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言文中“之”字的用法
(一)之
1. 用作代詞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
譯為“他”(他們)、“它”(它們)。
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盡其材,鳴之而不能通其義,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 用作助詞
(1)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
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
例: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2)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
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
例:宋何罪之有?(《公輸》)
(3)結構助詞。
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譯時可省去。
例: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愛蓮說》)
(4)音節助詞。
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例:頃之 ,一狼徑去,其一犬坐於前。(《狼》)
3. 用作動詞
可譯為“去、往、到”。
例: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在文言文中“之”字的用法
(一)之
1. 用作代詞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
譯為“他”(他們)、“它”(它們)。
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盡其材,鳴之而不能通其義,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 用作助詞
(1)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
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
例: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2)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
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
例:宋何罪之有?(《公輸》)
(3)結構助詞。
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譯時可省去。
例: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愛蓮說》)
(4)音節助詞。
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例:頃之 ,一狼徑去,其一犬坐於前。(《狼》)
3. 用作動詞
可譯為“去、往、到”。
例: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