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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因為姦殺老師被判無期徒刑,9年來從冷水江到婁底市,再到湖南省直至最高法,謝某和劉某的父母堅持申訴。兩人犯案時17歲,如今,兩人已26歲,在婁底監獄裡度過了9年的鐵窗生活,這起“奸師”案重回公眾視線,是因為監獄方多次勸導兩人悔罪減刑,但均被拒絕,“不白之冤誰能平”,謝某多次申訴,要求洗清冤獄。一起命案,兩個高中生的人生,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就此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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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輸了不丟人

    這是不認罪認為自己是冤枉的吧?並不是犯罪了不認錯,這個之前新聞有說的!寧可終身監禁也不認罪,一直在申訴,可能有原因吧?

  • 2 # 香菸十一787

    即然不認罪悔罪,拒絕減刑,裡面必有原因此案應該仔細查查他們當初的犯罪應據,和是否有刑訊逼供等一些細節,應絕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 3 # 新概念傳媒宋晨聲

    對於這個問題,在回答問題之前,我建議大家先了解一下《肖申克的救贖》這部電影。

    《肖申克的救贖》:環境一旦摧殘了人,就難再隨遇而安。

    看完《肖申克的救贖》,相信很多人都會對安迪這個人物形象印象深刻。一個被冤枉入獄的銀行家,憑藉一己之力,修建擴充套件了監獄圖書館,完成他人的救贖;韜光養晦,在獄室中用小小的鶴嘴槌,堅持打磨20年,挖了一條越獄隧道,實現自我的救贖。整部影片以安迪為主角,透過他想向世人傳達一種對自由生活的追求,對不公體制的抵制!!

    但不幸的是,並不是每個在特定的體制之中都能夠懷揣生存的希望。比如,電影中的布魯斯克,作為一個監獄圖書館館長,體驗到了被獄友尊重的滋味,一直以來每天的生活已經成為了一種習慣。這樣的日子已經成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他離開教育,從此不再這樣的體制下生存,他似乎失去了什麼,失去了生命當中最重要的東西,外面的世界變化太快了,自己很難再融入到新生的社會當中,身邊的人都對自己非常冷漠,沒有人關心自己,沒有了以前體制中被人尊重的感覺,最終,小老頭選擇了離開這個世界。

    回到問題,如果兩個年輕人出來,他們能幹什麼?在特定的環境中已經鍛造出了他們特定的性格,特定的生活方式,生活習慣。如果出了監獄,他們能幹什麼?社會環境發展如此的迅猛,他們根本已經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腳步,如此一來,很可能與社會脫節。由於自身的錯誤,被旁人輕視,冷漠也已然是一種常事。可以說,如果他們出來,很難跟的上這個社會發展的步伐,也必然會產生極大的失落感,這也許就是他們不想出來的原因吧!有些人嚮往自由,但身處自由之中,反而會有一種不安的情緒,進而又想回到原來的生活狀態。

    一著不慎,遺憾終生啊!是啊,他們破壞的是三個家庭的和諧,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啊!拒絕減刑,拒絕懺悔,顯然是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理應重判。給昔日死者一個交代。

  • 4 # 流氓兔63R

    從邏輯上不合情理:從17到26歲,兩個正常的人對法律認識應該是成熟的,給他們減刑的機會不接受,那麼,關鍵問題是:判決時他們倆有認罪嗎?警方的依據是什麼?

  • 5 # 元芳有看法

    法律的權威就在於,絕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但也不能冤枉任何一個無罪之人,何況當事人還是兩個少年,所以對他們的表現我們應當慎重,是否應當提請更關鍵的實證和確鑿的資訊呢?

    常規來講,在經過9年的沉寂之後,即使再倔強的罪犯,可能也會有減刑的期望,特別是兩個年齡尚輕的少年,他們內心應該是有強烈減刑慾望的,即使是他們兩人不想,但家長也會極力的勸說他們伏法悔罪,但為什麼不管是孩子還是家長,態度都異常堅決,九年來一直咬定無罪,並拒絕認罪呢?

    退一步講,如果是個體行為的話,也可以理解,偏執型罪犯也不是沒有可能,但要是兩人同時都如此偏執,那麼到底是心理問題,還是確有隱情呢?這個問題也需要我們反思。

    從雙方父母來看,他們9年來一直沒有停止過無罪的申訴,雖然幾經駁回,仍然不死心不懈氣。在看這個新聞的時候,我一直在思考,這兩個少年犯和家庭成員死磕下去的動機到底是什麼?如果犯了事兒,不悔罪對他們到底有什麼好處?他們這樣做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從當初此案的處理來看,判決的基本依據是口供,而且二審維持了原判,理論上來講判決應當是相當慎重和細緻的。不過,口供並不能成為強有力的犯案證據,因為不是沒有刑訊逼供的可能,而且從我們以往的經驗來看,類似逼供案件的處理,往往不是個體存在,而是一種集體性的“窩案”,也正是因為這種集體性,導致維權之路相當困難。我們在以往當中存在的問題,在此案當中也不能完全說沒有那種可能。

    所以,我認為應當重啟該案的稽核,並在口供之外尋找類似現場分泌物、體表遺留物等這些關鍵性的實證。

  • 6 #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這兩名少年被關9年拒不認罪,不外乎有兩種可能:

    一是偏執型人格,打死不認,愛咋咋地,如果兩人中有一人如此尚可理解,兩人均是如此,難道是巧合中的巧合?

    二是內心有很大的冤屈,使得他們堅決不認賬,寧可付出牢底坐穿的代價,也不枉活一生。

    至於他們是上述那種情況,大家可從下面的內容來分析:

    強姦案最重要的證據是什麼?自然是身體分泌物,這透過DNA檢測很容易“對的上號”,而透過目前公佈的資訊來看,此類證據是缺失的,司法部門靠口供來判定兩人有罪。

    還有一點:受害人身上檢測出第三人的DNA,這也是兩名服刑人員極其家人反覆為其伸冤的原因之一。

    理論上講,一起強姦案在歷經一審、二審判決後,能錯判的機率應該不是很大,除非像是上世紀那個“嚴打”的特殊時期。在法制程序日趨完善的今天,明目張膽的製造冤假錯案的行為應該沒人敢為,因為這涉及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級政法機構。

    據悉,有關部門已經開始介入調查此事,我們相信,案件的是非曲直必定是會大白於天下,真相不會因為兩個人的拒不認罪,或者是哪個人的一手遮天而被矇蔽。

    大家覺得呢?

    你有拆遷難題解決不了,就交給盛廷律師吧……

  • 7 # 北京李國鋒律師

    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交付執行後,一般情況下,都會認真接受改造,好好表現,渴望被減刑,早日迴歸社會。法院判決有罪,是基於現有的在案證據綜合分析認定的,證據如果有問題就會導致冤錯案的產生。比如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被依法排除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等原因導致案件被錯誤認定。有沒有參與犯罪,不管現有證據能不能證明,當事人自己是最清楚的,不願減刑是不認罪的表現,感覺自己根本就沒有犯罪,談何服刑減刑之說。很多遭受冤錯案的服刑人員都是拒絕減刑,不停的申訴,才最終得到了檢察院、法院的重視,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案件最終得以糾正。但縱觀社會上被糾正的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少不了刑事律師奔波的身影。定案的基石是證據,證據質量不過關,勉強定案,難免會產生錯案冤案。除了“真兇出現”,“亡者歸來”之外,被依法糾正的冤錯案,都是因為當初的證據問題,最終被糾正的理由也是當初認定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按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 8 # 長征154442478

    發動媒體和與論為生效判決翻案,得有真憑實據,不是質疑就能起動再審程式的。任何人的申訴權利都不會被剝奪,法律渠道是通暢的,以"不認罪,拒絕減刑"為由提起再審的理由可能不充分。

  • 9 # 伏龍蘇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觀點僅代表個人。

    近日《北京晨報》上的一篇兩17歲少年被判無期,坐牢9年不認罪、不悔罪,拒絕減刑的訊息引起人們重視和關注。這則報道導語這樣寫道:“兩個17歲高中生姦殺40多歲的女老師,經審判被判無期徒刑,服刑9年拒絕認罪悔罪,2010年因為姦殺老師被判無期徒刑,9年來從冷水江到婁底市,再到湖南省直至最高法,謝某和劉某的父母堅持申訴。兩人犯案時17歲,如今,兩人已26歲,在婁底監獄裡度過了9年的鐵窗生活,這起‘奸師’案重回公眾視線,是因為監獄方多次勸導兩人悔罪減刑,但均被拒絕,‘不白之冤誰能平’,謝某多次申訴,要求洗清冤獄。一起命案,兩個高中生的人生,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就此改變……”。此文帶有傾向性、先入為主的觀點,以及“經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三天兩夜的突審,謝某和劉某最終承認‘姦殺老師’。”這些缺乏真實的誘導性、煽動性描寫和敘述的文字,有攪亂視聽、干擾司法之嫌,也難免有肆意炒作吸引眼球之疑。司法案件畢竟是敏感話題,就此,此案霎時成為人們關注焦點,引起重視和關注。下面簡述一下這起案件的案情:

    2009年8月25日晚10點許,湖南婁底冷水江市制鹼廠生活區,時年41歲的制鹼廠職工子弟小學劉老師,在自家樓頂的天台上被害。兩天後的8月27日,時年17歲的冷水江六中高二學生謝某和劉某被冷水江市警方傳喚,謝某的父親謝國東、劉某的母親許某某因涉嫌包庇兒子,隨後也被警方傳喚。經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三天兩夜的突審,謝某和劉某最終承認“姦殺老師”。2010年8月19日,婁底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兩名高中生無期徒刑,謝國東和許某某因犯包庇罪,分別被判處3年和4年有期徒刑;2010年12月,湖南省高院維持原判;2017年4月,謝國東和劉某的父母把案件申訴材料遞送到最高法深圳第一巡回法庭。目前,湖南省高院已經著手調查本案。

    從以上案情看,此案兩名罪犯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定罪判刑,服刑9年至今拒不認罪悔罪。那麼,此案現湖南省高院已在調查,相信案件事實和結果不久就會公眾於眾,對此應不予妄猜非議,而應靜待調查結果。但對於披露此案的媒體,一些做法是否得當,本人談些看法。

    司法理於公正,當於公正。司法公正必須接受人大監督,應當接受輿論和人民監督。但是,這種監督是理性的,是依法進行的。尤其是新聞輿論監督,要建立在客觀真實基礎上,而非帶有呼隆式、情緒化和綁架的。近些年,一些冤假錯案先後被曝光揭露,隨之也被複查、糾正和平反,司法公正得到了彰顯,製造和枉法辦案的人得到了追究。隨著司法體制改革進行,辦理案件落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如違法亂紀將付出沉重代價。就此案而講,不能把當事人拒不認罪悔罪,臆想臆斷的作為錯案或予以翻案的理由。如果那樣的話,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和對受害人的不公平。不管是原判還是現在調查,都必須以事實、證據為依據,只要是鐵證如山,實體和程式合法沒有瑕疵,就能經得起歷史檢驗,就不怕當事人不認罪、不悔罪和翻案,更不怕有人惡意炒作和胡說八道。真正的司法公正、公平和正義,就是“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 10 # 世紀公司總部群基地

    對於該倆個犯人,如不認罪,在獄中申訴,可能有疑點,需要重新翻案,我想說的是,當時會了破案,刑訊逼供是不可避免的,在17歲這個年段想法有點偏向天真,誘供也有可能的,既然報道出來了,希望有關部門重視,在法律面前我們應該選擇尊重國家法律,尊重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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