,侵犯了商標權。
目前的情況來看,今年的演唱會還是會如期舉行。但就算創下了如此火爆的成績,不可說的“H.O.T.”三個字母仍然是“韓流鼻祖”身邊一個解不開的疙瘩。
在南韓,組合成員解約後與公司之間此類糾紛從來都不是個例。
東方神起前成員樸有天、金在中、金俊秀出走SM娛樂後,另成立了JYJ;BEAST成員尹鬥俊、龍俊亨、梁耀燮、李起光、孫東雲與CUBE娛樂解約,另組HIGHLIGHT。CUBE娛樂甚至曾發表官方立場,決定以唯一留下的成員張賢勝帶領兩名新人重組BEAST,但遭到張賢勝本人否認,重組之事也因而不了了之。
其實這種情況下,組合也是另有留住姓名的選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會長孫國瑞教授就向音樂財經表示,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花錢是能夠解決問題的。雙方可以透過合同進行商標轉讓。
例如南韓“長壽組合”神話(Shinhwa)在與SM娛樂解約後,正是組合成員當機立斷買下了組合名的商標權,組合的“神話”才得以繼續。
國內這種問題也不在少數。去年爆出S.H.E和華研國際合約到期,成員在未經公司許可前,或無法再使用團名的訊息便立刻傳出。許多歌迷都無法接受陪伴了自己青春時光的女子團體不能繼續甚至解散的狀況。
除了國內外組合成員因為與經紀公司的合約解除而失去的組合商標,藝人的藝名被公司註冊,或藝人真實姓名被不明品牌搶注的情況都不在少數。
去年鄧紫棋與蜂鳥音樂解約,藝名“鄧紫棋”與英文名“G.E.M.”遭公司“搶注”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關心此事的網友皆發聲,表示經紀公司這一做法“太不人道”,“鄧詩穎”是否能夠繼續使用藝名“鄧紫棋”的結論也在大家心中打下一個問號。
音樂財經從中國商標網網站資訊瞭解到,“鄧紫棋”和其英文名“G.E.M.”目前已被包括其經紀公司等企業註冊了總共24項商標。而商標種類則包括健身器材、服裝鞋帽、教育娛樂等。
其實對於經紀公司來說,為藝人註冊商標最重要的目的在於,能夠在藝人高曝光度的環境下,有效地保障經營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與公司、藝人的智慧財產權。
從商標註冊的機制來看,註冊商標需要以經營實體去申請。雖然藝人個體也可以對自己的姓名進行商標註冊,但想要將商標掌握在自己手中也是需要權衡的事實。文化娛樂產業律師趙智功律師就向音樂財經解釋道:
“目前簽約藝人的商標幾乎都是在公司手裡。如果不給到公司,公司是不會願意推廣你的。這是一個利益平衡的關係。”
此外,現在也有很多藝人選擇自己開工作室,這樣才能把所有的權利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如果想要處理好藝人與公司在商標權方面的利益關係,不管是走法律途徑,還是以合約形式進行規正,都是行業需要一起最佳化解決的問題。最好的方法當然還是藝人與公司雙方坐下協調。
以下是音樂財經分別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會長孫國瑞與文化娛樂產業律師趙智功進行的專訪內容:
音樂財經:為什麼會陸續發生這種姓名商標被搶注的情況?
孫國瑞:雖然說自然人也可以去註冊,但商標局現在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部門規章,必須要有經營實體才能去註冊商標。如果公司拿一個明顯是自然人姓名的名字去註冊,這也是不需要本人到場的。不管是不是人名,根據申請檔案,只要跟同類商品上現存的商標不衝突就可以了。法律上來講是沒有障礙的。
國內比如姚明、易建聯等很多著名的體育、演藝界明星的名字被搶注。最著名的是前兩年喬丹的案子,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並沒有全部支援美國喬丹的訴訟請求,只是部分支援。如果國內正好註冊用在體育用品上,明顯是沾了名人的光,這屬於“搭便車”行為。
趙智功:首先這裡面有兩個法律體系。一個是商標權和商標法所在的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另外一個姓名權所在的民事法律體系。這是兩個完全分立、平行的法律體系。
這種情況在國內是普遍存在的,不僅僅是藝人,各行各業都存在搶注。這些搶注的公司很多存在於中國沿海的某些城市,某種程度上也形成了一個產業。
雖然叫做搶注,但並不能說他們一定是惡意和錯誤的,他們其實也是在法律的規定下,利用自己對法律的瞭解,憑藉自己的商業預判,所從事的一項存在一定投機性質的業務。
在音樂公司裡則存在一種情況:藝人使用個人本名作為藝名進行演出活動。此時藝人的姓名權和商標是重合的,經紀公司在商業合作的角度有權利將藝人的姓名作為商標去註冊。
藝人是公司的“資產”,公司一定要保證藝人的名字是獨一無二的,具有專有性的產品,是一個不被別人侵犯和仿冒的商標。
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商業合作會簽署具體的藝人經紀協議,這種情況下經紀公司要去註冊商標,商標局有很大機率會予以批准,因為他們之間是有利害關係的,不屬於搶注。搶注是指一個跟藝人任何關係都沒有的人去把藝人名字註冊成商標。當然如果他能證明自己和這個名字存在一定的關聯,在初審公告階段沒有收到任何異議,也是可以註冊下來的。
拿鄧紫棋舉例,她之前的經紀公司花了很多精力去包裝、推廣她,“鄧紫棋”這個名字火了,公司一定要去保護這個名字不被盜用,否則公司的權利當然會得到損失。所以公司要保證它是唯一可使用商標的權利人。
音樂財經:藝人可以不透過公司,自己註冊自己藝名的商標嗎?
孫國瑞:只要我證明存在一個經營實體就可以。註冊的時候商標局會看你有沒有經營行為、經營實體。如果你什麼經營行為都沒有就是想註冊一個商標,商標局從具體觀察來說是不會透過的。
趙智功:藝人完全可以把自己名字註冊成商標。如果自己有工作室,我完全建議藝人去把自己的名字註冊成商標。但他如果是公司的簽約藝人,公司會幫他完成這個事情。就算他把自己的名字註冊了,公司也會出於經紀和商業合作的目的,要求他轉讓到公司名下。目前簽約藝人的商標幾乎都是在公司手裡。如果不給到公司,公司是不會願意推廣你的。這是一個利益平衡的關係。
音樂財經:所以對於明星們來說,是都應該防患於未然,選擇主動將自己的姓名商標註冊嗎?
孫國瑞:這是一個辦法。至少證明該藝人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比較強。他自己成名,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大家會直接將他與他的名字聯絡起來,這種對應關係已經建立起來了。這個時候藝人就產生了某種權利。姓名已經不光是一種人身權,還有財產權的屬性了。
音樂財經:如果真的發生姓名商標被搶注,是否能夠有效維權?
孫國瑞:藝人可以行使他的姓名權,起訴別人的商標侵犯了他在先的權利。這個從法律上來說是沒問題的。包括藝名也是包括在姓名權裡。正常來講,藝人成名以後大家更瞭解的都是他的藝名,藝名已經蓋過了他官方登記的名字,已經和這個人形成了一種嚴密的對應關係。
但如果他不主張權利,公司已經把他的名字註冊成商標了。正常來說,商標權和姓名權也是不衝突的。
例如鄧紫棋不主張權利,原經紀公司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畢竟鄧紫棋和公司是簽約關係,原先註冊商標時,鄧紫棋也沒有提出異議,更沒有向商標局提出無效請求,正常來說是相安無事。
趙智功:首先,商標註冊的過程分為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形式審查,第二個階段叫做實質審查。
第三個階段是初審公告。如果發現商標被搶注時在初審公告階段,是可以去提出商標異議的程式。異議透過的話,商標是註冊不下來的。但如果發現得比較晚,商標已經註冊下來了,也可以去申請商標的宣告無效的流程,透過商標宣告無效及相應的訴訟程式將被搶注的商標作廢。
另外,鄧紫棋是可以利用民法的法律體系去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我是他的律師,我建議把本名鄧詩穎改為鄧紫棋作為自己的本名,他就可以無限地使用。他可以去到相應的戶籍機構將名字改為“鄧紫棋”,就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姓名。繼續使用鄧紫棋,使用的不是鄧紫棋的商標,而是自己的姓名,跳出商標法,從民法角度來保護自己的姓名權。
當然,以上只是理論上最抽象的情況,現實情況中存在很多複雜的因素。
如果不改名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和經濟公司去談判,獲得商標的授權;或者把商標買過來,獲得商標的轉讓。
音樂財經:鄧紫棋在與公司解約之後還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名字嗎?
孫國瑞:“鄧紫棋”這個名字為她自己創造了更大的名聲,贏得了更高的聲譽,也使她有了一定的經濟收入,而且經紀公司也取得了可觀的收入。從情理上來講,原經紀公司可以繼續使用鄧紫棋的商標,鄧紫棋也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名字,兩者應當是相安無事。
音樂財經:H.O.T.的案例中,前經紀公司是否在該高管離職後對商標進行回收?
孫國瑞:如果雙方透過合同轉讓這個商標,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經紀公司也可以去買,這幾個藝人也可以去買。
趙智功:公司買回來就可以。但是如果對方不同意,強制是不存在的。商標法與專利法不一樣,商標法中裡是不存在強制購買商標或強制許可的規定的,轉讓和許可一切都尊崇雙方的主觀意願。公司只能透過談判與對方商量。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沒有辦法,只能更名。
音樂財經:經紀公司是否有權將藝人藝名或組合名給其他新人使用?
孫國瑞:《反不正當競爭法》裡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此種有混淆性的行為。比如使用別的公司的名稱,使用別人的姓名,使人們感覺到經營的商品跟某人或某公司有關係。
原經紀公司若再讓另一個歌手用鄧紫棋的名字來唱歌,這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說屬於經紀公司使用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消費者來講,消費者的權益也受到了損害,這等於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欺騙。
趙智功:透過對經紀公司的強勢地位以及專業經紀合同的瞭解,我認為公司完全有權利。公司擁有商標權,他有權利把裡面的內容換成任何藝人。但是粉絲買不買賬就是市場的問題了。
音樂財經:藝人與公司解約後,之前使用藝名或組合名發行的歌曲還可以再唱嗎?
孫國瑞:歌曲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著作權人。這和經紀公司是沒關係的,除非說歌曲的創作就是經紀公司。這就不是商標權的問題,而是著作權的問題了。
趙智功:這就要看藝人和公司之前簽訂的經紀約以及唱片約的具體內容了,不能一概而論。但很多情況下,包括我對南韓藝人經紀以及唱片行業的瞭解,組合應該是不能演唱了。除非說他們在解約的過程中會有談判,這個要因個案而例。
最好的方法就是藝人與公司雙方坐下協調。所以現在有很多藝人選擇自己開工作室,這樣才能把所有的權利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他就可以最大限度去控制。
音樂財經:之前也有網易雲音樂將“歌單”二字註冊成商標被駁回的情況,這種原因是什麼呢?
趙智功:首先,註冊商標要有顯著性,要與普通公共內容進行區分,具有自身的獨特性。“歌單”二字很難講具有很高的顯著性。如果把這種不具有顯著性的內容註冊成商標,其實是對公共內容的限制,從社會角度會造成一定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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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爭議的應該就是鄧紫棋解約事件了,我覺得沒有什麼怎麼看的,因為你的成名歌曲已經打入人心,歷史你更換了名字,你的粉絲照樣會挺你,不會因為一個名字而不在關注你,本人就是鄧紫棋的粉絲,不管是叫鄧紫棋,還是鄧詩穎我都會關注她支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