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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臺美大小事

    在三權分立的美國,代表司法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與代表立法的國會參議院、眾議院的關係,簡單的說是:大法官要國會同意才能上臺(過程很難),要國會彈劾才能讓大法官下臺(更難),上臺之後,雙方基本就沒有關係了,國會、總統都管不了在職大法官。

    依照美國的制度,大法官候選人被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嚴格稽核、投票,大法官能不能上任,要看投票結果,其間的稽核、兩黨攻防等非常精采艱辛。如果候選人透過上任大法官,除非犯重大錯誤,被國會眾議院透過彈劾,而參議院也投票透過定罪這兩關,才能把大法官免職。否則,大法官是終生職位,他自己不辭職、只要活著都不會下臺,任期可以非常長(最長的46年);總統、國會基本對大法官都沒什麼關係,而是大法官可以經由憲法的解釋、判決,決定或推翻總統、國會、下級法院的決定。

    九名大法官組成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就是三權分立中美國憲法訂定的司法最高權力機關,與總統代表的行政機關、國會代表的立法機關,形成互相制衡的政治體系。

  • 2 # 閒看秋風999

    美國最高法院目前有9名大法官。 最近入職的法官是尼爾·戈爾弗,他於2017年1月31日由川普總統提名,2017年4月7日由美國參議院確認。

    2018年7月9日, 川普總統由提名佈雷特·卡瓦諾代替退休的法官肯尼迪。卡瓦諾目前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巡迴法官。

    由此可見,大法官產生的過程是:總統提名、參議院表決透過、走馬上任、退休(也可以是終身制)。

    最高法院目前有六名男法官和三名女法官。在九名大法官中,有一名非裔美華人、一名西班牙裔美華人。

    歷任大法官大多都是新教徒,包括36名聖公會教徒,19名長老會教徒,10名牧師,5名衛理公會教徒和3名浸信會教徒。

    2018年,副大法官的薪酬為255,300美元,首席法官為267,000美元。 根據美國憲法,禁止國會減少現任法官的工資。

    一旦年齡到了退休期限以及本人申請,法官就可以退休。司法養老金是基於聯邦僱員使用的相同公式計算,但法官的退休金在永遠不會低於他們的在職工資。

  • 3 # 縱橫觀智庫

    謝邀。在美國權力最大的不是握有行政權的總統,而是掌握憲法解釋權的九位大法官!美國九位大法官與國會是相互分權與制衡的關係。首先,《美國憲法》將立法權賦予了國會,將司法權賦予了最高法院,二者是分權的關係;其次,《美國憲法》又規定了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參議院批准,而九位大法官又能宣佈國會的任何議案違憲,二者又是制衡的關係。

    1.美國九位大法官與國會是分權的關係。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行政權歸總統,立法權歸國會,司法權歸最高法院。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組成。《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本憲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均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階法院。所以,美國國會掌握美國的立法權,美國的九位大法官掌握最高司法權,二者是分權的關係。

    美國國會大廈

    2.美國九位大法官與國會是制衡的關係。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三權分立的精髓在於分權和制衡。美國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是終身制,理論可以一直幹到去世。不過,很多大法官到了一定的年齡就會主動要求退休。一旦9位大法官出現空缺,則由美國總統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選,最終任命需要五分之三以上的參議院參議員同意。如美國前任最高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辭職以後,特朗普最新提名了53歲的佈雷特·卡瓦諾成為新的最高大法官獲選人。不過,美國九位大法官也能夠制約美國國會。美國九位大法官擁有美國最高等級權利,那就是《美國憲法》的解釋權!美國九位大法官可以對美國國會透過的任何一項議案進行審查。

    美國總統特朗普與最新提名大法官卡瓦諾

    在美國,按照權力大小排序,應該是最高法院、國會、總統。

  • 4 # 世界真的很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組成。他們的產生方式是,根據特定的優選程式選出來後,由美國總統向參議院提名,獲得通過後再由總統正式任命。所以,他們和國會之間,除了獲得任命批准,或被彈劾,毫無關係。

    在三權分立的美國,為了確保司法獨立不受黨派政治的干擾,大法官們一經任命,只就為法律服務代表法律,而不代表任何黨派或個 人。因此,除非犯了嚴重錯誤經國會彈劾,否則,任何人或黨派無權免除大法官的職務。

    大法官們可以申請離職或退休,但為了法律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他們退休的條件是,年滿65歲任職15年,或者超過70歲任職10年以上。所以大法官們的任期,一般都很長。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在任時間超過30年。

    現任首席大法約翰·羅伯茨,是小布什總統於2005年任命的,至今已有13年。同樣,為了不受黨派政治的干擾,美國大法官實行高薪制,任何人或黨派,不得以任何理由裁減他們的工資。2018年的資料,大法官們的年薪為25.5萬美元,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26.7萬美元。

    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的領導下展開工作。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的司法審判機構,有權複審、調審各州法院審理的案件,還可對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各項法令是否違憲,作出審查結論。而最高法院的判決,便是終審判決。

    而判決的方法,原始而簡單,採用投票制,多數為準。除了日常工作,首席大法官還主持新任美國總統的就職典禮,以及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事務。

  • 5 # 清水空流

    美國是三權分立國家,總統掌握行政權,國會執掌立法權,而大法官就是握有最高司法權、美國聯邦法院(美國最高法院),九位法官均是由時任美國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就可以宣誓就職。一經就職就是終身。除非去世,自己辭職,和違反法律外,任何個人,機構都無法罷免大法官的職務,為的就是確保司法的獨立性。也就是說,國會和大法官是互不隸屬的平級機構。根據名詞解釋:美國大法官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長官,並主管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

    首席大法官主持美國總統的宣誓儀式,但這樣的做卻法律作依據。只是慣例而已。現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約翰·羅伯茨,他由喬治·沃克·布什總統在05年任命。之所以美國大法官是奇數,就是為了在就案件本身進行投票的時候,少數服從多數。避免票數相同。依據美國憲法行使權力的大法官。它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但美國各個州還有地方的最高法院。它們屬於美國地方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相隸屬。比如說,在加州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10年,聯邦法院無權干涉。也就是說。各州最高法院的組成方法和司法領域互相也不盡相同。美國聯邦法院有1位是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

    美國最高法院必須嚴格恪守行政中立,無黨派立場。最高法院不是立法部門。最高法院是法律的審判場所,所依據的法律條文,這是一個專業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在這個框架下,法官的立場是表明他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所以必須確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而非一致透過。但是其實法官的黨派立場實際是客觀存在的。只不過是法官不得公開表達政治立場而已。

    首先要說明的是美國司法體系包括地方法院,地方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大部分案件在地方最高法院就可以了結,還剩下一些存在異議得案件幾乎都在上訴法院中解決。每年各地通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就有上萬件,這些案件最高法院不可能全部審判。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責任是裁決涉及憲法解釋問題的案件,判定某項法律或政府行為是否違憲。透過篩選,他們只會選取部分個案件進行審理,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擁有司法自主權(司法審查權),有權利決定那些案件可審,哪些案件不必審。這些法律包括聯邦憲法、國會立法、聯邦行政規章,這些法律相對來說比較數量不多。絕大多數的法律,是美國五十個州制定的法律而不是聯邦政府制定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司法體系。大概九成以上的訴訟發生在州法院系統內。而最高法院有最終解釋權,他們的裁決為終極裁決。不得更改,比如當年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案件,就是最高法院判處辛普森無罪,後來雖然辛普森確實殺氣妻。但判決無法更改。誰都知道辛普森是殺人犯,但在法律上辛普森永遠無罪。再比如“焚燒國旗”無罪案了,焚燒的星條旗者,被最高法院最終卻赦免了縱火者,但普通美國民眾對焚燒國旗者十分反感。

    美國聯邦大法官的審判不可能都是公正的,也有飽受非議的,但尊重司法判決卻是美國上下必須尊重和遵守的。美國憲法授予美國總統最高赦免權,可以赦免美國聯邦法院判處有任何罪則的人(包括死刑犯,叛國罪)但美國總統很少運用這項權利。可見,美國總統對這項權利的運用也是十分謹慎的。

  • 6 # 劉權林

    有時候,這九位法官要聽國會的,有時候,國會要聽這九位法官的。

    這九位法官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防止多數人暴政,而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參議院跟眾議院不一樣,參議員任期6年,眾議員任期2年,所以參議員也都是精英,總統肯定也是精英了,精英的總統和精英的參議院都同意的大法官無意更是精英了。

    國會透過的法案經總統簽署就是法律,也就是國會有立法權。法院就要根據這些法律來判案,這可以說是聽國會的。

    但是大法官有對法律的解釋權,尤其是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所以當國會透過一項法律,大法官可以宣佈這條法律違憲而沒有法律效力。這可以說國會聽大法官的。

    大法官是不能減工資,也不用退休的,只要大法官不違法,沒有人可以制約大法官。

  • 7 # hording

    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與國會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就是互相獨立,相互制約的關係。

    一方面,九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最高法院以及其下屬法院與國會分別掌握司法權和立法權。美國1787年憲法在聯邦政府層面建立了相互獨立,權力關係相互平等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部門,並規定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而司法權屬於以最高法院為首的聯邦各級法院。這樣,三權就被明確的授予三個彼此相互獨立、相互平等,同時又相互制約的部門。今天由九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最高法院與國會的關係,正是1787年憲法的這一規定而來。換句話說,九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下級法院,掌握聯邦司法權;而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則掌握了立法權。為了保障法官們和國會議員們鞥能夠獨立行使其職權,美國1787年憲法對法官和國會議員的產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包括九名大法官在內的聯邦法官雖然是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任命,但只要其行為端正就可以任職終身,這對保障包括大法官們在內的司法體系獨立司法非常重要。同時,1787年憲法還規定法官的報酬不得減少,法官除受彈劾被定罪外,不得被免職。而國會參眾兩院議員任期分別為兩年和六年,並且他們在國會開會期間的言論是享受司法豁免的,包括九位大法官們在內的聯邦司法體系不能因為議員們在國會開會期間的言論對其發起訴訟。1787年憲法的這些規定,保障了大法官們和議員們能夠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其他權力的干涉。

    另一方面,大法官們還與國會議員們的權力又不是絕對、不受制約的,而是既分立,又相互聯絡,同時又保持平衡的。比如,司法權屬於由大法官們組成的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但是大法官們的任命需要由總統提名,國會參議院同意後才能任命;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人數和下級聯邦法院的設立,都要由國會以法律的形式決定。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確立後,打發掛門可以以司法審查權制約國會,防止國會濫用立法權。而國會則擁有彈劾權,又可以成為懸在大法官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使得大法官們兢兢業業,在法官任期內,行為良好,否則將會受到彈劾這一權力的“威懾”。當然,國會對大法官們為首的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的制約還包括規定法官薪水、決定法院預算等。

    另外,美國各個歷史時期的最重大的政治問題,無不體現在大法官們組成的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的司法訴訟和國會的立法之中。美國司法體系的發展史,國會的立法史,其實就是一部美國政治史。可以說,今天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司法方面的權力和國會立法方面權力,以及總統所擁有的行政權力,能夠發展演進到當今這樣的狀況,這是與美國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塑造的。1789年到1865年的主要問題是聯邦同州的關係和奴隸制,1865年到1937年時政府與經濟關係,1938年到現在,則是個人自由與社會平等。而在這三個階段,最高法院、國會、以及總統,都發揮了自身的作用,在不同階段,分別為維護聯邦的最高地位、聯邦政府監管經濟的權力之爭(最高法院限制聯邦政府管制經濟權力,而國會則傾向於立法擴大)以及擴大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分別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 8 # 王瑞恩

    美國的九名大法官代表司法權,國會參眾兩院代表立法權,兩者都是“三權分立”制度設計的構成部分。

    可能大家在歷史課本上就有所瞭解,三權彼此制衡,具體是怎麼實現的呢?

    大法官可以透過對個案的判決,宣佈國會制定的法律違背憲法而無效。例如,在 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中,最高法院就是透過一份判決,宣佈國會制定的“保衛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中關於禁止聯邦政府認可同性婚姻的部分違背了憲法的精神,因此無效。

    要注意的是,大法官不能“主動出擊”,憑自己的喜好決定什麼時候去找立法機構的茬,而是必須等到具體法律爭議擺到自己面前了才能對法律作出解釋和審查。這也符合法律中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

    另一方面,國會也可以透過彈劾大法官的方式,對大法官作出制裁。歷史上有過幾位遭到彈劾風險的大法官,例如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就曾被指控參與黨派糾紛、無法公正作出判決而面臨過彈劾威脅。還有一位艾畢·福塔斯(Abe Fortas),因為牽扯進一起證券欺詐案件中,而在彈劾的威脅下主動引咎辭職。透過彈劾機制,國會也有辦法制約那些可能徇私枉法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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