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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錢江晚報6月30日報道,6月29日中午,37歲的安徽女子馬某帶著女兒到杭州火車站搭車。在遲到後檢票口已經關閉,且未取票的情況下,馬某硬闖安檢口,還對著工作人員大聲吼叫。民警到達後,馬某不顧阻攔,情緒激動下還一口咬住了民警右臂,當場被特保控制,並以擾序和阻礙執行職務,被處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200元。 停止檢票後工作人員是否應該放乘客進站?假如不放進站的話,對於乘客而言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甚至錯過重要事情。假如放其進站的話,又違反規章。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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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杜坤維

    只要是規定。都要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尤其是高鐵列車執行是一個複雜精確的系統工程。牽一髮而動全身。

    每一個顧客買了票。就要遵守鐵路部門的規章制度。任何行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那就是準時接受安檢檢票進站。一旦錯過時間。只能自己承擔責任。不能強求有關人員放行自己進站。這不僅為難職工。讓其違背公司規章。沒有意外千好萬好。一旦出現意外。可能要承擔難以承擔的責任。同時延遲進站也為自己留下不安全隱患。

    這位旅客面對不能進站。不能按時上車。情緒激動可以理解。一方面需要承擔票務損失。另一方面或許真的有急事需要辦理。但這都不是強制進站的理由。

    面對出警的人員。更不能在激動之下失去理性。咬人家一口。這種行為可重可輕。輕者以擾亂秩序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可要承擔妨礙執行公務和襲警罪。這就大麻煩了。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這位旅客僅僅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還是很幸運的。

  • 2 # 拍磚引玉

    類似的情況現在是屢見不鮮,從以下幾個方面說一下自己的觀點:

    一是無論是火車站還是高鐵站,其運營秩序是不容挑釁的!大家肯定有這樣一個概念,鐵路交通網縱橫交錯、紛繁複雜,牽動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和萬眾旅客的安全,是需要極其縝密的排程,才能確保有序執行,萬無一失。如果因為個人原因就企圖“螳臂當車”,那麼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巨大損失是不堪設想的,這個概念應該是一個小學生都能具備的,在此就不必贅述了。

    二是對於類似擾亂高鐵運營秩序的行為必須嚴懲,要讓其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一方面,從目前看處理類似的問題的方式,有的是罰款,有的是加入高鐵黑名單,有的是治安拘留,很少採取必要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我個人認為,上述處理手段略顯保守,對遏制此類行為再次發生的警示作用不大,應當充分運用刑事措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一方面,以題幹為例,對行為人採取的是治安拘留略顯輕微,該人擾亂車站秩序在先,民警採取執法行為予以制止遭到行為人暴力反抗(咬民警),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及阻礙執行職務為由,合併從重裁決治安拘留二十日!

    一方面,個人認為對其採取治安拘留仍然略顯寬厚,應該按照《刑法》的相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行為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中得以最新明確,其中一類行為就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導致秩序嚴重混亂”。具體解釋就是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那麼,在高鐵站擾亂秩序的行為均已達到規定的標準,受到刑事處罰是其應得的!

  • 3 # 熊成說

    這還用問嗎?

    這種做事不顧後果的人,會不會在車門即將關閉的那一瞬間強行上車呢?會不會在列車開動之後砸門呢?這個都是說不定的!

    所以,規定就是規定,已經停止檢票了,那就去改簽,何必做這麼過激的事情呢?

    那天小鎮上在查摩托車的駕駛證,除了駕駛證以外,還要求摩托車駕駛員戴了頭盔,現場扣了一大幫大媽阿姨,現場叫罵聲不斷。

    路過那裡,順道跟現場的交警聊天,有一搭沒一搭的:

    我:「鎮上有時間沒有查了哈!」

    交警:「對,這段時間會一直查,所以有親戚的最好都通知一下!」

    我:「其實她們也只是短距離騎一下,沒有證件很正常,不戴頭盔那更是家常便飯,你們這次只是教育一下吧?」

    交警:「沒事別站在這裡,按規定該怎麼罰就怎麼罰!」

    我:「估計很多人抱怨吧?」

    交警:「你知道前天有個阿姨騎摩托車,因為搶紅包自己一個人摔成多處骨折的事情吧,最後鬧的局裡不可開交,她最後說,都是我們交警沒有告訴她,開車要證件,還要戴頭盔的,非得要局裡賠錢!還在局裡打地鋪,真的是大寫的服氣,所以,鎮上沒有戴頭盔沒有證件的摩托車,一律不允許上路!見一次罰一次!」

    我:「……」

    見過厲害的,沒有見過這麼厲害的!

  • 4 # 公司法江湖

    觀點:還是那句話,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的正常執行,離不開秩序的遵守。倘若每個人都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違反秩序,那麼社會顯然是沒辦法正常運轉的。就好比本案中的女子以快遲到為由,硬闖檢票口這件事,如果以此類推,那麼勢必每個人都有藉口在女子之後,再以同樣的理由闖關,那麼火車何時才能發車?

    案件事實:馬某是安徽阜陽人,今年37歲,帶著14歲左右的女兒來杭州辦事情,昨天辦完事情後,準備乘坐火車返回安徽阜陽。但是呢,馬某帶著女兒和另外一個朋友,三個人趕到城站的時間太晚了,馬某讓朋友去取票,自己想和女兒先進站。“我今天一定要進去!必須要進去!”馬某不顧民警阻攔,想要往裡衝。“你這個是要按相關制度買票進站,如果你繼續違反相關規定的話,我們要對你進行處罰的。”民警告誡馬某。就在這時,情緒激動的馬某,一口咬住了民警的右臂,當場被特保控制,並以擾序和阻礙執行職務,被處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200元。二、個人看法

    首先馬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按照鐵路部門的規定,在停止檢票之後無法進站的事實,但是其強行闖關的行為可以說就是對公共秩序的一種破壞,倘若每個人都以此理由為藉口,要求打破規則,那麼火車出發的時間意義何在?乾脆就等所有人都到齊之後再走不是更好?

    另外,馬某攜帶女兒,作為監護人,連最基本的公共秩序都不能遵守,當著孩子的面口咬民警,這種做法,不知道孩子看到了會作何感想呢?之後被罰款200被拘留7日,不僅耽誤了自己的行程,而且還給孩子造成了很不好的示範。與其如此為何不能當初想辦法重新換票不是更好?

    最後,馬某在鐵路站內擾亂公共秩序,並且妨礙民警執行公務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其給予拘留並罰款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也希望馬某能夠以此為教訓,從自我做起,不僅僅是為了遵守社會公共秩序,更是為了給自己的孩子做出好的榜樣才是。

  • 5 # 通城丹妹

    孟子有云:“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一條火車線路從規劃設計,再到施工建成,再到實際執行所需耗費的人力、物力是驚人的。作為人們日常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火車執行所依託的是一套複雜而又精確的龐大鐵路系統。

    一段鐵路在單一時間段內可以承載的實際火車執行數量是有限的,因此每一列火車都必須嚴格依照事先規定好的執行線路圖來執行,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到達規定的站點。

    如果某列火車出現延誤,那麼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可能與之線路交叉火車的正常執行。正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說的正是這個道理。

    正是由於每一列火車執行機制的特殊性,因此時間對每一列火車而言都是十分敏感的。但凡坐過火車的人都知道,乘坐火車需要提前進站透過安檢在候車大廳等候,發車前15分鐘開始檢票進站,開車前5分鐘所有的檢票口一律停止檢票。在停止檢票後,尚未檢票的乘客將無法進站乘車。這既是鐵路部門的硬性規定,也是絕大多數選擇乘坐火車之人的應當具備的常識。

    37歲的安徽女子馬某帶著女兒到杭州火車站乘車由於遲到,其在檢票口已經關閉且未取票的情況下,依然硬闖安檢口。

    對於馬某想要趕上火車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前面我已經說到了火車執行機制的特殊性,不可能因為某個人而改變。馬某無法趕上火車不是因為火車站工作人員的失誤,而是因為自身的因素所致,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只是恪盡職守。

    事發時情急之下的馬某已經失去了理智,居然撕咬趕到現場的民警,最終被警方被制服。馬某大鬧火車站的行為首先擾亂了站點正常的執行秩序,其次民警到場勸阻馬某是在執行職務,馬某撕咬民警的行為屬於阻礙執行職務,因為她對民警使用暴力我認為還有妨害公務罪的嫌疑。

    從警方最終對馬某的處理結果來看,警方是以擾亂公共秩序和阻礙執行職務兩種違法行為合併決定行政拘留七日並處200元罰款的方式對馬某進行治安處罰的,這種處罰我認為可能稍顯偏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車站公共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火車站停止檢票後工作人員是否應該放乘客進站這個問題從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個規章制度能否人性化的問題,但實際上有些規章制度是容不得變通的。

    一名乘客因為自己遲到導致無法檢票,其責任首先在於其自身,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於正常執行規定的火車站工作人員。

    我們假設火車站的工作人員為某位遲到的乘客亮了綠燈,那麼更多的乘客亦會效仿。“他可以進去,我為什麼不可以進去?”屆時任何人都會產生這種心理。如果說聽之任之,為所有遲到的人都亮起綠燈那麼所有火車的正常執行機制必然受到嚴重的干擾,由此帶來的後果就是會影響到整個鐵路系統火車執行的排程工作以及延誤那些絕大多數準點進站檢票乘客的時間。

    為了減少個別人的利益損失而去損害大多人的利益,這明顯就是錯誤的!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一個人乃至整個社會如果沒有良好的秩序進行約束必然會亂套,而這種結果卻並非我們大家所期望的。

  • 6 # 泊圖泊途

    我認為,不應該因為一個人的誤時、誤點,讓全車人買單。像題主所說 “假如不放進站的話,對於乘客而言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甚至錯過重要的事情”,我同意,但是這並不能成為違反規章制度的理由。

    (圖片來自題主配圖截圖)

    這一點我相信能得到很多人的共識。

    (圖片來自題主配圖截圖)

    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有個細節值得注意,那就是她帶著孩子一起出行,我們時長會提及到教育問題,這孩子親眼看到母親這樣的舉動,顯然是教育的失敗。

    對於這樣特殊的交通工具,早點到不是常識嗎?

    還嫌之前那種扒火車車門等丈夫的鬧劇不夠多嗎?

  • 7 # 楊建曦

    你放她進去幹什麼?火車門巳關上,列車或巳開動,列車長不會因為開車點到了,因為等這位不守時間的乘客,讓火車司機晚開一會,這樣不就亂套了嗎?居然還用牙咬車站工作人員,涉人身傷害賠償了,拘留是輕的了,火車站有嚴格的規章制度,檢票點一過,是不準任何人檢票放行的,遇到這種情況,車站工作人員是會主動給你聯絡改簽的,用不著你用生命開玩笑,

  • 8 # 樂渝購

    一是無論是火車站還是高鐵站,其運營秩序是不容挑釁的!大家肯定有這樣一個概念,鐵路交通網縱橫交錯、紛繁複雜,牽動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和萬眾旅客的安全,是需要極其縝密的排程,才能確保有序執行,萬無一失。如果因為個人原因就企圖“螳臂當車”,那麼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巨大損失是不堪設想的,這個概念應該是一個小學生都能具備的,在此就不必贅述了。

    二是對於類似擾亂高鐵運營秩序的行為必須嚴懲,要讓其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一方面,從目前看處理類似的問題的方式,有的是罰款,有的是加入高鐵黑名單,有的是治安拘留,很少採取必要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我個人認為,上述處理手段略顯保守,對遏制此類行為再次發生的警示作用不大,應當充分運用刑事措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一方面,以題幹為例,對行為人採取的是治安拘留略顯輕微,該人擾亂車站秩序在先,民警採取執法行為予以制止遭到行為人暴力反抗(咬民警),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及阻礙執行職務為由,合併從重裁決治安拘留二十日!

    一方面,個人認為對其採取治安拘留仍然略顯寬厚,應該按照《刑法》的相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行為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中得以最新明確,其中一類行為就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導致秩序嚴重混亂”。具體解釋就是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那麼,在高鐵站擾亂秩序的行為均已達到規定的標準,受到刑事處罰是其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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