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透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階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階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稽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鑑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覆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覆印件;
(八)擬任人高階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覆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字,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透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 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階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階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透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階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階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稽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鑑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覆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覆印件;
(八)擬任人高階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覆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字,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透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 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階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階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