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醫道行者
-
2 # 良醫濟世
首先回答您的問題,有沒有責任的關鍵是醫院和醫生在整個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差錯或者過失,甚至是醫療事故,如何判斷?很簡單:找醫療鑑定委員會!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必須要有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很多人認為醫療鑑定委員會和醫院是一家,當然向著醫院,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醫療鑑定的結果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是很多專家在一起研討的結果,具有客觀公正的基本屬性。一般是患者或家屬向醫療單位所在地的縣 (市、 市轄區)級或直轄市的區(縣)級鑑定委員會申請。
透過以上兩種方法,均可維護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走正常正規的法律通道。
其次我再談談對這件事的看法,希望對大家對醫患關係有所啟發。
從描述看,問題的起因主要是 手術後告知成功,沒過多久卻去世了,非常意外,令人難以接受,讓家屬疑惑非常正常,我也非常理解,但我相信當時醫生會給出說明和解釋的,不可能什麼不說直接讓把死者拉走。
很多人的關注點是為什麼手術很成功,反而不久就去世了呢?然後就“理所應當”的懷疑中間過程醫院或者醫生犯了什麼錯誤。其實這也是一種誤解,外科手術的成功≠患者平安無事,原因很簡單,手術成功僅僅是患者康復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
比如透過手術把腫瘤切掉,切的很乾淨,很漂亮,在外科醫生看來,手術很成功,但這離患者順利清醒並康復出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把心臟血管橋搭上,單就手術本身看,可以認為搭橋成功,或者理解為手術成功,心臟手術大多數需要體外迴圈,停不了機就是說不能停體外迴圈,說明心臟的迴圈功能差,無法自身維持。
手術本身及體外迴圈對人體心肺功能、凝血功能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手術後的併發症也是可以致命的,麻醉甦醒的過程是兇險的等等需要邁過太多太多的坎。
知道為什麼一些大專家不願意去一些小醫院去手術嗎?因為當地醫院的麻醉,護理,重症管理跟不上,會影響患者存活率,手術做的再漂亮也沒有用。有的大咖則帶著自己的麻醉護理團隊去做手術。
第二,關於什麼時候醫院有責任
很多人認為病人出現了嚴重後遺症或者死亡就認為肯定醫院有責任,甚至可以看到患者家屬/醫鬧打著橫幅“醫院把**治死了”。是否存在後遺症,是否死亡不是判斷醫院/醫生有無過失的唯一的判斷標準。
舉個大家比較印象深刻的例子,產婦剖腹產時發生了羊水栓塞症而死亡,醫生是否需要擔責的問題。羊水栓塞是產科極其嚴重、少見的併發症,目前是無法預測,可幾小時內迅速影響全身重要臟器,來勢兇猛,死亡率極高,這是手術過程中本身存在的固有風險。
若整個過程中,醫生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醫院是無需擔責的;相反,若在搶救治療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脫崗或發生主觀性、原則性錯誤(如輸血血型問題),醫院必須擔責。
第三,從這件事情說明醫生溝通存在提升的空間。
這一點我深有體會,因為我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
那是我在心內科的時候,一名20多歲女患者,來血液科複查,後因感冒而誘發了重症心肌炎,合併心力衰竭,心率非常慢,緊急安裝臨時起搏器,家屬對血液科意見很大,複查來之前好好的,來到醫院越治越重。
後轉入心內科,我接診時候,就深知此患者要千萬小心。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後,化驗指標之一肌鈣蛋白呈現下降趨勢,這表明心肌沒有進一步加重。一天早上家屬在走廊遇到我,問我病情如何,我簡單說了一句“肌鈣蛋白下降了,這是好事”,然後著急去交班!就在交班的時候,患者血壓突然下降,起搏器可見起搏訊號,但是心臟不起搏,最後死亡。
家屬情緒非常激動,完全不能接受,抓住了我早些時候那句話,肌鈣蛋白下降,病情是好轉的,為什麼突然死亡?當時就封病歷,去醫務部狀告血液科和我們科,後經積極解釋、溝通,加上平時家屬對我的印象還不錯,最後既沒有走法律程式,也沒有鬧,就這麼過去了。
從此以後,我交代病情說話非常小心謹慎,不讓患者和家屬產生誤會,同時儘可能把病情說的全面,具體,並儘可能及時解釋患者家屬的疑惑,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請大家相信:在醫院,沒有任何一個人比醫生更想手術成功,更想讓患者康復出院。我們時刻準備著與死神賽跑去搶救生命!!
祝您生活愉快,身體健康!
-
3 # 萬維科技2
心臟搭橋。家屬沒簽字?醫生沒有告訴你可能引發的後果?別說心臟病人搭橋了,就是個正常人把胸膛開啟再關閉都不一定活得下來,最煩這種死人了都找醫院麻煩的。醫院要是能治好所有人,那這社會不亂套了
-
4 # 菩提新客1
開胸心臟手術的風險不僅僅出現在手術中,也包括手術後的住院監護治療期間,即使出院之後,也可能存在疾病復發危及生命的情況。如果樣樣都要醫院負責任,讓醫院為一個重病身軀包治包好包長壽,你還是自己治療吧。
-
5 # 思君者
可以說沒有責任!
有人說有責任,醫院有“義務”解釋什麼的。注意,這是患者有知情權,醫院應當如實、相近對病情作出解釋,有責任為病人及家屬提供方案和選擇。
題主的意思是,“是不是醫院害死或者說造成死亡”。從這個來說,雖然很多情況資訊不明,但基本可以肯定沒有責任!也就是醫院跟死因沒有直接責任關係。
如果談及其它責任,比方有無過失,有無錯漏,應該還是有的,但不是“死亡”因素。
從事實來說,做手術前肯定告知了相關事情,包括可能出現的後果,家屬也簽字認可。也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不是醫院推卸責任的“簽字”,更不是醫院“免責”金牌。
如果是符合規範的,操作沒有錯誤的,因客觀原因引起後果甚至死亡的,醫院是不擔責的。但,如果醫院有違規的地方,比方明明不適合手術還做、應該輸血結果血源不夠,甚至粗心大意造成的,那肯定還得負責。
就像告訴你,坐車可能會出現事故,你認可就搭乘,你覺得好怕,還不如走路,那你可以選擇走路。而你搭乘了汽車就形成了一種責任關係。汽車方有義務保障你安全、準時到達目的地。但,遇到特殊情況,比如交通管制等,無法準時,那沒有什麼“負責任”的說法,但如果司機違章駕駛,或者車輛本來有問題的卻帶病上路,那肯定得負責任。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其它方造成的事故,那就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責任劃分。
回到這個,手術本身有風險,按題主資訊,手術應該是沒有問題。除非醫院是“欺騙”,不然手術應該是也確實是“成功”的。
1,要保證能手術,也就是夠條件手術,比如大出血、休克,命都保不了,怎麼進手術?
2,要過手術關。手術關過不了,就下不來了。
3,要過“術後關”。也就是手術後有很多問題,比如什麼時候清醒、會不會感染髮燒,有沒有併發症,能不能熬得過,要“看”。
所以,從題主簡單的資訊來說,術後關過不了,也很正常。因此,談“有責任嗎”,談談不了,甚至可以說,沒有。
要看具體情況。假如是,出血,也可能很正常。也可能是某些該避免卻沒有重視造成的。
甚至,併發了其它問題(畢竟是手術,加上年紀等因素),也可能出現了致命併發症。這都正常。
如果真要追究“有無責任”,只能透過相關渠道、收集資料取證。但有一個,如果不信任任何部門或者醫院,那隻能說,沒辦法了。不過,有一點可以提醒,如同上面講的,就像“簽字”不是免責金牌,但憑有證據證明醫院過錯,醫院絕對得負責的,又如手術確實有過錯、術後處理不當導致死亡,去哪都得負責,但在現實中,有確確實實的、很多情況是病人病情等因素造成後果的(類似術後血栓,除了某些應當避免卻沒避免的,很多情況是病人自身臥床等因素造成),這種在責任劃分上是不需醫院擔責的。
-
6 # 我想說點真話
首先我希望每個醫生都能認真讀一讀,這對你今後執業生涯會有邦助的!
每個家庭都會遭遇親人經搶救無效不幸逝世,有些人會對醫療服務和診斷、治療、搶救時會有不少不滿之處,但在懷疑究竟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不存在責任之前應明確下面二個核心問題,而不是停留上服務態度、醫生的責任性等枝節問題上。
醫院對此例患者心臟冠脈搭橋手術後十小時內死亡有沒有形成醫療損害(過去稱醫療事故)取決於兩個核心問題:1.醫生的整個診治過程是否附合診療常規(所有的學科都有全國統一非常詳細的診療常規的書冊,醫生必讀的,若有違背必有責))。2.患者的死亡或傷殘與醫方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這兩條就是鑑定中定性和定量的基本要素。各級醫療損害鑑定中心就是按照這二條原則耒判定是否屬於醫療損害,只要患者死亡或構成傷殘定為醫療損害後,按患者病情嚴重程度和醫方過錯嚴重程度分別定為全責、主責、對責、次責和輕微責任,當然醫方須向患者按級別給予不同賠償。如鑑定不屬於醫療損害就不存在賠償問題了。其實在每一個垂危病人的救治中醫方不可能不存在某些缺陷甚至不同程度的責任,但這些問題如不在上述二條醫療損害定性主體之內,那也僅僅只是醫方存在的不足和引起今後重視和改進。
該病人進手術室後5小時醫生出來說手術成功可以理解為就搭橋手術來講成功了同時病人還“活著”七小時後也讓家屬看了病人沒死,但不能離線,說明不靠呼吸機無法自主呼吸來供氧,但可能從手術開始呼吸機如使用就沒有停止過,一般來說全麻手術結束後患者意識清楚很難忍受氣管中的異物,一般清醒後都有自主呼吸能力,應及時拔管(氣管插管供呼吸機用)。七小時不能拔管說明術者呼吸功能衰竭或已喪失。其原因最常見是心臟手術(包括介入治療、支架植入等)最常見的併發症一心室顫動至心臟停跳。大腦神經細胞對缺血缺氧的耐受性僅有7-10秒,此時意識喪失、抽搐等。4-6分鐘大腦神經細胞發生不可逆死亡。而呼吸中樞、迴圈中樞都在延腦。相對講心肌細胞對缺血缺氧耐受性稍長些,約15-20分鐘才會形成梗死。況且藥物可以使心率和血壓維持在一定水平,心電監護儀上仍能看到心跳、血壓。而呼吸中樞的神經細胞死亡了,只能靠呼吸機來維持生命,同時大腦神經細胞也死亡了,竟識不可能再恢復。七個小時讓家屬看到的可能就是這個情況,可能心跳還在,血壓還有,靠呼吸機仍能供氧,呼吸一停全都迅速消失,因為大腦神經細胞已經死亡了。
我很同情死者的家屬,因為好好一個走進手術室的人卻再也沒有醒過。推斷手術過程很可能發生過心室顫動後或停搏,我講過在心臟手術中極有可能發生這類情況,這是無法預測、極少數在手術檯上也救不過來真很不幸,但該例患者恰恰遇上了。至於手術過程中手術本身是否出現過不應有的過失或併發症而導致該例患者發生的狀況,這必須経過屍體解剖才能讓專家來評審,只要患者死亡尤其是一些突發性意要不到的死亡發生後醫方必須告知家屬是否要做屍解,並在48小時內簽字,可惜絕大部份被否定了,這使家屬喪失了最後的抗爭機會,如果覺得親屬死得不明不白就決不應該放棄為死者討回公道的這個權利。我只舉一個例子:一位兒十歲老太40年的突發房顫史(且不說有沒有做的必要)在三甲醫院做射頻消融術,不幸死在手術床上,幸虧家屬要求做屍解,經果左房破裂血流到縱膈。定為一級甲等醫療損害,醫方主責。如果不做屍解可能有無數種術中猝死推測,專家也講不清楚。
我相信有些死亡的必然性確實無法掙脫,人類永遠不可能戰勝自然,我更相信沒有一個醫生故意治死病人。但醫生永遠也不可能挽救每一個生命,從不讓一個病人死亡,無倫今天還是未來。但屬於我們每個人的生命是有一次,醫生也不例外,因此珍愛生命是醫生的天職,你選擇了這個職業時就應把病人當作你的上帝,他們讓你業務成熟、成為挽救生命的天使,因此醫生必須在業務上精益求精、對患者滿懷爰心、工作時要有強烈的責任心。你會從中獲得一種至高境界的滿足感、那是無論任何東西都無法替代的財富。做醫生不難,做一個好醫生太難。患者也要理解人無完人、醫學知識我們才剛開始,不懂的東西太多大多了,不要把一些發生在某些醫務人員身上的不好的東西去懷疑一切,只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才能調動醫生更大的積極性服務於病人。
所以今天這個例子因資料太少,不可能有答案。但以上寫的能理解得越多可能對你會有更大的邦助。就我個人近廿年參加醫療損害(事故)的鑑定經歷來講,會上爭論和分歧是常見的事,常會發生意見分歧結論只能透過投票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參加鑑定的專家絕大部份都會從事實、原則耒判斷,甚至對醫方要求更嚴格就是怕以後再發生類似問題,所以不應抱著骼膊總是朝裡彎去看待鑑定。醫學上確實有很多問題不搞醫學人很難理解,即使是專家之間對某些問題不同的看法、要求、分歧也是常見的事。
2018.4.27
-
7 # 田野155954850
人的身體是每時每克都在變化。醫院心臟搭橋成功。並不等於把病人五臟六腹的病都治好了。這個我看跟醫院沒有沒關係。醫院裡給你治療的心臟病。手術成功。病人再出現其它疾病也可以死人的。沒有醫生敢說做了搭橋手術後保證還能活幾十年。
回覆列表
起訴醫院。醫院有“自證清白”的義務。法律上叫做“舉證倒置”。換句話說,醫院有義務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是規範合理的。你懷疑哪一個環節,醫院都有義務證明自己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