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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百味趣談anan

    你好!這位朋友。  你的具體情況不是很清楚,在這裡只說大概。【轉業安置流程】  軍隊轉業安置工作分為兩個階段:  1、部隊內流程:  11月份(上交轉業申請)  12月份(旅團政治部門學習當年轉業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摸底、排名―軍級單位開會了解各部隊摸底情況―軍級單位將轉業名額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分配―旅團領取轉業名額―初步確定轉業物件―談話,落實情況―旅團將有排名的轉業名單上報軍級政治部―軍政治部稽核,對部分不合適人選進行調整―軍政治部確定轉業名單(旅團讓轉業幹部填張草表回家等訊息,各單位政委再次談話問問有什麼要求)  1月份(軍上報到軍種,軍種上報總政)  春節(總政批覆,下達通知,單位整理檔案,發往安置地)  3月份(正式轉業命令下達)  4月份(去地方軍轉辦報到)  2、地方流程‍【轉業費】轉業費是根據工資和軍齡計算的。計劃分配的:生活補助、安家補助、住房補貼三項;自主擇業的:生活補助、安家補助、住房補貼和自主擇業補助四項。生活補助標準:連續軍齡不滿8週年的無,8-9週年的,發給本人3個月的工資;9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生活補助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按軍齡計發生活補助費。軍齡按週年計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計。安家補助標準:連續軍齡14週年以內的,發給本人4個月的工資。從第14週年的起,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轉業被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幹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到二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到三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住房補貼標準:99年12月31日前提升的幹部分一次性結算和按月計算兩部分,以後的幹部按月計算。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x住房補貼係數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x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月基本工資x住房補貼係數0.4094。當然部分城市還有地區補貼,地區補貼計算公式=基本補貼總額x地區補貼係數。其它還有:住房公積金、醫保、傷保、當年服裝費、獎勵工資、報銷離隊相關差旅費、行李託運費等。【復員費】復員費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復員費:凡自願復員的幹部,按軍齡長短計發: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年,發給2.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20週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按上述標準分別為1、2.5、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週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未服滿本期規定年限的,經批准退出現役的,按以下比例計發覆員費:未服滿本期第1年的發50%,第2年的發60%,第3年的發70%,第三、四級士官未服滿本期第4年的發80%。安家補助費:按年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軍齡在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在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週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回鄉生產補助費:對復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幹部,視病性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病性各劃分5個等級發給:一等分別為3500元、1500元;二等分別為2800元、1250元;三等分別為2100元、1000元;四等分別為1400元、750元;五等分別為700元、500元。你的情況轉業費也就是不到20w的樣子。復員費也就是50w左右的樣子。

  • 2 # 狙擊手蛋蛋

    自主擇業的錢的發放標準是{[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80%+增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綜合下來,正連轉業後的安置費應該在十萬到十二萬之間左右。因為看具體的是什麼兵種,海和空或者一些邊遠艱苦地區是較高一些的,比如特區還有特區補助。轉業的話一次性退役金就少了,基本上少百分之六十左右,正連轉業應該還有八萬到九萬左右,並且那個每年的4500補助也就沒了。再有就是住房補貼和保險的了,都已經算在了一次性退役金裡面。轉業能拿工資到第二年的五月,也就是多半年工資,半年工資應該在兩萬到三萬間。拓展資料:退役軍官安置條例:第一節 自主就業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計程車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專案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第二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透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專案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第二節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第三十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華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第三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七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第三十九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第四十第三節 退休與供養第四十一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滿55週歲的;(二)服現役滿30年的;(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稽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二條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第四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 3 # 18846657919

    我離開部隊已經有些年頭了,所以轉業費是多少,不太好回答。國家每年都有轉業軍官的安置計劃,正營職的轉業,工資待遇是正營,具體職務就不好說了,要看接收單位的意見,一般有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三種選擇,實職幾乎不可能安排。要想找各方面都比較好的單位接收,恐怕要私下運做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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