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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雁形目1

    法律上來說: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某人所擔任職務的行為。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公務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免除其職務:

    (1)轉換職位任職的。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內跨職類或跨部門、跨單位轉換崗位任職。這種工作調動,使得公務員不再任原職,故在任命新職的同時免去原任職務;

    (2)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公務員的職務升降是指因工作調動而使公務員不再擔任原職,任命新職的同時免去原職;

    (3)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

    (6)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其他原因因情況不同而不同。如因機構精簡,領導職數減少而不再留任等。

    公務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所任職務即自行免除:

    (1)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

    (2)受到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3)被辭退;

    (4)因機構變動而失去原任職位;

    (5)死亡。

    公務員因上述原因而導致職務自行免除的,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及時報其任免機關備案。公務員免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式,主要包括:

    (1)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提出擬免職的建議;

    (2)對免職事由進行稽核;

    (4)釋出免職令,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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