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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小區地面車位產權】

    小區地面車位一般情況分為兩種:一、建築規劃內的產權車位;二、佔用小區公共綠地、道路修建的車位。

    1.建築規劃內的產權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決定是否出租、出售或購房附送給業主,但是需要優先滿足小區業主使用;

    2.佔用小區共偶那個綠地、道路修建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如何使用,由車位獲得收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判斷車位能不能賣的重要依據:能否辦理產權證】

    建築規劃內的產權車位通過規劃、審批是可以正常辦理產權證書的(和房產證類似),所以可以進行正常買賣;而私自佔用小區公共綠地、道路修建的車位並未通過規劃、審批是不可以正常辦理產權證書的,所以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 2 # 水泊梁山之祝英臺

    給你最直接的答案,地上車位是不可以銷售的,而且開發商如果出租需要經過業委會同意,如果開發商或者物業出租收費,業主可以向主管單位檢具控訴

  • 3 # 武漢房哥

    小區地面的停車位是不能出售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於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小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而且小區地面的除樓棟建築外,其餘都是小區業主公共財產,不論電梯廣告還是小區廣場的電子顯示屏廣告收入還有地面停車場的停車收入都是整個小區居民共有的財產,並不是屬於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整個就是空手套白狼,各種欺壓住戶,所以一定要有業主委員會來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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