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付款交單)作為託收業務的一種型別,又分為兩種基本的交易型別:即期D/P和遠期D/P。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各方都遵循國際商會的《託收統一規則》(目前適用的是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2號,實務中簡稱URC522),來處理有關D/P業務。 即期和遠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買方和賣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D/P方式結算,這是基礎;(2)賣方交付貨物後準備全部單據(包括貨運單證如提單,和商業單證如匯票、發票等);(3)賣方向其往來外匯銀行提出辦理D/P託收的要求,填寫託收指示書並交付全部單據;(4)賣方的外匯往來銀行稽核接受後收下託收指示書和全部單據,並開具收條給賣方;(5)賣方往來銀行將全套單據分兩批寄送買方往來銀行(該銀行可以由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託收指示書中明確,後者居多);(6)買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後將單據向買方進行提示;(7)買方向買方銀行支付款項(即期D/P情況),或者買方稽核單據後予以承兌並在到期時付款(遠期D/P的情況);(8)買方銀行在收到買方款項後將全部單據交給買方;(9)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交給賣方銀行,並由賣方銀行轉交給賣方。 在D/P業務中,銀行並不稽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 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後,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範流轉。 4.儘量採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透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儘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後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於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 根據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託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託其往來銀行辦理託收,該行為託收行,託收行再自行委託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託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託收業務中,託收銀行並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託。換言之,在收到託收指示後,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 出口商透過自己的往來銀行(託收行)辦理託收,託收行會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為進口商指名,也不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的往來銀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收款。託收行對於郵寄託收單證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向出口商承擔義務。並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出現任何的問題,託收行會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絡。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郵寄單證,一方面單證在郵寄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擔,另一方面,出口商並不是進口地銀行的往來客戶,進口地銀行對如何管理此託收業務也有苦惱,從而導致該銀行處理該託收業務時候無法納入正常的管理程式,而需要予以特別處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無法判斷進口商提供之銀行資料的準確性,比如銀行名稱、地址。如果名稱和地址有誤,可能導致他人收悉全部單證,而可能導致被其他人憑正本單據提取貨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詐的情況下,直接郵寄單據無疑會給欺詐者帶來很大的方便。
D/P(付款交單)作為託收業務的一種型別,又分為兩種基本的交易型別:即期D/P和遠期D/P。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各方都遵循國際商會的《託收統一規則》(目前適用的是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2號,實務中簡稱URC522),來處理有關D/P業務。 即期和遠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買方和賣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D/P方式結算,這是基礎;(2)賣方交付貨物後準備全部單據(包括貨運單證如提單,和商業單證如匯票、發票等);(3)賣方向其往來外匯銀行提出辦理D/P託收的要求,填寫託收指示書並交付全部單據;(4)賣方的外匯往來銀行稽核接受後收下託收指示書和全部單據,並開具收條給賣方;(5)賣方往來銀行將全套單據分兩批寄送買方往來銀行(該銀行可以由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託收指示書中明確,後者居多);(6)買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後將單據向買方進行提示;(7)買方向買方銀行支付款項(即期D/P情況),或者買方稽核單據後予以承兌並在到期時付款(遠期D/P的情況);(8)買方銀行在收到買方款項後將全部單據交給買方;(9)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交給賣方銀行,並由賣方銀行轉交給賣方。 在D/P業務中,銀行並不稽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 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後,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範流轉。 4.儘量採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透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儘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後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於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 根據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託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託其往來銀行辦理託收,該行為託收行,託收行再自行委託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託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託收業務中,託收銀行並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託。換言之,在收到託收指示後,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 出口商透過自己的往來銀行(託收行)辦理託收,託收行會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為進口商指名,也不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的往來銀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收款。託收行對於郵寄託收單證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向出口商承擔義務。並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出現任何的問題,託收行會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絡。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郵寄單證,一方面單證在郵寄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擔,另一方面,出口商並不是進口地銀行的往來客戶,進口地銀行對如何管理此託收業務也有苦惱,從而導致該銀行處理該託收業務時候無法納入正常的管理程式,而需要予以特別處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無法判斷進口商提供之銀行資料的準確性,比如銀行名稱、地址。如果名稱和地址有誤,可能導致他人收悉全部單證,而可能導致被其他人憑正本單據提取貨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詐的情況下,直接郵寄單據無疑會給欺詐者帶來很大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