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違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結合起訴書的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的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是把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界定為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辯護人認為該指控有待進一步商榷,理由如下:
1、買賣票據行為不屬於“資金支付結算”行為(刑法225條第3款)
本案中被告人介紹買賣票據的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息差,買賣後的票據繼續進入流通領域流通,票據本身的性質並未改變、更沒有對票據進行最終清算,即不是為了“給付貨幣”,也不是為了“資金清算”,和結算更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買賣票據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2、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的性質實為“票據中介”而票據中介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必要條件。因此,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必須首先對行為的違法性作出準確判斷。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一種權利憑證。票據中介實施的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票據代理貼現行為,本質上是收取對價轉讓票據權利,而目前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此類行為。
根據票據法的基本原理,票據的生命在於流通性,票據背書轉讓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據法鼓勵票據轉讓流通,而不是把票據作為一種一次性的支付工具來規定,對票據轉讓行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評價。
事實上,銀行承兌匯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規範的是對銀行環節業務的出票行為、銀行承兌行為、銀行貼現行為的規範,而對票據流轉的中間環節並無限制。
根據刑法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違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結合起訴書的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的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是把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界定為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辯護人認為該指控有待進一步商榷,理由如下:
1、買賣票據行為不屬於“資金支付結算”行為(刑法225條第3款)
本案中被告人介紹買賣票據的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息差,買賣後的票據繼續進入流通領域流通,票據本身的性質並未改變、更沒有對票據進行最終清算,即不是為了“給付貨幣”,也不是為了“資金清算”,和結算更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買賣票據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2、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的性質實為“票據中介”而票據中介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必要條件。因此,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必須首先對行為的違法性作出準確判斷。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一種權利憑證。票據中介實施的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票據代理貼現行為,本質上是收取對價轉讓票據權利,而目前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此類行為。
根據票據法的基本原理,票據的生命在於流通性,票據背書轉讓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據法鼓勵票據轉讓流通,而不是把票據作為一種一次性的支付工具來規定,對票據轉讓行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評價。
事實上,銀行承兌匯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規範的是對銀行環節業務的出票行為、銀行承兌行為、銀行貼現行為的規範,而對票據流轉的中間環節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