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保費:少兒醫保費託保費:幼兒園、託兒所(班)照顧學齡前兒童 所收 的費用根據《關於托幼園所託保費調整的管理辦法和報銷辦法的通知》規定: (一)調整後的託保費單位報銷金額為四十八元,由被托子女父母雙方單位(含現役軍人和公費出華人員)各報銷一半;代辦費二十元由被托子女的母親單位全額報銷。具體辦法如下: 1、獨生子女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非獨生子女(含雙胞胎及多胞胎),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由父母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 2、違背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及夫婦雙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托的,不享受託保費報銷待遇,一切費用由家長自負。 3、夫婦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市工作的(含現役軍人),其子女戶口在本市並在本市入托的,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4、夫婦雙方若女方為在職職工(含合同工和輪換工),男方為農村社員、城鎮居民、待業人員(不含辭職人員),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由女方單位全額負擔;若男方為在職職工(含合同工和輪換工),女方為農村社員、城鎮居民、待業人員(不含辭職人員)、個體勞動者,其託保費不予報銷。 5、停薪留職、辭職、自費留學、勞教、判刑人員,不予報銷託保費。 6、喪偶和離婚人員,其子女託保費、代辦費的報銷金額由撫養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或判刑後,獨生子女由親屬代養,其託保費、代辦費報銷金額仍由原撫養子女的一方全額負擔。 7、夫婦雙方有一方或雙方患病,屬傳染病或屬非傳染病但不能自理的,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仍由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 8、經單位允許託人照看孩子的保育費,獨生子女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含雙胞胎和多胞胎),每孩每月按四十八元發給,由父母雙方單位各發一半。喪偶和離婚人員,由撫養子女的一方單位全額髮給。 9、已領給《獨生子女光榮證》,喪偶或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其子女託保費報銷金額由撫養該獨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再婚後如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規定而不生育的,其託保費報銷金額由原撫養該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兒保費:少兒醫保費託保費:幼兒園、託兒所(班)照顧學齡前兒童 所收 的費用根據《關於托幼園所託保費調整的管理辦法和報銷辦法的通知》規定: (一)調整後的託保費單位報銷金額為四十八元,由被托子女父母雙方單位(含現役軍人和公費出華人員)各報銷一半;代辦費二十元由被托子女的母親單位全額報銷。具體辦法如下: 1、獨生子女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非獨生子女(含雙胞胎及多胞胎),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由父母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 2、違背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及夫婦雙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托的,不享受託保費報銷待遇,一切費用由家長自負。 3、夫婦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市工作的(含現役軍人),其子女戶口在本市並在本市入托的,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4、夫婦雙方若女方為在職職工(含合同工和輪換工),男方為農村社員、城鎮居民、待業人員(不含辭職人員),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由女方單位全額負擔;若男方為在職職工(含合同工和輪換工),女方為農村社員、城鎮居民、待業人員(不含辭職人員)、個體勞動者,其託保費不予報銷。 5、停薪留職、辭職、自費留學、勞教、判刑人員,不予報銷託保費。 6、喪偶和離婚人員,其子女託保費、代辦費的報銷金額由撫養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或判刑後,獨生子女由親屬代養,其託保費、代辦費報銷金額仍由原撫養子女的一方全額負擔。 7、夫婦雙方有一方或雙方患病,屬傳染病或屬非傳染病但不能自理的,其四十八元報銷金額仍由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 8、經單位允許託人照看孩子的保育費,獨生子女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含雙胞胎和多胞胎),每孩每月按四十八元發給,由父母雙方單位各發一半。喪偶和離婚人員,由撫養子女的一方單位全額髮給。 9、已領給《獨生子女光榮證》,喪偶或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其子女託保費報銷金額由撫養該獨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再婚後如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規定而不生育的,其託保費報銷金額由原撫養該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