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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83619377419

      明洪武年間,朱元璋為防沿海軍閥餘黨與海盜滋擾,下令實施海禁。早期海禁的主要物件是商業(商禁),禁止華人赴海外經商,也限制外國商人到中國進行貿易(進貢除外)。此令於永樂年間伴隨鄭和航海曾告取消,但嘉靖年間海賊倭寇猖獗,不得已又一度恢復。  隆慶年間明政府調整政策,允許民間赴海外通商,史稱“隆慶開關”。海禁的解除為中外貿易與交流打開了一個全新的局面。  明初海禁: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許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華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釋出“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釋出命令,禁止華人下海通番。  民間反抗: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洩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10]。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裡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於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物件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11]。他們除起來進行鬥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海濱民眾,生理無路,兼以饑饉薦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12]。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採取了另外一種鬥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為生者萬計”[13]。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覆釋出的海禁令,也說明了這一點。還有一些人乾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14]。“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15]。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爭貢之役”,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16]。  此後,明朝統治者認為“倭患起於市舶,遂罷之”,並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  走私泛起:  在嚴厲海禁的政策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被視為非法行經,被迫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即被迫轉入走私和武裝走私,並出現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裝走私集團。嘉靖年間,最大的武裝走私集團頭目王直,成為眾多走私集團的公認首領,“三十六島之夷,皆聽指揮”,擁眾數十萬,先稱“靖海王”,後稱“徽王”,甚至“南面稱孤”。明王朝對這些武裝走私集團進行軍事打擊,走私集團則團結起來並連結利用日本倭寇進行對抗,從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間曠日持久的所謂“倭寇之亂”。倭寇之亂實際上是嚴禁民間海外貿易政策的必然結果,具有禁止與反禁止鬥爭的性質。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甚至越打擊反而越劇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於應付,成了心頭大患。這一時期嚴厲禁止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後性,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違背了廣大人民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人民的利益,給明朝社會經濟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阻礙了正常的中外經濟文化交流。[2]  海禁放鬆(隆慶開關):  世宗死,穆宗繼位,被迫承認和接受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的現實,認識到“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政策過於嚴厲對王朝統治並無好處,開始調整嚴禁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  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上書曰“請開市舶,易私販為公販”(私販指走私商,公販指合法商人)。不就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並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餉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並徵稅。督餉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隻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餉館領取船引並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內,所有出海船隻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通倭”之罪。[2]  同年,隆慶皇帝(明穆宗)宣佈解除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史稱“隆慶開關”。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東南沿海各地的民間海外貿易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明朝出現一個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17-18][2]  雖然仍有著諸多管理和限制,開放的月港也只是一處小港口,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營。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區域性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隆慶開關”。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為正常地發展,並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成效明顯。[2]  據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產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內需求,只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致白銀大量流入明朝。據估計,明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間,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國輸入明朝的銀元,至少在1億元以上,有力地促進了明朝國內商品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民生改善和社會進步,也為明朝中國商人積極參與當時已經建立起來的東亞及太平洋貿易圈,提供了施展才華的機遇和舞臺。[2]  《明王朝海外貿易政策評議》  劉玉峰  傳統中國的海外貿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王朝政府經營的朝貢貿易,一種是由民間私人經營的私人海外貿易。朝貢貿易是指海外國家派遣使團到中國朝見王朝皇帝,“進貢”方物,中國王朝則予以官方接待,並根據“懷柔荒遠”、“薄來厚往”的原則,回贈進貢國以“賞賜”。“賞賜”物品的總價值大於“進貢”物品總價值的數倍甚至數十倍,“進貢”與“賞賜”之間有著物品交換關係,體現著國家間的經濟關係,更體現著國家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服務於政治關係。中國王朝國家多能積極經營朝貢貿易,確立有明確的政策,制定有完善的制度,設立有具體的經管部門。由政府一手經管操辦,是朝貢貿易最為顯著的特點,帶有明顯的政治屬性,不是正常的外貿形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屬於民間私營工商業經營,由於中國古代王朝國家很早就確立了抑商的基本國策,所以民間私人海外貿易長時期地受到王朝政府的抑制阻礙、嚴格管理甚至禁止禁絕,得到王朝政府鼓勵扶持的時期十分有限。中國王朝國家時期,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缺乏發展的獨立性和良好條件,其盛衰興亡以王朝國家的私人海外貿易政策和管理為前提,是其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  傳統中國朝貢貿易和私人海外貿易的上述特點,在明王朝統治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  一  明初,沿襲唐、宋、元朝制度,繼續實行政府控制經管的朝貢貿易政策。洪武三年(1370年),在廣州、泉州、寧波設立市舶司,主管朝貢貿易,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年),設廣州、泉州、寧波市舶司。永樂三年(1405年),由於貢使日益增多,三市舶司分別建懷遠驛、來遠驛和安遠驛,目的是更好地接待貢使。永樂六年(1408年),增設交趾雲南市舶司。市舶司依據明王朝的有關制度主管朝貢貿易,負責查驗貢使身份、安排食宿及抽分徵稅等。與此同時,明成祖組織了大規模的遣使海外外交活動,特別是鄭和下西洋,開闢了經印度洋到達西亞和非洲東海岸的遠航航線,廣泛進行友好交往,“威德遐被,四方賓服,受朝命而入貢者殆三十國”,耀武佈德,朝貢貿易盛極一時。  朝貢貿易本質上是一種外交活動,是一種政治懷柔。有研究指出,“‘朝貢’和‘賞賜’所表示的交換活動,並不具有現代意義上的貿易性質。它並不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只追求使用價值,不考慮交換價值”。從經濟上看,朝貢貿易是十足的得不償失的賠本買賣,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利益。朝貢貿易政策,說白了,就是“賠本賺吆喝”政策,就是大把花錢以購買外國的“稱藩入貢”,來刻意營造“萬國來朝”、“四夷賓服”的“盛世景象”,以渲染其治世功績,以滿足其“天下共主”的虛矯自大。  朝貢貿易導致不斷賠本,以致“庫藏為虛”,給明王朝帶來了越來越沉重的財政負擔。明朝中後期,朝廷對朝貢貿易的熱情趨於冷淡,賞賜數額大大降低。嘉靖二年(1523年),在寧波市舶司,發生日本“爭貢事件”,東南倭寇亦為患劇烈,世宗皇帝採納“倭患起於市舶”的意見,停罷寧波、泉州兩市舶司,關閉了兩地朝貢貿易的大門。  朝貢貿易由政府一手包辦,本質上是國家行為,產品交換的經濟意義與“懷柔荒遠”的政治目的相比較,顯然處於陪襯和次要的地位,不是國家間正常的商品經濟關係,而是一種被政治扭曲了的畸形的外貿形態。  二  對於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明太祖朱元璋確立了嚴厲禁止的政策,即所謂“片板不許下海”。朱元璋還下令修建了沿海地區的海防工事,廣置衛所,搜民為兵,實施了嚴密的“巡檢”制度和鼓勵告發私人秘密出海的“首告”制度等,甚至連漁民出海捕魚為生也被禁止。與此同時,也禁止外國私商前來進行商貿活動。  明太祖的上述政策被作為“祖訓”載入《大明律》,得到了長時期的嚴格遵循。在嚴厲禁止的政策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被視為非法行經,被迫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即被迫轉入走私和武裝走私,並出現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裝走私集團。嘉靖年間,最大的武裝走私集團頭目王直,成為眾多走私集團的公認首領,“三十六島之夷,皆聽指揮”,擁眾數十萬,先稱“靖海王”,後稱“徽王”,甚至“南面稱孤”。明王朝對這些武裝走私集團進行軍事打擊,走私集團則團結起來並連結利用日本倭寇進行對抗,從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間曠日持久的所謂“倭寇之亂”。倭寇之亂實際上是嚴禁民間海外貿易政策的必然結果,具有禁止與反禁止鬥爭的性質。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甚至越打擊反而越劇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於應付,成了心頭大患。這一時期嚴厲禁止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後性,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違背了廣大人民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人民的利益,給明朝社會經濟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阻礙了正常的中外經濟文化交流。  世宗死,穆宗繼位,被迫承認和接受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的現實,認識到“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政策過於嚴厲對王朝統治並無好處,開始調整嚴禁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隆慶元年(1567年),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並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餉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並徵稅。督餉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隻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餉館領取船引並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內,所有出海船隻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通倭”之罪。  雖然仍有著諸多管理和限制,開放的月港也只是一處小港口,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營。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區域性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隆慶開放”。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為正常地發展,並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成效明顯。  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政策的上述調整,帶動了隆慶之後海外貿易的迅速發展。據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產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內需求,只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致白銀大量流入明朝。據估計,明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間,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國輸入明朝的銀元,至少在1億元以上,有力地促進了明朝國內商品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民生改善和社會進步,也為明朝中國商人積極參與當時已經建立起來的東亞及太平洋貿易圈,提供了施展才華的機遇和舞臺。“但是,這個轉變來得太晚。其時明王朝早已不是處在蒸蒸日上的歷史階段,相反,由於國內社會矛盾、階級矛盾的發展和尖銳化,它的統治正在日趨腐朽、沒落,已經日薄西山,氣息奄奄,因此無法賦予這種轉變以本來應該具有的更加積極的意義。明政府這時允許私人出洋,實際是在禁止無效情況下的一種無可奈何之舉,其目的仍然是對海外貿易進行控制而不是主動開拓本國的海外市場,因此是保守的而不是積極進取的。對出洋商船加以種種限制,數量有限制,貨品種類有限制,貿易地點有限制(到日本貿易仍為非法),海外逗留時間有限制,等等,就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對私人海外貿易的態度仍然是儘量控制並防範對自己不利的影響,而非如同當時的西方國家政府那樣予以大力支援和鼓勵。明後期蓬勃開展的私人海外貿易是在沒有國家力量作後盾的情況下由民間獨自向前推進的。”(史志宏《16世紀至19世紀鴉片戰爭前的中國海外貿易政策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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