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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6685549569

    現在一些夫妻一吵架,動不動就要離婚,有的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的優點及自己的不足。於是,離婚雙方經過思考,辦理復婚的情況也不少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辦復婚手續和初次結婚登記差不多,需要到民政局領取新的結婚證。復婚時候,雙方需要出具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申請辦理結婚證民政局會在雙方離婚證上蓋個戳記,把離婚證發回雙方當事人,不會收走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婚姻登記的原則是自我宣告、責任自負,並未對再婚人員(包括復婚)所持有的離婚證件作出登出或收回的規定。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相關規定,申請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未規定收回離婚證。因此,登記結婚後離婚證由自己保管。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六)雙方自願結婚;(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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