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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很多的新聞,有被殺,被打,被告的,我認為是正當防衛的案例,但是最終很多都被判斷為防衛過當,覺得法律不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做為一個法律知識不多、力量又小的弱女子,怎樣判斷是否是正當防衛?如果我用防狼棒把色狼或者鹹豬手打昏、打殘甚至打死,我就是防衛過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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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海娃460

    弱小的女子在防犯暴徒行兇時,不能應服眼前的突發事故的,看段兩位弱小女子的槽遇不就說明這個問題了嗎,而都被殺害,這於法盲一點系也沒有,一個弱女子要想對服這樣一個窮兇極惡的惹徒,是想應該是個怎樣的情況和結局可想而之了,別管用什麼棒和一切能用的東西,對正在對自己傷害的惹徒行使有效自衛,把惹徒致傷致殘致死都屬於正當防衛,好無疑慮。

  • 2 # 嫣然笑175571944

    正當防衛,罪犯在奪取你的人身傷害時的反抗,比如你有能力反抗,將罪犯一次打翻,罪犯沒有能力在對你實施報復性傷害,如果沒有能力武力制服,那就沒有正當防衛了,換個方法,比如你假裝嚇暈,倒了,騙過罪犯,保住生命是最主要的。假如有人搶銀行,保衛國家家財產是主要的,但是你就是死了也保不住,那你去用命搏鬥就沒有意義了,比如大聲“啊!”暈倒,大聲啊擾亂了罪犯的思維,你暈倒了,他不會在來打倒你,他要搶錢,沒時間顧你了,在有幾個,大聲啊暈倒,他的思維就亂了,做起事來不得心應手,慢了,出錯,有人在倒時倒在警報器上,一切都變了,他也不知道,保全了自己,救了同事,打開了警報器。就是罪犯拿走了錢,出門了在去跟蹤,引導警察接替你的工作,抓住罪犯,時間換取生命,這也是正當防衛,不一定非的去和罪犯幹起來,打不過你那不是瞎子點燈啊!女性弱者面對罪犯,那就是哭大哭,在有威脅就是暈了,也許有人說,想強姦的罪犯,那不滿意了,你變的像麵條一樣,全身軟的,就像一灘泥,那他也不就軟了,你沒有了急於求成心理,放鬆對你的防備之心,給你給他致命一擊,贏取了時間,拿到可行的工具,看準打向他的後頸,你這不就有機會了,逃離現場,去人多的地方,在報案。現在搶方向盤的人多了,直接搏鬥影響出的方向,大哭和大笑,唱歌聲音影響他,給拉開他找出好的機會,不要盲目格鬥,導致正當防衛沒有起到好的作用。正當防衛前必須是冷靜的,思考過的,不能盲目。

  • 3 # 毛豆爸爸胖胖

    正當防衛就是你給法官主審等人送禮的金額決定的,送的夠就是正當防衛,送的少,就是防衛過當,不送,就是故意殺人

  • 4 # 哎喂先生

    概念性的定義可以自己去百度,我可以說說我歲正當防衛的一些看法。比如甲拿著棍子正在襲擊乙,你就可以用適當的工具去阻止甲的正在發生的侵害乙的侵害行為,但是你不能把甲弄成重傷或者死亡,除非甲的侵害行為對乙有生命的威脅。還有就是你對甲的阻止侵害的行為不是惡意的報復行為。具體的還要根據情況分析,我只是說說我的一點看法。

  • 5 # 江漢影片客棧

    在保證犯罪分子安全的前提下,你做的反抗就是正當防衛。法官和律師都是這麼告訴我們的。你可以死,犯罪分子不能受傷。

  • 6 # 我來維護正義的

    不管懂不懂法,首先保證自己不受傷害,生命身體受到威脅管它違不違法,反抗是必須的,人死了殘了沒有第二次生命,再說法律是用來保護被害人的,是個人都會這麼做

  • 7 # A1天下666

    你怎樣做也沒有用,因為大部份的法官都是法盲,他們的出身跟法律基本上毫無關係!要運氣佷好才碰到一個懂法的,你只有祈禱了!

  • 8 # 來風102781141

    一、劉海龍致人死亡案剖析

    (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命案。一輛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險些與一輛腳踏車剮蹭,寶馬車駕駛人劉海龍持刀追砍追砍騎車男子於海明,之後海龍反被砍身亡。9月1日,崑山公安市公安局認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事責任,對案此發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撒銷於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1.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20條3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

    “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己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2.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3.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左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嬌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二)本案的幾個關鍵問題

    1.判斷“行兇”的關鍵因素。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

    2.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及防衛人認知的要求。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3.侵害人的行為符合無過當防衛要求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構成要件。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己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行兇”。

    4.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於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在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

    那是於海明案件發生不久,公安機關還沒公佈處理結果之前,我看到報道介紹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案件分三個階段實施,並且後兩刀也砍中了;最後的兩刀,是在前兩階段砍了5刀後,劉海龍逃命,血流不止,一路血跡,於海明追上去砍的。如果這個屬實的話,於海明的行為定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責任的。當時我還為這事有個帖子,現複製如下供大家分享(注:文中的“白衣哥”指於海明,“紋身男”指劉海龍)。

    本案根據白衣哥砍人七刀三個階段的性質不同,分別考慮各個階段的法律責任:

    第一階段:兩刀(刺中腹部,紋身男倒地)。此時白衣男在本身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在雙方拼命你死我活的危急關頭,顯然是正當防衛;

    第二階段(紋身男站起過程中,3刀)。這個應是防衛過當或者是過失傷害,白衣男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了。

    第三階段(紋身男走開,白衣哥追砍2刀)第三階段的,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應是傷害行為了。

    為什麼第二階段的,認定為防衛過當或是過失失傷害?因為,這個階段的情況,是不是完全具備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值得考量!

    正當防衛人,必須是在其人身正在受到傷害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而在這階段,紋身男己被捅了2刀倒在地下,在他站起來時,白衣哥捅了他3刀了。紋身男受傷倒地後站起來這個行為,能夠認定其對白衣男構成人身侵害嗎?並且,他是受傷的人,手中無兇器,他能對白衣男進行傷害嗎?

    為什麼在第三階段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此時,紋身男己身中五刀後逃命,血流不止,根本對白衣男不存在傷害的可能性。在這情況下,白衣男仍上前連砍2刀。白衣男此時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戓故意傷害。

    綜合本案情況,應定故意傷害更妥。

    為什麼定故意傷害,因為死者是經三個階段共7刀致死的,到底是那階段的傷致死不能認定。

    如是第一階段死的,正當防衛致死,無罪!其後兩個階段的行為因與紋身男的死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能定罪!

    而第二階段,白衣男可能構成傷害罪!

    第三階段,白衣男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從上分析可見:本案應在無罪、傷害罪和殺人罪三種罪中選擇罪名定罪。如果不能確定致死之傷是在第一階段發生的,就不能依據無限防衛而定無罪;如果不能確定致死之傷是最後階段造成的,也不宜定殺人罪……綜合本案情況下,選擇故意傷害致死罪顯然是不錯的選擇!

    5.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防衛目的是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之一。如無防衛目的,就有可能不能免責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防衛目的,實質上是指刑法學的防衛意識。防衛意識,是構成正當防衛的主觀要件。是指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確的認識,並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1)防衛認識,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一即看到有人在幹壞事。

    (2)防衛意志,防衛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黑吃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如毒品的持有人對於搶劫毒品的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要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衛意識。如乙基於強姦故意正在對婦女實施暴力,甲出於義憤對乙進行攻擊。客觀上阻止了乙的強姦行為。甲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因其缺乏防衛意志。義憤攻擊不是防衛意志,因甲無防衛意志,其攻擊乙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二、與正當防衛有關的幾個事項

    (一-)正當防衛的時間、不法侵害結束的認定

    正在進行:是指己經開始(“著手”),尚未結束。

    已經開始:原則上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犯罪為已經開始。一般認為,如果犯罪行為還有“著手”時,不法侵害難以說得上是具有緊追性,行為人還可以採取其他救濟方式如撥等,而不需要採取對不法包害人造成侵害的方法。

    ——不法侵害結束的判斷: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原則上犯罪已經既遂,或者行為人主動中止、被他人制止,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仍然需要具體判斷。

    (二)提前防衛、事後防衛及裝置防衛

    1.提前防衛。但如果具有特定的迫性,也可適度提前至預備行為(如入戶實施搶劫、殺人行為,進入他人房間就可以實施防衛行為)。

    2.事後防衛。財產性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事後防衛。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有條件的事後防衛也認為是正當防衛。防衛的時間可以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或者說可以延伸至追捕過程。

    人身權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為結束後不能實施正當防衛。因為不可能在犯罪行為結束後的當場透過防衛行為挽回損失。例如,被害婦女已經被犯罪分子強姦格犯罪分子打成重傷的,也不能彌補“性權利遭受侵害”,因而不能實施正當防衛。

    3.裝置防衛。事前安裝防衛裝置的行為,也成立正當防衛。雖然防衛裝置的設定時間較早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時就已經安裝了,但防衛裝置起作用的時間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符合防衛的時間條件,成立正當防衛。如果預先安放“危險裝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屬於防衛過當。在中國對於私自在門窗、果園、魚糖架設電網“防盜”等危害性較產重的“危險裝置”致人死亡的,不論被電擊而死的人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認定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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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屬於刑法第20條第3款的幾種情形

    ——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歐打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該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正因為如此,於歡辱母殺人案,未認定為正當防衛。

    ——本案中,色狼或鹹豬可能對婦女的”侵害”,也不應當認定為該條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把加害人打殘或者打死,應是防衛過當了。

    三、對防衛過當的判斷應堅持整體判斷標準

    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以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最終結果來評價,而不應以防衛行為當時造成的結果作為判斷衛行為是否過當的標準。例如:甲、乙二人是水果灘主,因瑣事發生矛盾,甲用水果刀捅乙,乙順手抄起一個扁擔打甲的腿部,甲倒在地下.上,乙擔心甲起來傷自已,用扁擔猛擊甲的頭部數下,導致甲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甲第一次倒地己經昏迷——該案中,乙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雖然甲第一次已經被乙打倒,但甲手持“水果刀”而乙僅持扁擔,乙即使是第一次將甲打昏,為了防止甲的繼續侵害而再次用扁擔擊打甲,是可以理解的。又如:甲對正在實施一般侵害的乙進行正當|防衛,致乙重傷(仍在防衛限度之內)。乙己經無侵害能力,求甲將其送往醫院,但甲不理會而去。乙因流血過多死亡。應整體評價為防衛過當。

    最後簡單歸納:本文介紹了正當防衛中最關鍵的知識。包括正當防衛開始時間、不法侵害結束時間、“行兇”的認定、防衛意識、事前防衛、事後防衛、裝置防衛及防衛過當的判斷標準等等,還有很多有關正當防衛的知識還沒講到。要掌握更多相關知識,請閱讀文後所附的文章。

    究竟什麼叫正當防衛https://www.wukong.com/answer/6620965888818413832/?iid=55099175622&app=news_article&share_ansid=6620965888818413832&app_i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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