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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謀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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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軒下伊人
領導說再留三個月,領導的態度可以分兩種情況來解讀。
一是有可能目前的工作真的需要三個月,包括新人的再招聘和交接等。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應對,不能完全被他左右了自己的規劃。1.如果已經找好了工作,如職時間已定,就在近期。就先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最好是書面的,有據可查。然後,跟領導說自己也想做三個月,但身不由己,會在這一個月內好好處理工作,也請快一些招新人接替交接,自己一定保證把工作交接好。
2.如果還沒找到下家,或者找的下家,時間可以等待,自己個人時間上也允許三個月的話,可以考慮幹完三個月,反正好聚好散。3.折中一下處理。如果,下家的就職時間可以商量的話,權衡一下目前手頭的專案處理完大致需要的時間,比如一個半月就夠了,那就兩邊都去商量一下時間,看各方能否接受。二,還有一種可能,不是真需要三個月,只是領導心裡不爽,想以專案拖你三月,拿你一把。這種心裡明白即可,不必說破。領導僅是為了拖你一下後腿,不讓你下家順利入職,你只按規定提前一個月提辭職,按程式往下走就可以。
然後客氣地表明態度:自己身不由已,不能幹三個月,只能幹完這一個月,這一個月內,請安排好交接人員,自己保證做好手頭的工作和交接工作,保證站好最後一班崗。
到期就結算工資,辭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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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成功術
我認為,你確實應該再留三個月,把手頭的事情做完!這當中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把手頭的事情做完是人之常情。你知道,做專案工作,確實是很專業的事情,從頭到尾確實需要一個熟悉專案全部操作規程的人,才能來把這個事做好。而你把這個事情做到一半,甚至快要做完,你要半路途中撂挑子,確實是給領匯出了難題。而你如果能夠選擇繼續留下來三個月,把這個專案繼續做完,做到善始善終,這確實是人之常情,你應該成全領導這個意願。
第二,讓領導有時間選擇能夠接替你的人。從你提出的問題看出,你是一個有專業技術的工作人員,是能夠承擔做專案工作的技術人才。這樣,你若離開,領導自然會感到手頭缺人,他要有一定的時間,選擇合適的人來接替你的工作,這也是領導留你三個月的必然理由。所以,你應該換位思考,替領導想一想,這也是你所應當做的事情。
第三,有可能領導想給你繼續留下來的選擇機會。你是做專案的人才,在領導眼中,一定也是個有用之才。而你能夠選擇辭職,也說明你也有實力,可以實現跳槽,到其他崗位上工作。所以,領導必有挽留之心。而且,在眼前這個情況下,他沒有別的辦法,只好選擇讓你繼續留下來工作,三個月的時間,有可能會讓你思想上、感情上,對這個工作產生新的認知,對領導的用意、用心,有一個新的體會。當然,在這三個月之內,領導也會對你進行感情投資,或者相應的採取提高工作待遇,提高工作報酬,以及提職重用等方面的優越條件來挽留你,這也就是給你留一個繼續工作的機會。
總之,你要辭職,領導要求你留下三個月,把手頭的專案工作做完,這是人之常情。你應該滿足領導的這個要求,堅持把手頭的事情做完,善始善終,誠實守信,既使你到了其他崗位,也會得到人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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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桃花塢的桃花仙
這個裡邊是有法和理的差異的。從法律上層次來講,你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到時候你離職走人,領導是拿你沒有辦法的。但是從情理上來說,作為一個對工作負責的員工來,應該是有始有終,不能讓事情半途而廢。你畢竟在這個企業工作過一段時間,儘量不做對這個企業有傷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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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御銀河
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只要依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故意刁難或者不出具辭職證明以及協助辦理社保轉移等手續。
目前中國勞動者流動性比較大,用人單位依法辭退員工或員工依法提出辭職都屬於正常現象,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都是允許的;除非雙方簽訂了服務期限協議,違約則必須負違約責任。你提出辭職,單位領導說必須再留三個月不合理也不合法;即使是你負責的專案未完成,辭職時只要你按照單位規定交接清楚就可以了,你可以與領導溝通,我想單位領導會同意你辭職。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三十日期滿後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主動離職時,應該考慮如下幾點對自己不利:
一、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二、即使你己參加失業保險一年以上,自動離職也不能領取失業金
三、待業期間社保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當然也可以選擇晢停繳費
綜合以上考慮,勞動者離職時,應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即使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你也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至於怎麼做,選擇權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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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貨之年
專案既然已經開始做,就應該把它完成.看起來公司是盈利的一方,實際專案經歷者的你,同樣是受益的人.經驗也是一種財富,後續再就業的時候,你有更多的案例推銷你自己,獲取更高的報酬.
在職場,會聽到這樣一句話:工作對於打工者是一份工作,對於領導者是一份事業.
工作只是為了解決溫飽問題,屬於短期心態,看重眼前的利益.事業在結論溫飽問題的同時,還有對未來的發展和各項責任,對工作本身的責任,對公司的責任和對家庭的責任,屬於一種長期心態.也只有具有事業心的人,才能在職場上成為上位者.
專案沒有做完要放手離開,明顯屬於沒有把工作當做事業來看待,你很難獲得好的成就.
可能有的人說,我下一份工作會努力,當做事業來發展.這隻能說給自己聽,也只有自己才會相信.因為半路放棄也會成為一種習慣,思維考慮時的習慣.這次沒做完工作走了,下次還會走,畢竟習慣成自然.
我不排除你有很緊急的事情去處理,或者有更好的工作等待著你.你可以反問自己:"這件事情/工作不能等到三個月後嗎?"
選擇題天天有,也沒有正確的答案,只能選擇對自己最佳的.哪一項是最佳,事情過後沒有一絲後悔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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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閆如魚
一般的離職程式是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書,時間一到交接完事務,走完流程就可以離職。
但是,領導卻想留你,想讓你把手頭的專案做完。表明領導很捨不得你,很器重你,你一走給他帶來很大的損失。但是你執意要走,走完程式到一個月時間,誰也難不倒你。
要是小閆遇到這種情況,不一定是三個月後走,但我一定會選擇把專案做完再走為什麼是這個選擇?有人可能會問,都要走的人了,還這麼墨跡幹嘛,你說你要走難道領導還真能把你留住?
確實,真要打算馬上走,程式走完領導沒理由不讓你走。但是,你想過沒有,你連手上的事情都沒有做完,就兩手一拍走人,對部門帶來多大的損失,或許是巨大的!
另外,這樣走了,會在原單位留下很不好的影響,說不定執意要走還會更上級領導關係鬧僵,這是我們非常不願意見到的結果。
如果下一份工作還想做本行的話,小閆強烈建議把專案做完。為什麼呢?因為在同一個行業,大部分公司的領導都認識,這就意味著你的上級領導和其他公司領導存在一定的關係。要是你把事情鬧僵了,你即將去的公司領導問起你現在的領導你的工作能力和人品等方面怎樣?
你現在的領導不可能騙人,肯定實事求是的把你的事情講出來,嚴重的可能會增添一些色彩。這樣你就很難在行業活下去,到最後可能就只能轉行。
專案做完再走,最起碼給自己一個交代,給領導一份答卷。任何事都做到善始善終,不要半途而廢,給人一種穩重踏實靠譜的感覺。
真實存在的故事,看同事的選擇我們公司技術部有個和我關係較好的同事,她準備辭職,重新回家鄉城市找份工作。離家遠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是為了愛情才辭職的。
因為她和她現在的男朋友是在公司認識的,他們去年就在一起了,談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但是由於她男朋友想換份更好的工作,所以就去大城市找了份工作。她二話沒說就準備辭職跟著一起過去了。
可是她提了辭職申請後,領導給她的回覆就是把手頭的事情做完就走。由於她現在是一個專案的負責人,一走她負責的專案就沒人做。
所以她決定留下來把事情做好再走,本來以為起碼兩個月時間,可是她在一個多月時間就處理完了,開開心心的就離職追求愛情去了。
在她走時,領導給了她兩張名片,給她介紹了兩份工作讓她去面試,地點就在她即將準備去的城市。
所以,做人要自始至終,不能半途而廢給他人留下一堆事,自己撂挑子走人了。所有事情都做好了,我相信如今社會上的貴人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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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職言心語
“人過留名,雁過留聲”。能堅持三個月,把手頭上的專案做完再走,當然是比較好的選擇。關鍵是,你再堅持三個月,對你的未來會意味著什麼?這是題主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該怎麼辦?我的意見是“看情況”。
一、看辭職原因情況。不清楚題主是出於什麼原因要辭職的。
如果是因為家庭原因,如家有病人要親自照顧;那是不能耽擱的,不能再堅持的理由也是很充分的。
如果辭職是緣於找到了理想的下家,能不能堅持三個月,要看下家的態度。可以向下家反應一下這邊的實際情況,徵求一下意見,看能不能等這邊的專案做完,推遲三個月報到。
我想,下家同意的面不大,甚至會懷疑你到位的決心不夠堅定。三個月的時間畢竟是太長了,人家不可能給你那麼長的虛位時間,而影響人家的工作開展。
如果是這種情況,為了自己的職業發展,還是尊重下家的意見為好,就沒必要再堅持三個月。只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要求,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等到滿三十天走人即可。
領導不讓走,是違法的。你也沒必要糾結,專案完成完不成,那是公司的事,你已經給公司留了一個月找人的時間,自己沒有什麼可愧疚的。
如果自己還沒有找到下家,或者家中也沒有什麼特殊的情況非要急著等你去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再堅持三個月,把手頭上的專案做完再走,應該說還是比較好的處理結果。畢竟,這三個月,公司還是給開著工資的;早些走與晚些走,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影響。
二、看感情情況。請題主注意,題中你用了“必須”兩個字。這可是命令的口吻,沒有可商量的餘地。按理說,領導要求提出辭職的員工堅持工作,不應該以命令的口吻,應該以商量的口吻,協商的方式才對。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即可,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拒絕的,強迫不讓走是違法的。
鑑於這種情況,我的意見是看與公司的感情來定。
如果題主與公司的感情比較深,與領導的關係也比較好;則大可不必在意領導的口吻和態度,給領導留足面子。畢竟,相處一場,感情尤深。“贈人玫瑰手留餘香”。也為今後的人脈關係的保持打下基礎。那就堅持三個月,把手頭上的專案做完再走。
如果題主與公司、與領導的感情、關係一般般;那就沒必要買領導的賬,不給他留面子也無妨。只要自己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履行好正常的辭職手續,大大方方走人即可,沒必要患得患失。
總之,準備辭職,要不要按領導的要求堅持三個月,把手頭上的專案做完再走,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看情況”來定比較合適,得出最有利於自己職業發展的結論。
回覆列表
一個公司都不希望有能力的員工流失,當然也不排除能力不好的員工辭職走人,我認為你提出辭職領導讓你把專案的想法是:
要是再招一個的話,新員工和你之間的專案交接是一方面,新人對專案也不瞭解,要重新瞭解,浪費時間;
另一方面讓新人熟悉環境,熟悉業務會花費大量的時間,這些都是成本,而且還不知道這個專案客戶那邊著急與否。
這兩點都是你領導讓你不立刻離職的關鍵所在,當然你要是真決定離職,可以參考以下我的建議:
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你要真決定離職,就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到時間了就可以直接辦離職手續,而且並不要什麼理由,公司必須給你結清工資,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無論如何我建議還是站好最後一班崗作為職場人,要有一定的職業素養,尤其是入職離職的時候最能看出一個人的職業素養,就算是要離職了,但是在公司這麼長時間了,多多少少是有感情的,那怕公司待你怎麼不好,你自己做好自己,不能走了之後讓別人罵你,而且現在大的企業都會做背調,這也影響你在下一家公司的發展,所以你要做的就是把手裡的專案加快速度完成,爭取儘早離職。
不管如何,要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備,這裡順帶提一下,要是試用期的話就是提前三天,這是正常流程,要是公司有新人進來,你要做好交接工作,把自己做的工作和代替你的交接好,這樣不管公司怎麼說,你把自己要做得做到位,對的起自己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