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為了防止重複徵稅
先說一下2種的會計處理:
例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加工
1、委託加工之後成品(A)用於進一步生產應稅消費品(B),甲公司計入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科目
這裡的消費稅,是可以在之後抵扣的。相當於企業只是記錄了一下,但是並沒有真的把稅交上去。真正交稅是在銷售以後。
2、委託加工之後成品(A)直接出售,此時消費稅由受託方(乙公司)代交,而甲公司收回成品(A)時直接將消費稅計入成本,再出售時無需繳納消費稅。
——————————————————————————————————————
那麼為什麼2種處理不同呢?
這裡首先說一個概念,就是你加工一個東西,只是創造附加價值。
比如一斤棉花(原材料)20元,你把他加工成一卷布(A)30元,你只創造了30-20=10元的附加價值。【當然此處及以下假設棉花也要交消費稅】
那麼,如果 委託加工後繼續生產 這種情況也和上述會計處理2 一樣一個一個收消費稅(即原材料出售收一次,棉布出售收一次),這個時候就會出現重複徵稅。
加工的公司實際上只創造了10元的價值,但你卻收了他創造30元價值的消費稅。
怎麼解決?那就區分清楚中間的附加價值,相當於之前20元價值的棉花的消費稅在加工公司這裡可以抵扣,之後你交還是交30元價值的消費稅,但是減去抵扣的即為 30-20=10元 的消費稅。
這時問題就解決了。
以上
因為為了防止重複徵稅
先說一下2種的會計處理:
例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加工
1、委託加工之後成品(A)用於進一步生產應稅消費品(B),甲公司計入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科目
這裡的消費稅,是可以在之後抵扣的。相當於企業只是記錄了一下,但是並沒有真的把稅交上去。真正交稅是在銷售以後。
2、委託加工之後成品(A)直接出售,此時消費稅由受託方(乙公司)代交,而甲公司收回成品(A)時直接將消費稅計入成本,再出售時無需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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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什麼2種處理不同呢?
這裡首先說一個概念,就是你加工一個東西,只是創造附加價值。
比如一斤棉花(原材料)20元,你把他加工成一卷布(A)30元,你只創造了30-20=10元的附加價值。【當然此處及以下假設棉花也要交消費稅】
那麼,如果 委託加工後繼續生產 這種情況也和上述會計處理2 一樣一個一個收消費稅(即原材料出售收一次,棉布出售收一次),這個時候就會出現重複徵稅。
加工的公司實際上只創造了10元的價值,但你卻收了他創造30元價值的消費稅。
怎麼解決?那就區分清楚中間的附加價值,相當於之前20元價值的棉花的消費稅在加工公司這裡可以抵扣,之後你交還是交30元價值的消費稅,但是減去抵扣的即為 30-20=10元 的消費稅。
這時問題就解決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