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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8699640085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安全員責任應當根據事故實際狀況進行判定,並不能因為出事故後按照比例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否則安全員承擔事故重大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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