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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707966239830
定金的性質具體是證約性質、預先給付性質以及擔保性質。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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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沐晨1988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定金的性質具體是證約性質、預先給付性質以及擔保性質。
1、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抵作價款,因此定金也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在這一點上定金與預付款相類似。正因為定金與預付款有著不同的性質,因此在當事人於合同中約定一方預先給付一定款項時,應當分清該款項是預付款還是定金。確定該款項的性質時,應當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實質內容為準,而不應僅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寫定的名稱為準。
2、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因為定金合同是為保證主合同履行而設立擔保的從合同,從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定金合同又是實踐合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事實足以證明主合同的存在。特別是口頭合同,在當事人是否存在合同發生爭議時,主張合同存在的當事人一方舉出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就可證明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
性質: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透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 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中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中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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