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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訴訟法的辨認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物件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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