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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依旺情深1

    從長達一年多的南韓媒體爆料出來的訊息來進行綜合的分析。基本可以看出南韓檢方和南韓法院就朴槿惠涉嫌"親信干政“案等二十一項罪名,是南韓司法部門進行的有罪推定所至。這是嚴重違反司法原則的行為。使判決有失公正!下面對朴槿惠"親信干政"案的案情進行分析。

    一,朴槿惠"親信干政"案的主體是朴槿惠與崔順實。她們兩人是閨密關係。自從朴槿惠當上南韓總統以後,崔順實就以閨密的身份一直活躍在朴槿惠的身邊,成為朴槿惠最為信任的而又沒有獲得"公職任命"的總統幕僚或私人秘書。

    二,崔順實的身份特徵。

    1,管理朴槿惠的個人事務及生活。

    2,主動或被動地接觸或涉及到南韓的國家政務及國家機密。

    3,參與或影響總統的決策。

    4,越權總統辦公室秘書長之職務。

    5,修改朴槿惠的講話稿,影響總統的執政思想。

    6,無形中被賦予權力,甚至左右朴槿惠的"公職幕僚"。

    7,假借總統名義,參與各項經濟活動,或打著總統幌子向企業收受賄賂,謀取私利。

    三,"親信干政"的危害性。讓國家秩序陷入混亂,損害了南韓的國家政治體制。

    四,朴槿惠在"親信干政"案中的錯誤及責任。

    崔順實是"親信干政"案中的主要責任者。她有"干政"行為的故意。而朴槿惠雖然也是"親信干政"案中的主要責任者,但完全是由於她無意或者疏忽而造成的,不能成為行為的故意。

    五,一般此類案子的處理:1,公開道歉(朴槿惠已道過歉)。2,辭職(朴槿惠沒有辭職)。3,彈劾下臺(朴槿惠已被彈劾下臺)。從上述結果來看,朴槿惠已經得到了最重的處罰,彈劾下臺。因此可以認為,朴槿惠已經受到了南韓的政治上最高懲罰。現在南韓檢方又將"親信干政"案指控朴槿惠涉嫌刑事犯罪,並向法院求判30年徒刑。這是典型的"一罪二罰",是"雙重處罰",有違司法貫例。退一萬步說就算南韓檢方強行上套,求判朴槿惠有罪,那也是輕罪。一般多以緩刑為宜。而這次南韓檢方,竟然求判30年,說明了檢方受到外部壓力而作出的有違常規的決定。因此可以認為,判朴槿惠刑期30年,這是個冤案。是南韓政治生態中的政治清算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六,至於南韓檢方指控朴槿惠涉嫌其他方面的20項罪行。南韓檢方沒有提交得力的有效的證據。主要表現在:1,朴槿惠沒有經手過錢,行賂方也沒有直接將錢交給朴槿惠。沒有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朴槿惠有貪汙受賄的行為。2,最為主要的是朴槿惠沒有貪汙受賄的動機,她是個無丈夫、無子女、無父母的三無總統,她要貪汙錢沒有任何意義。3,朴槿惠與崔順實是閨密關係,但沒有血緣關係。4,朴槿惠在當上總統後,已經將自己的弟妹進行政治保護起來,拒絕他們進入青瓦臺,也拒絕他們任何經濟方面的往來。以至於檢方查了一年多,朴槿惠和她的弟妹在經濟上還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其它方面,南韓檢方還指控朴槿惠涉嫌什麼"洗腳罪"等,那根本就上不了檯面。

    總之,南韓檢方指控朴槿惠"親信干政"案及其它的20項罪名,案子錯綜複雜,疑點很多,沒有得力的證據。南韓法院做出輕率的判決,是對一個國家總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南韓政治制度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南韓法制體系的不負責任!

  • 2 # 舞動人生124

    檢方對朴槿惠干政案的有罪推定,我想源於三方面,一、南韓自1993年實行西方民主化競選總統後,每位總都存在總統利用手中的大權,收受南韓大企業資金,都具有受賄罪。二、南韓總統放任自己的親屬、親信收受大企業資金,使親屬、親信與企業互相勾結,損害國家利益。三、南韓總統雖為民主選舉,執政能力差,需要親屬、親信幕後出謀劃策。四、親屬、親屬收受企業資金,是總統的幕後指使,是共犯。以朴槿惠來說,崔順實女兒被梨花女子大學破格錄取,沒有樸的總統大權,崔順實無法辦到。崔順實收受Mir財團、K體育團、三星集團等企業鉅額資金,沒有樸的幕後指使和參與,崔順實一個無權無勢無法做到。崔順實電腦裡有樸的總統演講稿和前總統李明博的會議稿,崔順實沒有徵得樸的默許,崔順實哪來那麼的膽子?崔順實常常進入青瓦臺,並有兩次從正門進出,沒有樸的允許,她不敢肆意妄為,青瓦臺正門本是外國政要才可以進出的,一般青瓦臺工作都不敢的。檢方給朴槿惠犯罪推斷,一是源於歷屆總統的腐敗,二是檢方也許接受了文在寅的幕後命令,於是21項罪名就硬生生嫁禍樸瑾惠身上,讓她走進拘留所後,至今翻了身,樸瑾惠的餘生如何,今日下午應該有個初步結果。

  • 3 # 希望之光164831865

    一—南韓的政治體系構建決定了其任何一位在任總統,在其卸任後必將會被後繼任者清算的歷史悲哀。其根源在與反對黨的仇恨對立所致,三無總統朴槿惠就是嫁給了她的這個國家,但她還是被後續繼任遭遇到了政治清算——可以預料,現任總統文再寅,無論他如何在其任職期間做到如何清白,其後的繼任者如若不是本派系接棒。他也一樣會被反對派繼任者以濫用職權,干擾司法等罪名進行政治清算的。歷史車輪滾滾向前,希望南韓政治清算亂象不再重演。

  • 4 # 愛樂之聲映蓮

    我每次看到鐵窗內的樸總統這張照片就淚流!南韓現代政付利用權力這樣迫害前總統真是無天無理!從長達一年多的南韓媒體爆料出來的訊息來進行綜合的分析。基本可以看出南韓檢方和南韓法院就朴槿惠涉嫌"親信干政“案等二十一項罪名,是南韓司法部門進行的有罪推定所至。這是嚴重違反司法原則的行為。使判決有失公正!呼籲南韓民眾努力救救南韓的好總統!她是你們的好總統!

  • 5 # 熠熠古客

    謝依旺情深1友邀答!

    怎樣理解南韓檢方對朴槿惠“干政案”的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顧名思義,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限定人身自由後,立案部門先不予認定犯罪證據,而是先入為主,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然後根據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所觸犯法律案件的性質和範圍,按圖索驥的去尋找證據。透過尋找證據證明,再依據法律條款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有時有罪推定造成的冤假錯案雖然得到平反,但在有罪推定下,實際無罪的“嫌疑人”卻已被法律執行而失去生命,造成無法挽回的歷史遺憾。有罪推定是法制不健全時代的產物,帶有明顯的“權大於法”印記,是權利至高無上的封建思想遺毒作祟的產物。那時雖然有法,但法律是被權利綁架的,只為掌握權利的人作為對無權階層實施淫威的服務工具。

    隨著社會進步,法律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逐漸深入人心。法律成為一個專門的體系,從權利羽翼下獨立出來,變成了制約權利的“達摩利克之劍”,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才得以得到真正體現。成為西方國家備受推崇和吹捧的成就而加以推廣。

    民主法制的核心就是在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下,對犯罪實行“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將犯罪嫌疑人先做假定無罪推定。為了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支援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獲取證據過程嚴謹,必須經得起法律推敲而無懈可擊,才能最終認定犯罪。對經法律推敲有懈可擊的都不能作為對犯罪認定的證據。極大的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尊嚴。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南韓自詡為民主法制國家。但是從對朴槿惠所謂的“干政案”一案審理來看,卻體現不出民主法制國家法律所應體現出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進步到民主法制的法律又被人為的“打回原形”,再次成為遭受權利綁架的用來為權利服務的殺人工具。

    為了從法律上扳倒朴槿惠,南韓檢方毫不掩飾的重新操起“有罪推定”的強權手段,罔顧事實,恬不知恥的對朴槿惠所謂的“干政案”強行定罪。雖然在法庭上檢辯雙方經過若干次的交鋒,南韓檢方所提供的證據,明眼人一看就是“羅織罪證”,絲毫經不起法律的推敲,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即便如此,也絲毫改變不了南韓檢方對朴槿惠的羈押,延期羈押,逼供誘供,單方定罪,法院採納檢方證據單方判決的強詞奪理。從朴槿惠聽到法庭宣判日期訊息後,說出一句“隨他去吧”的話裡,可以研讀她對南韓法律已懷有絕望的心理。

    從整個案件立案審案定出宣判日期過程來看,南韓檢方的“有罪推定”可以做出以下理解。

    一,南韓民主法制程序不是進步,而是出現了嚴重的倒退。

    二,法律已經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則,法律尊嚴蕩然無存。法律成為虛設,審判變成兒戲。

    三,法律程式不再存有嚴密的合法性。變成權利綁架下用來作為私人鎮壓手段的服務工具。

    四,法律成為維護權利罪惡的遮羞布。

    五,有罪推定是對法律的濫用和嚴重藐視,是對人權嚴肅的踐踏。

  • 6 # 石軒木屋7

    南韓檢方對朴槿惠案有罪推定,就是要定朴槿惠罪。

    朴槿惠必須有罪。

    朴槿惠總統被彈劾,崔順實,李在鎔都判定有罪。作為主謀,朴槿惠必須有罪。文在寅當總統,可以操控司法,朴槿惠在朴正熙時入獄,和朴槿惠競選總統落選。朴槿惠是文在寅真正對手,必須有罪。

    透過推定找朴槿惠罪刑

    既然朴槿惠有罪罪怎麼來,只有推理。崔順實,無官無職。卻做了很多事情。正好是干政。既然干政,就要有證據。

    替朴槿惠改演講稿。普通朋友改,幫忙,崔順實改,干政。

    三星給崔順實錢,為什麼給,因為可以辦事。如果不認識朴槿惠,那是幫忙,如果認識朴槿惠,幫忙受賄。

    所有這些都是有罪推定,因為認識朴槿惠,所以崔順實什麼事情,都可以和朴槿惠掛鉤,掛上就有罪名。

    所以南韓檢方對朴槿惠有罪推定,就是為了定罪。

  • 7 # 鐵男春秋

    南韓檢方對朴槿惠"干政案"的有罪推定是受外界影響,被迫做出有違南韓法制觀念的公正判決,歷史上最嚴重以“莫須有”的罪名捏造22條罪證指控朴槿惠,“以政治清算”為目的迫害一個曾經為南韓做過巨大貢獻的前總統朴槿惠,文在寅做得有點過份!

    朴槿惠雖然讓“閨蜜”崔順實進青瓦臺批改政府機要檔案,崔順實勾結朴槿惠的貼身秘書並以朴槿惠的名義身份去詐三星集團要錢,朴槿惠並不知情,致使崔順實公司破產而自己潛逃法國後去英國,以為“風聲一過”又潛回南韓,立即遭到檢方逮捕!崔順實在檢方面前剛開始是否認的,說是她害了朴槿惠,過後又推翻一切口供,讓自己和朴槿惠捆綁共同詐三星集團的錢,出爾反爾,這哪裡是好“閨蜜”,是一個“吃人不吐骨頭的豺狼!”

    朴槿惠之前得到百萬民眾的支援,後因“閨蜜”崔順實介入青瓦臺的干政案這一錯誤後,反對派為了爭取得到民眾的投票權,公開向民眾說出崔順實幹政案真相!導致了南韓百萬民眾風起雲湧奔向青瓦臺,聲討朴槿惠,要求彈劾朴槿惠下臺。

    最終檢方聽取了百萬民眾的呼聲把朴槿惠彈劾下臺了,這是南韓歷史上第一個被檢方彈劾下臺的總統,真是“一朝錯,滿虧損!”總統犯錯被趕下臺,是最嚴厲的懲罰!朴槿惠還有自由之身的。檢方沒有證據是不能無故亂抓人的,但是檢方沒證據之前卻受到外力的干擾,做出了違背律法的有關規定,把朴槿惠拘留、收押的可恥行為!作為朴槿惠的律師團,哪有不懂南韓的法律制度的,可檢方還是超出了職責範圍了。導致了律師團集體辭職抗議,包括朴槿惠都很生氣,說道“由法官怎樣就怎樣”意思說南韓之前定的法律、法規全部作廢了,只聽法官一人都可以定一個人的罪,不需要任何理由。這不是濫用職權,知法犯法嗎?朴槿惠知道她是躲不過文在寅的“政治清算”的。無論檢方拿出多少罪證都不能證明朴槿惠有罪,既然證明不了再關下去也無意義!

    可是文在寅他會放過朴槿惠嗎?絕對不會放過,即使是冤假錯案,一樣要定朴槿惠死罪,即使不死罪,也會判個30至50年吧。反正南韓的律法已經死亡,由文在寅一個人說了算,檢方不賣力,法官的烏紗帽就保不住了。

    一個要嫁給南韓的三無女人、前總統朴槿惠至今還在不停地被檢方傳訊審問,朴槿惠再不招自己有罪,看來是凶多吉少了。

  • 8 # 貝貝和豆豆的視野

    關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我們首先要弄懂什麼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以朴槿惠案為例,就是說南韓檢方在法院還未就"干政案"判決朴槿惠有罪的情況下,檢方以掌握的證據包括朴槿惠的口供推定朴槿惠為實際犯罪人。

    “有罪推定”的弊端就是在案件審理過程會對被追訴人中產生不利的影響。因為普通民眾會先入為主,雖然司法機關還未對被追訴人判決有罪,但民眾和媒體會受檢查機關對被追訴人的有罪推定所誤導,做出對被追訴人的有罪判斷。從而對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在朴槿惠"干政案"中,南韓檢方的有罪推定無形中引導了大部分的南韓民眾做出朴槿惠有罪的判斷,在社會上形成民怨。朴槿惠的個人名譽,政治形象等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瞬間全方位地傾倒。無疑這些因素又對朴槿惠案件審理的走向產生不利的影響。客觀地說有罪推定使得朴槿惠在案件審理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在檢方對朴槿惠的二十一罪名指控中有十二項的指控與崔順實有關,檢方認為崔樸二人是“共犯”即兩人共謀作案。以此而論朴槿惠"干政案"涉及十二項的罪名指控。我個人判斷檢方推定朴槿惠有罪的證據多數來源於崔順實案,比如一臺崔順實的私人平板電腦,裡面儲存有大量的朴槿惠演講稿檔案。這臺平板電腦是崔順實男性密友高永泰提供的,高永泰聲稱這臺平板是崔順實私人物品。檢方還在青瓦臺前秘書鄭虎成的手機中發現了有關時任總統朴槿惠親信崔順實幹政的簡訊。在簡訊中,朴槿惠稱崔順實為“崔老師”。2016年10月25日,時任總統朴槿惠曾就其親信崔順實審閱、修改總統演講稿醜聞向全體國民發表致歉講話。講話中,她承認了親信崔順實曾經給予她很多幫助,包括審閱修改總統演講稿。朴槿惠的致歉發言應該說也是檢方的一項證據。其他索賄受賄的證據則來源於企業高管的供述。比如三星太子李在鎔的供詞。

    其實“有罪推定”還存在另一個弊端,就是在取證過程中可能採用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做法。比如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以及利用規則或形式這些較為隱蔽的手法。至於南韓檢方對朴槿惠有沒有使用這些手段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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