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限制原則。
在網路服務提供商收集有關使用者或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時候,首先通報經營者的身份,收集資訊的目的和用途,個人對是否提供資訊、對提供的資訊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決定權。收集個人資料應取得個人明示同意後才可進行。並且,在網路服務提供商收集有關資訊的時候,要通報所收集內容,若收集內容與網路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內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權拒絕提供資訊
2.嚴格保護人格尊嚴原則。
將嚴格保護人格尊嚴作為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更有利於我們實施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但是中國並沒有為隱私權提供獨立的保護,而是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可見名譽權與人的人格尊嚴息息相關。因此,嚴格保護人格尊嚴,實為在隱私權未被明確確立的法律條件下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可或缺的原則。
3.限制使用原則。
除非隱私所有權人同意,任何組織(包括國家機關等)不得以除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國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開、使用、傳播個人隱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則在使用者資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戰,網路服務提供商所宣告的的條款主要指未經使用者明確表示同意,網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使用者的姓名和電子郵件地址,網站不應當以商業目的與其他組織共享使用者的電子郵件與個人化資訊。這一要求為一般網站所接受。道理很明顯,這是限制使用的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處理個人資訊資料的共享時,卻是五花八門,內容各異,這樣一來,個人資料就形式上被保護而實質上卻仍處於一種未知的保護狀態。
4.公開原則。
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提取與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應採取公開的政策。只有採取公開的原則,隱私所有權人的隱私才有可能處於一種可被監督的狀態,而利用人也可以基於這種監督信賴行事,確保不侵犯隱私所有權人的隱私。
1.收集限制原則。
在網路服務提供商收集有關使用者或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時候,首先通報經營者的身份,收集資訊的目的和用途,個人對是否提供資訊、對提供的資訊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決定權。收集個人資料應取得個人明示同意後才可進行。並且,在網路服務提供商收集有關資訊的時候,要通報所收集內容,若收集內容與網路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內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權拒絕提供資訊
2.嚴格保護人格尊嚴原則。
將嚴格保護人格尊嚴作為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更有利於我們實施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但是中國並沒有為隱私權提供獨立的保護,而是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可見名譽權與人的人格尊嚴息息相關。因此,嚴格保護人格尊嚴,實為在隱私權未被明確確立的法律條件下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可或缺的原則。
3.限制使用原則。
除非隱私所有權人同意,任何組織(包括國家機關等)不得以除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國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開、使用、傳播個人隱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則在使用者資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戰,網路服務提供商所宣告的的條款主要指未經使用者明確表示同意,網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使用者的姓名和電子郵件地址,網站不應當以商業目的與其他組織共享使用者的電子郵件與個人化資訊。這一要求為一般網站所接受。道理很明顯,這是限制使用的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處理個人資訊資料的共享時,卻是五花八門,內容各異,這樣一來,個人資料就形式上被保護而實質上卻仍處於一種未知的保護狀態。
4.公開原則。
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提取與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應採取公開的政策。只有採取公開的原則,隱私所有權人的隱私才有可能處於一種可被監督的狀態,而利用人也可以基於這種監督信賴行事,確保不侵犯隱私所有權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