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部分
1。放寬了對視力和屈光度的要求。
舊標準規定:“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視為合格: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3(相當於4。7);b)矯正視力不低於1。 0;c) 屈光度不超過±3。00D(球鏡當量)或散光兩軸相差不超過2。00D 。屈光參差不應超過2。50D(球鏡當量)。”
新標準規定:“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鑑定為合格: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 1(相當於4。0);b)矯正遠視力不低於1。0。屈光度(等效球鏡)不應超過-4。50D~+3。00D範圍;散光兩軸相差不應大於2。00D;屈光參差不應大於2。50D。”
解讀:據統計,之前視力不達標及屈光度超標高居招飛體檢淘汰率第一位。 此次招飛標準修訂後,裸眼遠視力由0。3放寬至0。1,屈光度要求由不超過±3。00D放寬至-4。50D~+3。00D範圍,使得符合招飛要求的學生生源群體佔比由約28%擴至約84%,為各航空公司選拔更多優秀文化素質學生提供了廣闊空間,也為眾多近視學生提供了更多翱翔藍天、實現飛行員夢想的機會。
2。有條件允許接受角膜屈光手術的人員進入民航飛行員隊伍。
舊標準規定:“不應為角膜屈光術後”。
新標準規定:“接受角膜屈光手術後至少滿6個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鑑定為合格:
a)角膜屈光手術時年滿18週歲;
b) 手術前屈光度不應超過-4。 50D~+3。00D範圍,同時不伴有其他相關病理性改變;
c)手術方式為利用準分子鐳射或飛秒鐳射進行的表層或板層角膜屈光手術;
d)手術眼裸眼遠視力不應低於0。9,雙眼裸眼遠視力不應低於1。0,屈光度保持穩定;
e)任何一處角膜厚度不應小於460 μm;
f)雙眼視功能正常;
g)無明顯的眩光、乾眼、霧狀混濁等手術後併發症或後遺症;
h)具有原始完整的術前檢查資料和包括手術切削引數的手術記錄。 ”
角膜屈光手術技術日益成熟進步、臨床應用日益廣泛,已經成為臨床矯正近視的重要治療方式。經過近20~30年的臨床長期觀察,民航對角膜屈光手術遠期併發症擔憂正逐步消退,允許飛行員接受角膜屈光手術技術的呼聲日益高漲。
鑑於此,專案課題組認真論證調研和實際測試,完成了此次招飛標準對角膜屈光手術要求內容的制定。 為懷有強烈藍天飛行夢想但已經接受角膜屈光手術的眾多人員打開了一扇窗,也為近視人員接受最新醫療技術、摘掉眼鏡進入飛行員隊伍提供了契機。
外科部分
招飛體檢外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 取消了“身高不應低於1。65 m,腿長不應短於74cm”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身高不應低於1。65 m,腿長不應短於74 cm”。 新標準規定:“身高、腿長和臂長應符合飛行職業要求。”
解讀:對於身高和腿長,新標準給予了指導性的鑑定原則,取消了以往招飛體檢身高和腿長的下限數值,其寬鬆程度與現役飛行員一致。 新標準執行後,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飛行學員的身高下限。除非用人單位大幅度降低身高下限的門檻,出現大批身高偏低飛行學員的可能性並不大,但對於身高距離165cm較近的受檢者(尤其是女性受檢者)無疑是一個福音,為他們實現飛行夢想提供了機會。
二、 取消了“不應有自發性氣胸病史”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不應有氣胸及其自發性氣胸病史”。新標準規定:“不應有氣胸”。
解讀:自發性氣胸可能復發,舊標準對於自發性氣胸病史採取“一票否決”的做法。執行新標準後,對於有自發性氣胸病史者,體檢醫生會進行個別評定,充分評估其自發性氣胸復發的風險(如:治療方式是否可接受、目前肺部有無基礎病變、有無治療後遺症或併發症、觀察時間是否足夠等等),而不是一律將其鑑定為不合格。
三、放寬了肝囊腫、肝血管瘤、腎囊腫、腎錯構瘤和膽囊息肉大小和(或)數量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1、肝囊腫直徑不應大於10 mm,或其數目不應超過兩個;2、直徑小於等於5 mm、不伴有膽囊壁增厚、非膽囊頸部的膽囊息肉可視為合格;3、單發腎囊腫直徑小於10 mm可視為合格。
新標準規定:1、單純性肝囊腫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2、肝血管瘤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3、膽囊息肉最大徑不大於0。5cm。4、單純性腎囊腫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5、單發腎錯構瘤最大徑不大於2 cm。
解讀:新標準進一步放寬了常見肝腎良性佔位性病變大小的限制,取消了膽囊息肉不得位於膽囊頸部和不得伴有膽囊壁增厚的限制。值得提示的是,新標準更加關注囊腫的性質,只有單純性肝囊腫或腎囊腫才可以合格。如果受檢者是多囊肝、寄生蟲性肝囊腫或多囊腎,會鑑定為不合格。
四、取消“RPR檢測不應為陽性”的規定,檢測方法改為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
解讀:舊標準的梅毒篩查專案為RPR檢查,RPR陽性則一律鑑定為不合格,這可能導致RPR假陽性者也被淘汰。 新標準規定的梅毒檢查方法為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避免了RPR假陽性者被誤淘。 另外,新標準明確規定了不應有梅毒、淋病、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以及其他性傳播疾病。
也許有人會問:以前感染過梅毒可不可以參加招飛?——新標準強調的是現症梅毒應鑑定為不合格,對於既往有梅毒史(已臨床治癒,RPR陰性)者,體檢醫師會要求其提供充分的醫學資料以評估其是否完全治癒,綜合做出鑑定結論。
五、放寬了關於下蹲功能不全的限制。
以往招飛體檢時會檢查下蹲功能,Ⅲ度下蹲功能不全者予以淘汰。考慮到目前大型客機駕駛員座椅可調節、下蹲功能不全對航空安全無實質性影響等因素,新標準不再對下蹲功能不全做出限制。
六、增加了關於泌尿系畸形的限制。
舊標準中沒有關於泌尿系統畸形的限制,然而,泌尿系畸形(如馬蹄形腎、先天性巨輸尿管、腎盂輸尿管連線處梗阻、輸尿管囊腫、腔靜脈後輸尿管等等)繼發其它疾病的可能性高(如:泌尿繫結石)。現役飛行員往往因此而停飛,該條款正是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對招飛標準做出的補充。
內科部分
內科招飛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1。精神神經疾病的鑑定綜合借鑑了國際通用ICD-10疾病分類、CCAR-67FS中精神疾病鑑定原則;取消了對部分精神疾病家族史要求和“癲癇家族史”的限制,更多注重受檢者本人健康狀況。
舊標準規定:“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應有人格障礙;不應有癔症、神經症;不應有睡眠障礙;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新標準規定:“不應有自我傷害的心理異常或精神障礙;不應有癲癇、癇樣發作及其病史;不應有原因不明的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不應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器質性(包括症狀性)精神障礙;
使用或依賴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酒精濫用或依賴;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礙及其家族史;
心境(情感性)障礙;
神經症性、應激性及軀體形式障礙;
伴有生理障礙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徵;
成人的人格與行為障礙;精神發育遲緩;
心理發育障礙;
通常起病於兒童及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
未特定的精神障礙。
2。完善血壓測量方法和處理流程。
舊標準規定:血壓測量均應用袖頻寬12 cm汞柱式血壓計測量。當血壓超過標準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複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血壓正常。
新標準規定:血壓測量應用袖頻寬12 cm的醫用血壓計測量。 受檢前半小時內禁菸、禁咖啡,排空膀胱。安靜環境下,取坐位,測量右臂肱動脈血壓。當血壓超過標準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複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鑑定為血壓正常。如複查兩次血壓中只有一次在正常範圍,可做24小時動態血壓進一步明確。
解讀:血壓的鑑定標準沒有變化,但血壓的測量流程發生變化。 既往的血壓測量是三次血壓中,如第一次超標,後面兩次必須連續都正常才可以鑑定為合格,否則就鑑定為不合格;新標準中,如第一次血壓超標,後面兩次中有一次正常者,可以獲得做動態血壓進一步判斷的資格。實際上是將血壓有較大波動的受檢者用動態血壓進一步分類,動態血壓正常者,可鑑定為合格。 此條標準的更改將會增加既往淘汰率較高的血壓超標受檢者中部分人員重新獲得體檢合格的可能性。
3。取消部分系統疾病病史不合格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不應有泌尿系統疾病及其病史;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不應有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疾病及其病史。
新標準規定:不應有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畸形;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不應有風溼性、內分泌系統及營養代謝性疾病。
解讀:可以完全治癒或恢復正常的病種治癒後可以評定為合格,更多注重體檢時期身體條件狀況,增加學生患病治癒後繼續飛行夢想的機會。
4。新標準中取消胸部透視的檢查要求。該項檢查臨床已不常規應用,在胸片正常的情況下,不再做透視,也減少X-線的輻射劑量。
5。新標準規定了心電圖描記和心率測量的方法。新的標準中強調了心率的測量聽診時間長度的要求,即一分鐘。聽診時間過短會影響到心率的準確性,包括心動過速和心動過緩;同時心電圖的描記也對心率異常時描計時間長度進行了要求,目的是為了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判定。
6。新標準明確了動態心電圖的判定標準和不同情況下的處理程式,進一步提高了標準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耳鼻咽喉科部分
耳鼻咽喉科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1。聽力鑑定新標準:“寬”中有“嚴”,寬嚴相濟,體現了科學性和規範性。
新標準內容:“純音氣導聽閾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任一頻率聽閾不應大於25dB;4000Hz、6000Hz、8000Hz三個頻率的雙耳聽閾總值不應大於270dB且每耳4000Hz不應大於45dB。 ”
新標準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部分。首先是“250-3000Hz”部分。原標準規定“500 、 1000 、2000 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 20 dB; 250 、3000Hz 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 25 dB;這五個頻率上有一或二個頻率超過上述標準5dB可視為合格。 ”
近年來,隨著民航業的迅速發展、民用航空器的不斷更新,以及民航耳鼻咽喉科鑑定技術和測聽環境的升級,這一規定的侷限性日顯突出。鑑於此,我們以現行的WHO正常聽力範圍為依據,將“250~3000Hz”統一界定為25dB,既體現出了科學性,也達到了規範性的要求。
其次是高頻“4000、6000、8000Hz”部分。新標準把高頻總值放寬到了270dB,相對於原標準的210dB,放寬幅度著實不小。這對於當前高頻聽力損失發病率較高的高中生或大學生們來說是一大利好,相信許多受此困擾的同學又看到了翱翔藍天的希望。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雖然高頻總值放寬了,但增加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4000Hz不應超過45dB,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透過。所以,還是要提醒各位同學和廣大飛行愛好者平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耳朵,儘量不去噪聲大的地方,少戴或不戴隨身聽或隨身聽音量控制在較低的強度。
2。鼻腔鼻竇鑑定新標準:逐步放寬,操作性更強。
新標準內容:“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鼻及鼻竇慢性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程度較輕的篩竇和(或)上頜竇炎,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竇口引流通暢;
“b)上頜竇粘膜囊腫,小於竇腔三分之一,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竇口引流通暢。 ”
新標準將“程度較輕的篩竇炎”也認定為合格,同時不再限定上頜竇粘膜囊腫的位置,從整體上體現了招飛標準修訂“放寬”的原則。這一變化得益於當前臨床上鼻內鏡技術廣泛應用以及鼻竇CT的普及。體檢醫師對於鼻竇炎或鼻竇囊腫等鼻腔疾病的鑑定,不再是“盲人摸象”式的,可以藉助先進的儀器延伸自己的視野和角度,對疾病的認識也更為透徹和深入。 因此對於申請招飛的同學們來說,又多了一次合格的機會。總體來說,並不是凡是鼻竇炎就會被淘汰,體檢醫師會根據症狀、鼻腔檢查情況、鼻內鏡或鼻竇CT結果進行綜合判斷,做出合理科學的結論。
眼科部分
1。放寬了對視力和屈光度的要求。
舊標準規定:“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視為合格: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3(相當於4。7);b)矯正視力不低於1。 0;c) 屈光度不超過±3。00D(球鏡當量)或散光兩軸相差不超過2。00D 。屈光參差不應超過2。50D(球鏡當量)。”
新標準規定:“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鑑定為合格: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 1(相當於4。0);b)矯正遠視力不低於1。0。屈光度(等效球鏡)不應超過-4。50D~+3。00D範圍;散光兩軸相差不應大於2。00D;屈光參差不應大於2。50D。”
解讀:據統計,之前視力不達標及屈光度超標高居招飛體檢淘汰率第一位。 此次招飛標準修訂後,裸眼遠視力由0。3放寬至0。1,屈光度要求由不超過±3。00D放寬至-4。50D~+3。00D範圍,使得符合招飛要求的學生生源群體佔比由約28%擴至約84%,為各航空公司選拔更多優秀文化素質學生提供了廣闊空間,也為眾多近視學生提供了更多翱翔藍天、實現飛行員夢想的機會。
2。有條件允許接受角膜屈光手術的人員進入民航飛行員隊伍。
舊標準規定:“不應為角膜屈光術後”。
新標準規定:“接受角膜屈光手術後至少滿6個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鑑定為合格:
a)角膜屈光手術時年滿18週歲;
b) 手術前屈光度不應超過-4。 50D~+3。00D範圍,同時不伴有其他相關病理性改變;
c)手術方式為利用準分子鐳射或飛秒鐳射進行的表層或板層角膜屈光手術;
d)手術眼裸眼遠視力不應低於0。9,雙眼裸眼遠視力不應低於1。0,屈光度保持穩定;
e)任何一處角膜厚度不應小於460 μm;
f)雙眼視功能正常;
g)無明顯的眩光、乾眼、霧狀混濁等手術後併發症或後遺症;
h)具有原始完整的術前檢查資料和包括手術切削引數的手術記錄。 ”
角膜屈光手術技術日益成熟進步、臨床應用日益廣泛,已經成為臨床矯正近視的重要治療方式。經過近20~30年的臨床長期觀察,民航對角膜屈光手術遠期併發症擔憂正逐步消退,允許飛行員接受角膜屈光手術技術的呼聲日益高漲。
鑑於此,專案課題組認真論證調研和實際測試,完成了此次招飛標準對角膜屈光手術要求內容的制定。 為懷有強烈藍天飛行夢想但已經接受角膜屈光手術的眾多人員打開了一扇窗,也為近視人員接受最新醫療技術、摘掉眼鏡進入飛行員隊伍提供了契機。
外科部分
招飛體檢外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 取消了“身高不應低於1。65 m,腿長不應短於74cm”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身高不應低於1。65 m,腿長不應短於74 cm”。 新標準規定:“身高、腿長和臂長應符合飛行職業要求。”
解讀:對於身高和腿長,新標準給予了指導性的鑑定原則,取消了以往招飛體檢身高和腿長的下限數值,其寬鬆程度與現役飛行員一致。 新標準執行後,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飛行學員的身高下限。除非用人單位大幅度降低身高下限的門檻,出現大批身高偏低飛行學員的可能性並不大,但對於身高距離165cm較近的受檢者(尤其是女性受檢者)無疑是一個福音,為他們實現飛行夢想提供了機會。
二、 取消了“不應有自發性氣胸病史”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不應有氣胸及其自發性氣胸病史”。新標準規定:“不應有氣胸”。
解讀:自發性氣胸可能復發,舊標準對於自發性氣胸病史採取“一票否決”的做法。執行新標準後,對於有自發性氣胸病史者,體檢醫生會進行個別評定,充分評估其自發性氣胸復發的風險(如:治療方式是否可接受、目前肺部有無基礎病變、有無治療後遺症或併發症、觀察時間是否足夠等等),而不是一律將其鑑定為不合格。
三、放寬了肝囊腫、肝血管瘤、腎囊腫、腎錯構瘤和膽囊息肉大小和(或)數量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1、肝囊腫直徑不應大於10 mm,或其數目不應超過兩個;2、直徑小於等於5 mm、不伴有膽囊壁增厚、非膽囊頸部的膽囊息肉可視為合格;3、單發腎囊腫直徑小於10 mm可視為合格。
新標準規定:1、單純性肝囊腫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2、肝血管瘤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3、膽囊息肉最大徑不大於0。5cm。4、單純性腎囊腫總數目不超過兩個,且最大徑不大於2 cm;5、單發腎錯構瘤最大徑不大於2 cm。
解讀:新標準進一步放寬了常見肝腎良性佔位性病變大小的限制,取消了膽囊息肉不得位於膽囊頸部和不得伴有膽囊壁增厚的限制。值得提示的是,新標準更加關注囊腫的性質,只有單純性肝囊腫或腎囊腫才可以合格。如果受檢者是多囊肝、寄生蟲性肝囊腫或多囊腎,會鑑定為不合格。
四、取消“RPR檢測不應為陽性”的規定,檢測方法改為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
解讀:舊標準的梅毒篩查專案為RPR檢查,RPR陽性則一律鑑定為不合格,這可能導致RPR假陽性者也被淘汰。 新標準規定的梅毒檢查方法為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避免了RPR假陽性者被誤淘。 另外,新標準明確規定了不應有梅毒、淋病、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以及其他性傳播疾病。
也許有人會問:以前感染過梅毒可不可以參加招飛?——新標準強調的是現症梅毒應鑑定為不合格,對於既往有梅毒史(已臨床治癒,RPR陰性)者,體檢醫師會要求其提供充分的醫學資料以評估其是否完全治癒,綜合做出鑑定結論。
五、放寬了關於下蹲功能不全的限制。
以往招飛體檢時會檢查下蹲功能,Ⅲ度下蹲功能不全者予以淘汰。考慮到目前大型客機駕駛員座椅可調節、下蹲功能不全對航空安全無實質性影響等因素,新標準不再對下蹲功能不全做出限制。
六、增加了關於泌尿系畸形的限制。
舊標準中沒有關於泌尿系統畸形的限制,然而,泌尿系畸形(如馬蹄形腎、先天性巨輸尿管、腎盂輸尿管連線處梗阻、輸尿管囊腫、腔靜脈後輸尿管等等)繼發其它疾病的可能性高(如:泌尿繫結石)。現役飛行員往往因此而停飛,該條款正是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對招飛標準做出的補充。
內科部分
內科招飛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1。精神神經疾病的鑑定綜合借鑑了國際通用ICD-10疾病分類、CCAR-67FS中精神疾病鑑定原則;取消了對部分精神疾病家族史要求和“癲癇家族史”的限制,更多注重受檢者本人健康狀況。
舊標準規定:“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應有人格障礙;不應有癔症、神經症;不應有睡眠障礙;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新標準規定:“不應有自我傷害的心理異常或精神障礙;不應有癲癇、癇樣發作及其病史;不應有原因不明的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不應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器質性(包括症狀性)精神障礙;
使用或依賴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酒精濫用或依賴;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礙及其家族史;
心境(情感性)障礙;
神經症性、應激性及軀體形式障礙;
伴有生理障礙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徵;
成人的人格與行為障礙;精神發育遲緩;
心理發育障礙;
通常起病於兒童及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
未特定的精神障礙。
2。完善血壓測量方法和處理流程。
舊標準規定:血壓測量均應用袖頻寬12 cm汞柱式血壓計測量。當血壓超過標準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複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血壓正常。
新標準規定:血壓測量應用袖頻寬12 cm的醫用血壓計測量。 受檢前半小時內禁菸、禁咖啡,排空膀胱。安靜環境下,取坐位,測量右臂肱動脈血壓。當血壓超過標準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複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鑑定為血壓正常。如複查兩次血壓中只有一次在正常範圍,可做24小時動態血壓進一步明確。
解讀:血壓的鑑定標準沒有變化,但血壓的測量流程發生變化。 既往的血壓測量是三次血壓中,如第一次超標,後面兩次必須連續都正常才可以鑑定為合格,否則就鑑定為不合格;新標準中,如第一次血壓超標,後面兩次中有一次正常者,可以獲得做動態血壓進一步判斷的資格。實際上是將血壓有較大波動的受檢者用動態血壓進一步分類,動態血壓正常者,可鑑定為合格。 此條標準的更改將會增加既往淘汰率較高的血壓超標受檢者中部分人員重新獲得體檢合格的可能性。
3。取消部分系統疾病病史不合格的限制。
舊標準規定:不應有泌尿系統疾病及其病史;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不應有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疾病及其病史。
新標準規定:不應有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畸形;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不應有風溼性、內分泌系統及營養代謝性疾病。
解讀:可以完全治癒或恢復正常的病種治癒後可以評定為合格,更多注重體檢時期身體條件狀況,增加學生患病治癒後繼續飛行夢想的機會。
4。新標準中取消胸部透視的檢查要求。該項檢查臨床已不常規應用,在胸片正常的情況下,不再做透視,也減少X-線的輻射劑量。
5。新標準規定了心電圖描記和心率測量的方法。新的標準中強調了心率的測量聽診時間長度的要求,即一分鐘。聽診時間過短會影響到心率的準確性,包括心動過速和心動過緩;同時心電圖的描記也對心率異常時描計時間長度進行了要求,目的是為了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判定。
6。新標準明確了動態心電圖的判定標準和不同情況下的處理程式,進一步提高了標準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耳鼻咽喉科部分
耳鼻咽喉科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1。聽力鑑定新標準:“寬”中有“嚴”,寬嚴相濟,體現了科學性和規範性。
新標準內容:“純音氣導聽閾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任一頻率聽閾不應大於25dB;4000Hz、6000Hz、8000Hz三個頻率的雙耳聽閾總值不應大於270dB且每耳4000Hz不應大於45dB。 ”
新標準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部分。首先是“250-3000Hz”部分。原標準規定“500 、 1000 、2000 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 20 dB; 250 、3000Hz 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 25 dB;這五個頻率上有一或二個頻率超過上述標準5dB可視為合格。 ”
近年來,隨著民航業的迅速發展、民用航空器的不斷更新,以及民航耳鼻咽喉科鑑定技術和測聽環境的升級,這一規定的侷限性日顯突出。鑑於此,我們以現行的WHO正常聽力範圍為依據,將“250~3000Hz”統一界定為25dB,既體現出了科學性,也達到了規範性的要求。
其次是高頻“4000、6000、8000Hz”部分。新標準把高頻總值放寬到了270dB,相對於原標準的210dB,放寬幅度著實不小。這對於當前高頻聽力損失發病率較高的高中生或大學生們來說是一大利好,相信許多受此困擾的同學又看到了翱翔藍天的希望。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雖然高頻總值放寬了,但增加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4000Hz不應超過45dB,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透過。所以,還是要提醒各位同學和廣大飛行愛好者平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耳朵,儘量不去噪聲大的地方,少戴或不戴隨身聽或隨身聽音量控制在較低的強度。
2。鼻腔鼻竇鑑定新標準:逐步放寬,操作性更強。
新標準內容:“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鼻及鼻竇慢性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程度較輕的篩竇和(或)上頜竇炎,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竇口引流通暢;
“b)上頜竇粘膜囊腫,小於竇腔三分之一,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竇口引流通暢。 ”
新標準將“程度較輕的篩竇炎”也認定為合格,同時不再限定上頜竇粘膜囊腫的位置,從整體上體現了招飛標準修訂“放寬”的原則。這一變化得益於當前臨床上鼻內鏡技術廣泛應用以及鼻竇CT的普及。體檢醫師對於鼻竇炎或鼻竇囊腫等鼻腔疾病的鑑定,不再是“盲人摸象”式的,可以藉助先進的儀器延伸自己的視野和角度,對疾病的認識也更為透徹和深入。 因此對於申請招飛的同學們來說,又多了一次合格的機會。總體來說,並不是凡是鼻竇炎就會被淘汰,體檢醫師會根據症狀、鼻腔檢查情況、鼻內鏡或鼻竇CT結果進行綜合判斷,做出合理科學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