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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房屋買賣中關於返租的規定

      “返租銷售”也叫售後包租、售後回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促進銷售,在其建造樓盤出售時與買家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年限內由該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或者直接由該企業承租經營使用,包租期間或者承租期間的租金衝抵部分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

      建設部只是明令預售的商業專案不能返租,因此大確權(“大確權”是指在商品房買賣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按規定辦理了樓盤初始確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確認該樓盤的權屬人是該房地產開發商。後的現樓商鋪,或者是已經有了房產證的商鋪售後返租並不算是違規。

      不過,該負責人強調,如果這些商鋪由二手大業主買下再分拆銷售也屬於二手買賣,需要進行二手網籤,這樣也才能更好保障買家的利益;而已經抵押的商鋪則必須由開發商塗銷抵押後才能交易,買家下定金籤認購書時要註明一定期限內開發商不辦理塗銷抵押可退鋪的內容。

      對於一手商業專案的“變相返租”———商鋪價格給出大的優惠折扣,但要求專案前幾年由開發商統一經營的銷售方式,該負責人也表示,因為這些專案並沒有承諾每月或每年返還租金,因此也不算違規。但投資者也要謹慎入市,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二、“售後返租”的法律屬性

      1、“售後返租”的法律關係。所謂售後返租,也叫售後包租、售後承租,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給購房者的同時,與購房者簽訂該房的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開發商承諾在購房若干年後給予購房者固定租金,購房者所購房屋由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給另外的公司或個人用於商業經營的一種特殊銷售方式。據此,售後返租存在三種法律關係,一是開發商與小業主之間商品房買賣法律關係,二是開發商與小業主之間的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三是開發商與經營戶之間的房屋租賃法律關係。

      2、關於“售後返租”的法律規定。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售後返租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僅在國家部委的規章中有所體現。

      (1)建設部2001年6月1日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此條規定是禁止未竣工的商品房售後包租(當時是針對海南房產泡沫作出,禁止以未建成的專案對外許以高回報來銷售),但已竣工的商品房顯然不在此限。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2月3日釋出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3、“售後返租”性質界定。售後返租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現房銷售的售後返租,另一種是期房銷售的售後返租。後一種情況是違規的,前一種是合法的。在合法狀態下界定“售後返租”其實就是三種法律關係的疊加,是三種正常的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實踐中有的開發商以高回報為誘餌,盲目抬高房價,誘使購房人購買,將“售後返租”演變為變相融資,性質發生了根本改變,因而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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