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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如敏

    一、融券交易的定義(目前市場上佣金一般都是萬2.5,現在股票開戶佣金最低萬一,基金萬0.6,融資融券利率5.99%。)

    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

    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假如投資者如果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透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透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然而投資者應清醒認識到,融券交易作為賣空交易,相對買入交易蘊含著更大風險。如融券交易僅出於投機目的,當賣出的證券價格可能持續上漲,投資者將產生無限損失。同時融券交易具有槓桿特性,將進一步放大風險。

    二、融券交易特點

    1、融券標的證券

    可供融券賣出的證券品種,稱為融券標的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的股東人數、流通市值、換手率、波動幅度等條件確定融券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佈的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融券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投資者僅可在此範圍內融券賣出。

    2、融券委託價格

    投資者在進行融券交易前,應瞭解融券交易委託價格規則:

    (1)融券賣出交易只能採用限價委託,不能採用市價委託;

    (2)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未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若投資者在進行融券賣出委託時,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該筆委託無效。

    3、融券保證金比例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4、融券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透過直接還券、買券還券兩種方式償還融券負債。直接還券是指,投資者使用信用證券賬戶中與其負債證券相同的證券申報還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透過其信用證券賬戶選擇“買券還券”的交易型別進行證券買入,

    投資者買券還券時應注意三個要點:

    (1)買券還券先使用融券賣出凍結資金,如融券賣出資金不足,則使用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自有資金;

    (2)買券還券委託的數量必須為100股的整數倍;

    (3)投資者買券還券超過融券負債數量的部分稱為餘券,存放在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投資者可申請將餘券從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在融券賣出時還應注意:

    (1)融券賣出負債以市值計算,將隨賣出證券價格而波動;

    (2)融券交易具有槓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即可能引致較大風險。

    三、融資交易的定義

    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借)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以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佈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融資買入的證券及其他資金證券,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

    融資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證券價格符合投資者預期上漲,融入資金購買證券,而後透過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歸還欠款能放大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不符合投資者預期,股價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而後賣出證券歸還欠款後虧損將被放大。因此融資交易是一種槓桿交易,能放大投資者的盈利或者虧損,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有較強的證券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融資交易特點

    1、融資標的證券

    可供融資買入的證券品種,稱為融資標的證券。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融資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規定確定融資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佈的融資標的證券範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投資者僅可在此範圍內融資買入。

    2、融資保證金比例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3、融資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透過直接還款、賣券還款兩種方式償還融資負債。直接還款是指,投資者在信用資金賬戶記憶體入資金,透過融資融券交易系統中“直接還款”指令償還融資債務,

    4、融資交易應注意的二個風險

    (1)投資者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投資者的融資成本將增加。

    (2)投資者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可能被證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結融資交易並可能因此帶來損失。

    在融資買入時還應注意:融資交易具有槓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就能放大投資者的盈利和虧損,投資者需要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 2 # 溼地公園ABC

    1、融資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2、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內容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程式碼、③標的證券程式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程式碼、③標的證券程式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3、融券賣出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透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4、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 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餘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A,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A。

    5、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券賣出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餘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6、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如何計算保證金金額

    投資者以現金作為保證金時,可以全額計入保證金金額;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交易所規定的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1)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2)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3)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深證100指數成份股、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需要指出的是,證券公司可以在不高於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證券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自行確定各類充抵保證金證券不同的折算率。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投資者信用賬戶內有100元現金和100元市值的證券A,假設證券A的折算率為70%。那麼,該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保證金可用金額為170元(100元現金×100%+100元市值×70%)。

    7、保證金可用餘額的組成

    (1)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於買券還券,不能作為保證金;

    (2)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由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證券兩部分組成,其中充抵保證金證券部分直接經摺算後計入保證金可用餘額;

    (3)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摺算後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餘額中扣減;

    (4)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部分。

    8、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均規定維持擔保比例的基本標準,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同時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在不低於上述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投資者資信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

    9、追加擔保物的條件規定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投資者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且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在不低於上述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客戶資信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追加擔保物的維持擔保比例標準。

    10、投資者提取信用賬戶內資金或證券的規定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的限制

    為了防範市場過度波動風險,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對單隻證券的融資融券規模進行了以下限制:

    (1)單隻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當其融資餘額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

    (2)單隻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當其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

    12、融資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透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透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賣券還款”標識。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辦理。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13、融券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透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的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透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買券還券”標識。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約定無法償還特定標的證券的特殊情況下,現金及其他償還方式及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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