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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馬蕭成

    購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權證》,也有了《土地使用權證》。可以合法的進行二手房交易,房屋有質量問題你可以追究開發商的責任,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可以訴諸司法判決。買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築用地上。大產權房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完整的權能。稱為大產權房。大產權房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是70年、50年或40年。

  • 2 # zzoopp

    方式受讓的國有土地,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居住用地的最高出讓年限為70年。這樣一來,就出現了我們生活中經常討論的問題: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國家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否可以收回出讓地?不收回的情況下,是否能收取土地的使用費?如果收取費用,應該按照哪一標準?

    民法典出臺後,70年產權新規定

    【當前法律規定下,自動續期,無需繳費】

    關於是否會被收回的問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讓的期限屆滿,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要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續簽土地使用合同。故,即使住宅用地使用期屆滿,通常也不會被收回。

    關於是否要申請續期的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期屆滿後的續期問題做出了一般性規定,即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但2007年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住宅建設用地做出了特殊規定,即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原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無需申請續期。

    關於是否要續交土地使用費的問題:

    繳費義務可能源於法定義務,也可能源於約定義務。從法定義務上看,尚無法律規定使用人需要交付土地使用費;而且使用人不構成《民法總則》規定的不當得利。因為《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這實際是為使用人繼續使用房屋項下土地提供了約定理由,從而讓使用行為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從約定義務上看,自動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是否約定了繳納使用費的義務,按照何種標準繳納,都是空白的。綜上,現行法律規定下,繳納土地使用費尚無相關依據。

    連結: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覆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

    一、 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 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 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未來的趨勢,自動續期,預留收費空間】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決透過。其中,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民法典》延續了現行法的規定,只是為將來的繳費與否、按照何種標準繳費預留了法律空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大家會看到更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落地,作出科學、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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