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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未經批准進行上述建設的行為,《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不同規定。對於擅自建住宅的情況,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該條是這樣規定的:“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對於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耕地建設非住宅,應當按照第七十四條或者七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耕地或者非法佔地行為進行處理。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破壞耕地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規定了非法佔地行為的法律責任:“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因此,來信所涉及的案件,應當首先區分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再結合具體情況適用不同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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