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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在泉城

    1、投資居留簽證(10-Ⅱ)。即指申請人以投資身份申請的簽證。按現行法律,該類簽證要求申請人以其本人的名義在厄瓜多中央銀行存入1400美元,定期為一年,該款待申請人結束在厄投資離開厄時才能取出,但可提取利息。當申請人在厄取出該項存款時,即意味著其厄瓜多的居留身份被取消。申請人需在國內公證處辦妥本人的出生、無犯罪記錄公證,並需經我外交部及厄駐華使館的認證後方可在厄使用。

    2、依親居留簽證(10-VI)。在厄瓜多有直系親屬的人才有資格申請此類簽證。申請人需在國內辦妥本人的出生、無犯罪記錄、與在厄居住人的親屬關係公證,並需經我外交部及厄駐華使館的認證。

    以上兩類簽證均由厄內政部外僑局受理審批後,轉交外交部核批,再由外交部通知其駐北京使館核發。

    3、工作簽證(12-VI)。該類簽證是發給來厄投資辦實業、執行經貿扳助專案任務人員。申請簽證時,需提供公司函件,說明申請人負責哪項工作、技術職稱或職務、來厄工作期限等。同時需提供在厄公司的註冊檔案,專案合同等。

    4、旅遊簽證(12-X )。需提供在厄瓜多有居留權的擔保人及其經濟擔保信、納稅單等相關資料,該經濟擔保需在厄辦妥公證、認證。申請人需在國內辦妥本人的出生、婚姻、無犯罪等公證,並需經我外交部及厄駐華使館的認證。以旅遊身份來厄人士,需購買往返機票(該類簽證目前一般不予批發)。

    第3, 4類簽證一般由厄外交部受理審批後通知其駐北京使館核發,駐華使館有時也自行審批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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