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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08204498042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憑: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憑。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租賃物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

    兩者在某種程度上意思一樣。但是出租可以是單方面的一個意圖,可以是未發生的。而租憑是雙方,是即將完成的或已經發生的。而且租憑通常是個名詞。出租是名動都可以用。租賃就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租賃與借款、買賣等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租賃是轉移財產使用權,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點。二是租賃具有臨時性。租賃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性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三是租賃合同為雙方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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