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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460140611113

    為規範非處方藥藥品的管理,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如下:

    一、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是用於已列入《國家非處方藥目錄》,並透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核登記的非處方藥藥品標籤、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的專有標識,也可用作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指南性標誌。

    二、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公佈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及其管理規定。

    非處方藥藥品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處方藥藥品稽核登記證書》之日起,可以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

    非處方藥藥品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處方藥藥品稽核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後,其藥品標籤、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上必須印有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未印有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非處方藥藥品一律不準出廠。

    四、 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在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座標比例和色標要求使用。

    五、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圖案分為紅色和綠色,紅色專有標識用於甲類非處方藥藥品,綠色專有標識用於乙類非處方藥藥品和用作指南性標誌。

    六、 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大包裝可以單色印刷,標籤和其他包裝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色標要求印刷。單色印刷時,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下方必須標示“甲類”或“乙類”字樣。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應與藥品標籤、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一體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醒目、清晰,並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座標比例使用。

    非處方藥藥品標籤、使用說明書和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印有中文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的一面(側),其右上角是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固定位置。

    七、 違反本規定,按《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八、 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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