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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魔童丶哪吒煮歷史

    可以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1 清初,由於清政府需要商人來盤活經濟,是允許私人開礦的,但是貴重金屬基本上由政府控制。這個時候政策是比較寬鬆的。

    2清中期,也允許私人開礦,但是受清政府控制或者是管制。官民合營,政府獨營都有。

    3清末,貌似有個鐵路礦物總局來管理,也是官營私營合營都有。

    以上三個時期,受政府管控的礦物只能是政府開採,別的就可以用多種方式開採。主要還是以政府開採為主。

  • 2 # YUN坤

    首先明確:清代不同時期對民間開礦的管理是不同的。

    再次,清代前期和清代後期對民間開礦的態度基本相反。

    (一)重農抑商的歷史傳統

    先從古代社會中國的國情說起。大家都知道,中國古代封建王朝大多執行一條政策,那就是重農抑商。話說,這條規矩從商鞅變法時就定下了。當然商鞅定這條規矩有它的道理。因為秦國地理位置實在不行,所以政治經濟發展的遠不如其他六個國家好。在這時,如果在秦國大力發展商業,只會讓其他國家賺盡便宜,從而導致秦國越來越窮。而商鞅就發現了這個問題,於是他主張大力發展農業,透過農業的發展來增強國力。而為了使農業更好的發展,商鞅不得不限制商業的發展,來讓更多的人來發展農業。可以說,重農抑商這項政策為增強秦國國力,幫助秦國統一六國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戰國時期秦國位於最西邊

    但是,這種“特殊”的情況的“特殊”政策適用於任何時候嗎?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不過重農抑商這項政策保證了農業的穩定發展,尤其適用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產生了土地兼併,土地兼併產生了地主階級,地主階級構成了統治階級,統治階級形成了大一統的封建王朝。所以縱觀整個封建社會,儘管各朝各代努力抑制土地兼併,但這玩意就像粘在了封建王朝的鞋底一樣,怎麼甩都甩不掉。

    就這樣,重農抑商一直伴隨著封建王朝,直到最後一個王朝清朝。所以儘管明代就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但由於重農抑商的頑強打壓,資本主義萌芽始終是萌芽。

    商業受到嚴重打壓,作為商業中的一部分的開礦當然也好不到哪去。

    (二)開礦受到嚴格限制

    清代雍正皇帝在位時期,由於資本主義萌芽發展,各地上奏請求開礦,清廷經常以“開礦聚集亡命,為地方隱憂”為由,下達“嚴行封禁”“永遠封禁”等命令。對一批朝廷獲利甚多的礦產,則由朝廷和地方官府嚴加控制。總之,對於民間開礦的請求,基本上能拒絕就拒絕。而對於朝廷已經獲利的礦產,則嚴加控制。除此以外,雍正皇帝還多次發表“宣告“:農為國本,勸課農桑。清廷之所以這樣做,無非是為了支援農業的發展,從而穩定社會秩序,鞏固統治。

    影視劇中的雍正皇帝。

    (三)大規模開礦的時代背景

    自兩次鴉片戰爭失敗,洋務運動的開展,近代工業的建設,越來越多的人發現:工業需要原料。可原料怎麼來?答:一:買。二:挖。當然那時的華人也不傻:咱們國家又不是沒有,為什麼非要買外華人的?所以大家都在想法子去挖煤,開礦。但是,你去開礦總得有許可證吧,要不你這挖一半了,一會兒衙門裡一來人,你這不白忙了嗎?於是大家在想怎麼讓開礦合法。

    (四)開礦終於合法

    1872年,李鴻章在一份奏摺中指出,上海各工廠“日需外洋煤鐵”極多,“可憂孰甚”。於是,他建議清政府“設法勸導官督商辦,但借用洋器洋法,而不準洋人代辦……於富國強兵之計殊有關係。”清政府採納了李鴻章的建議,決定現在部分地區試辦“開採煤鐵事宜”。於是轟轟烈烈的開礦事業開始了。河南的焦作,臺灣的基隆……等等,這些地方因為洋務派在此開礦,從而得到了發展,成為了近代較為發達的城市。然而這一時期的開礦還是以官督商辦為主要形式,民間開礦依然受到制約。不過好在開礦終於得到朝廷准許了。

    李鴻章

    (五)民間開礦迎來春天

    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日本人獲得了在內地投資建廠的權力。清政府的財政日趨緊張。為了緩解財政危機,清政府不得不放寬民間辦廠的限制。於是在這一時期,民間開礦終於迎來了自己的春天,開始如火如荼的發展起來。

    其實縱觀清政府對於民間開礦的政策,可以發現:不管是前期嚴加限制,還是後期放鬆管理,清政府的政策都是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只不過,不管清廷怎麼維護,它依然沒能逃脫被歷史淘汰的命運。

  • 3 # 郭小妮觀歷史

    古代開礦是官方行為,關係到國家部分財政收入,以及民生、社會治安問題。古代將礦的管理稱為“礦政”,由於生產技術十分有限,古代的開礦主要集中在一些鐵、銅乃至貴金屬上,其整體規模小,種類也不多。本文以清代為例,分析一下傳統礦政在清代中晚期發生的一些重大變化。

    一,歷代禁礦政策及其原因

    清代以前,在礦藏的開發上,基本實行禁民私採的政策。商民採礦,需官府稽核批准,並在官府監督下進行,官方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封閉。之所以採取官府限制開採的政策,原因大概有以下幾點:

    1,礦為國有,開礦要從國家需要考慮,因而壟斷礦藏開採,禁私採。

    2,防止農民棄農開採,追逐末業之利,荒廢務農本業。

    3,開礦聚集四方之民,容易引起騷亂,影響社會治安和統治秩序。

    4,開礦初採時聚人容易,一旦礦苗枯竭,礦工無業,容易變為盜匪。

    5,認為濫行開礦會破壞王朝的龍脈風水。

    二,清代礦政的變化及礦業的大發展

    清代沿襲各朝對開礦進行控制的政策,但態度較為開放,允許官督民採的方式,礦產品由官府與承採者分成,私人所得聽其自賣。

    康熙中後期,人口劇增,民眾對礦物的需求量也隨之增長,再加上開礦可以部分解決無業流民的就業、生計問題。因而清代礦政雖然有其禁限的一面,但總的趨勢呈逐漸開放、鬆弛。

    鴉片戰爭以後,由於外國資本的侵入,洋務運動的興起,近代民族工業的產生與發展的需要,中國的礦政又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而且成為影響當時社會及朝政的重要因素。清代礦政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1,清初至乾隆初年,此階段的特點為禁中有開。

    清初尚無明確的礦業政策,對礦藏的需求量也不大。康熙十四年,清廷釋出對銅、鉛礦開採的弛禁令:“凡各省產銅及黑白鉛處,如有本地人民具呈願採,該督撫即委官監管採取。”康熙十八年規定,各省銅、鉛礦,“任民採取”,官府徵二成為稅。康熙十九年,進一步放開金銀礦的開採,定官收四分,民得六分。

    平定三藩以後,清廷最終確立了對全國的統一大局和穩固了統治,社會安定、百業待興,因而開放各省相當一部分礦山,以恢復經濟,並解決國家財政收入問題。

    康熙四十三年,釋出上諭:“聞開採之事,甚無益於地方,嗣後有請開採者,悉不準行。”這次禁令,是對未開之礦進行限制,正在開採的礦則維持原規模,以防無業之礦丁被遣散後無以為生,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雍正以後,礦政進一步趨向嚴禁。雍正二年,兩廣總督孔毓珣以廣東無業窮民甚多,請開放礦山以解決貧民生計。雍正帝以“礦藏非人力種植可得,怎能保其生生不息?”為由,否決該議。雍正五年,湖南巡撫布蘭泰奏請開礦,同樣被諭令禁止。

    出於鑄幣的需要,雍正朝,雲南、貴州、廣西、四川諸省的銅、鉛礦及金銀礦的開採則有所擴充套件。乾隆初年,乾隆以金銀二礦於鑄錢無關,令“悉行封閉”,而銅、鉛礦的開採則進一步放開。乾隆三年諭令:凡產銅山廠,地方官勘驗查明,該礦確有助於鑄錢,準報開採。幾年後,雲南、四川、湖南、湖北之銅鉛礦,都有多處報採。

    2,乾隆初年至道光後期,是礦政弛禁、逐漸放開的階段。

    乾隆初年以後,人口繁衍,人多地少,就業困難問題開始嚴重,禁礦已是禁而不止,因而有些地方官呈請開放,以解決部分無業之民的生計問題。

    乾隆九年,兩廣總督那蘇圖反映,廣東山多田少,以前所僱募的礦丁,都不是有地可種之農,允許開礦,不失為撫養貧民之計。十五年,閩浙總督喀爾吉也上疏道:礦產乃天地自然之利,如果經理得人,設法開採,原可以便民生而資器用。這兩位封疆大吏的呈請適合時宜,因而獲得乾隆帝的批准。

    放鬆礦禁,在解決過剩人口的就業謀生上,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以雲南銅礦開採為例,乾隆以後,滇銅出現了十幾個大礦廠,以湯丹、碌碌、大水、獅子山、大功諸廠最大。這些礦廠,“大廠礦丁六七萬,次亦萬餘人。近則土民,遠及黔、粵,仰食礦利者,奔走相屬。”

    可以看出,不僅雲南本省土民,而且貴州、廣東兩省的無業者都紛紛來此謀生,僅這十幾個著名的礦廠,就業者就不下四五十萬。

    由於乾隆帝能夠審時度勢傾向於開放,因而使各地很多久經封閉的礦山得以開採,一時間各省各類礦藏相繼報採,除了銅礦、鉛礦外,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廣東等省的鐵、錫礦也都提請開採。

    在諸礦種中,以銅鉛的開採量最大。至道光年間,雲南、貴州、湖南、湖北等十省報開礦廠數以百十計。其中滇銅開採量最大,乾隆年間達歷史最高水平,每年出銅六七百萬或八九百萬斤,最多時年產量達一千三百餘萬斤,除供本省鑄錢外,京城的寶泉局、寶源局以及江南諸省鑄錢用銅皆來源於滇銅。

    鑄錢的充裕,使得錢價平穩,各種礦產的大量開發利用,有力地促進了當時工商業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繁榮。嘉慶至道光中期以前,礦政基本沒有多大的變化,礦業大致保持乾隆時期的發展規模,開礦地大約有三百多處。

    3,道3,道光後期至咸豐朝,民間採礦進一步開放。

    道光二十四年以後,對民間採礦政策進一步開放,朝廷主動督促地方督撫擴大礦藏的開發,並賦予一定的自主權。清廷之所以在這一時期開放採礦,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當時財政拮据,正多方發掘財源,想以開礦收課作為生財之道;其二是迫於日益增加的人口壓力,為解決部分人的就業謀生問題。

    但是,由於當時正處於太平天國大起義前夕,社會矛盾異常激烈,南方尤其是廣東、廣西兩地尤為尖銳。所以各督撫大多因循觀望,唯恐開礦聚眾,給本轄區帶來騷亂。

    不久,太平天國起義爆發,清廷由於庫藏支拙、軍餉耗繁,又急令各地方官查有金銀各礦,即速行開採。這一時期的開礦仍是中央督促地方,但性質卻發生了轉變。朝廷放開金銀礦的開採,純粹是為了增加貨幣即解決軍費問題,而且開採地區主要限於北方,如直隸北部及蒙古,還有新疆、甘肅等邊區。內地大亂,也間接促進了這些地區礦種的開採。

    4,同治以後至清末。

    這一時期礦政進一步發生變化,官方興辦礦業,官督商辦、商辦、官商合辦使得礦業大為發展,同時外國插手中國礦藏開發,也引起了一系列社會問題。

    洋務運動以後,礦政發生重大變化,其表現是官方直接興辦礦務,開礦主要是為了發展官辦工業尤其是軍事工業,並把礦產作為商品出售,獲取利潤以增加收入。為此,還大力發展官督商辦、官商合辦的礦業。

    在舉辦近代軍工企業、民用企業的過程中,洋務派認為,製造槍炮、輪船、機器,都需要大量的鐵、煤,而中國當時主要依靠進口,不僅花費大量國帑,而且受制於人,不如利用本國煤鐵自鍊鋼鐵。光緒元年後,出現了一些規模較大的官辦礦業,如直隸磁州煤鐵礦、臺灣基隆煤礦、江蘇利國驛煤鐵礦等。

    光緒九年,清廷下詔各省招商集股舉辦礦業。此後,各省皆設礦務局或礦務公司,招商辦礦,實行官商督辦。光緒中葉後,由於修築鐵路需要大量的鋼材,更促進了鐵、煤礦的開發。同時開礦地域範圍也較以前擴大,遍及全國,深入邊區,所開礦種也比以前增加。

    自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西方一些國家的商人便不斷來中國私挖金礦。由於總理門於同治七年向英、法、美、俄等國發出照會禁止,各國才暫時禁止洋人進入中國內地開礦。至光緒中期,不斷有外國商人請求承辦礦藏的開採,但均遭總理衙門拒絕。

    光緒二十四年,清政府為了擴大礦業開發,加強中央對地方開礦的集中控制,設立礦務鐵路總局,並准許華商辦礦借貸洋款,及華洋聯合設立公司。這一明令規定為外國資本進入中國礦業開發而奪取礦權提供了可乘之機。

    這一年所定的章程中,雖規定各地辦礦的公司、華商要以華股為主,“專集洋股與借洋款者概不準行”,“無論洋股、洋款,其辦理一切權柄,總應操自華商,以歸自主”,以保證開礦的主權。

    但洋人利用華商借款及入股投資,千方百計進行滲透侵奪。如借款,當議定合同時,便提出額外條件,於抵押息金之外,還要聘用其礦師,甚至要求出人參與管理。華洋合股開辦,有些外國公司便利用其雄厚資本入股攫取開礦權。

    光緒二十八年,清廷修訂路礦章程,有開礦“或華人自辦,或洋人承辦,或華洋合辦,均無不可”的新規定,為洋人單獨承辦開礦及進一步侵奪礦權打開了方便之門。

    這一年,在安徽,英國於歙縣、銅陵、寧國等六處承辦開採礦山。其中銅陵之銅官山煤礦,定約百年。法華人承辦雲南礦務多處,德、俄兩國,則分別利用訂立的修築膠濟鐵路、東清鐵路的路約,獲取鐵路沿線附近的開礦權。

    列強對中國礦權的侵奪,引起了愛國士紳及民眾的強烈反對,各地紛紛成立以保全礦權為宗旨的地方組織。如山西的保晉公司、安徽的礦務總局、四川的保富公司、福建的礦務總公司等等,這些組織或機構,取得了一定的處理地方礦務的自主權。

    光緒三十一年,清廷授命張之洞等參考英、法等國礦章,根據當時中國的具體情況,又擬定了“礦務正章七十四條,附章七十三條”,這是清王朝最後一個,也是章則最為細緻的礦政章程,對華商、洋商之限制措施,都做了詳細的規定。但清政府主權嚴重喪失,這些礦政的限制和約束力顯然是十分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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