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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65867407622

      1.對外代表權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的關係

      如果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3.表決辦法

      合夥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夥企業法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4.異議的處置

      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5.委託的撤銷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決定撤銷該委託。

      6.重要事項的特別規定

      這就是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即:(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夥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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