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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考營養配餐員資格證,營養配餐員任值達5年以上者可以考取營養配餐員技師。

    營養配餐員

    營養配餐員是勞動保障部於2002.2.26頒佈的一種新型職業,其職業程式碼為4-03-04-01,為第42種職業。目前已有不少的職業培訓機構從事營養配餐員的培訓,其資格考核和標準已以頒佈,並有指定培訓考核教材。

    下面是營養配餐員國家職業標準

    1.1 職業概況

    1.1 .1 職業名稱 營養配餐員

    1.2 職業定義

    根據用餐人員的不同特點和要求,運用營養學的基本知識配製適合不同人群合理營養要求的餐飲產品的人員。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階(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1.4 職業環境條件 室內、常溫。

    1.5 職業能力特徵

    具有熟練、準確的計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靈活,並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具備正常的色、味、嗅辨別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畢業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中級不少於300標準學時;高階不少於260標準學時;技師不少於22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培訓中級營養配餐員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階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階營養配餐員或技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或相關專業)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並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8.1 適用物件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 申報條件

    ——中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餐飲職業(如烹調、麵點、餐廳服務等)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從事餐飲相關職業(如烹調、麵點、餐廳服務等)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高階(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高階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階技工學校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認定的、以高階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技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階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本職業技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階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高階職業資格證書後的高階技工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滿2年。

    1.8.3 鑑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採用現場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理論知識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技能操作考核。技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1.8.4 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15~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考評人員;技能操作考核考評員考生配比為1:5,且不少於3名考評員。

    1.8.5 鑑定時間

    各等級理論知識考試時間均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時間:中級120min,高階120min,技師150min。

    1.8.6 鑑定場所裝置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實習場所或標準教室進行。

    2.2.基本要求

    2.1 職業道德

    2.1.1 職業道德基本知識

    2.1.2 職業守則

    (1) 忠於職守,熱愛本職。

    (2) 講究質量,注重信譽。

    (3) 鑽研業務,開拓創新。

    (4) 遵紀守法,協作互助。

    2.2 基礎知識

    2.2.1 常用烹飪原料基礎知識

    (1) 蔬菜類。

    (2) 水產類。

    (3) 畜禽類。

    (4) 糧食類。

    (5) 果品類。

    (6) 調味品類。

    2.2.2飲食營養學知識

    (1) 營養素的基本知識。

    (2) 人體對熱量需要的知識。

    (3) 食物中營養素的消化、吸收和代謝的基本知識。

    (4) 各類食物營養價值評定知識。

    (5) 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及膳食寶塔。

    (6) 平衡膳食基本理論及合理膳食制度。

    2.2.3 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1) 食品衛生與食品安全知識。

    (2)個人衛生安全知識。

    (3)環境衛生安全知識。

    2.2.4 成本核算基本知識

    2.2.5 法律基礎知識

    (1) 食品衛生法的相關知識。

    (2)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知識。

    (3) 商標法的相關知識。

    (4) 環境保護法的相關知識。

    (5)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知識。

    公共營養師

    公共營養師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第四批新職業於2005年第三季度職業釋出會上正式釋出新的國家職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製併發布的《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發行,2007年4月1日第一版,2007年4月1日第一次印刷),其職業定義:從事公眾膳食營養狀況的評價與指導、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傳播,促進國民健康工作的專業人員。

    主要從事的工作內容包括:

    (1)進行膳食調查和評價;(2)人體營養狀況測定和評價;(3)營養諮詢和教育;(4)膳食指導和評估;(5)食品營養評價;(6)社群營養管理和營養干預;(6)培訓和管理

    職業概況:

    國民營養與健康狀況是反映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衛生保健水平和人口素質的重要指標。良好的營養和健康狀況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在美國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國家都透過立法形式確定了營養師的法定地位,一把來說營養師的社會地位及管理模式與醫生類似。中國營養師認證管理以前都集中於從事臨床營養治療的醫生,採取執業醫師考試或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的形式來管理,衛生部負責此項工作。各醫學院校沒有設立專門營養專業。但這類營養專業人員都集中於醫院等醫療機構。這種管理及培養體制,相較於中國國民的營養狀況,形成了專業營養人員特別是為公眾提供營養服務人員的巨大缺口,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從事公共營養工作的專業人員不足5000人。

    隨著國家職業資格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及職業教育的推廣普及,營養師教育培訓專案逐漸升溫。特別是在2004年10月衛生部王隴德副部長在國務院新聞釋出會上介紹了中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現狀以及2005年3月全華人代會上頒佈《國民營養條例》議案的提出,更使得營養師的培訓認證市場空前火爆。

    為加快營養方面的衛生人才隊伍建設並配合《國民營養條例》起草工作,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於2005年的5月16日正式向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及國家職業分類大典與職業資格工作委員會提交了《公共營養師新職業建議書》,並順利透過新職業論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下發的《關於健康管理師等建議職業的意見》中明確表示“同意將健康管理師、公共營養師、醫療救護員建議職業列為新職業”。公共營養師作為第四批新職業於2005年第三季度職業釋出會上正式釋出。

    鑑於公共營養師歷來是公共衛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職業管理的有關程式,衛生部辦公廳於2005年11月14日發出《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申請將醫療救護員等3個新職業納入衛生行業特有國家職業的函》(衛辦人函〔2005〕499號)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建議將公共營養師納入衛生行業特有國家職業管理。2005年11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同意將醫療救護員等2個新職業納入衛生行業特有職業範圍的函》(勞社廳函〔2005〕425號)函覆衛生部辦公廳,“鑑於公共營養師涉及的行業、部門較多,如需在衛生系統單獨開展這一職業的技能鑑定工作,可請你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與我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具體研究”。

    同時,為使該職業能順利的、科學的開展鑑定工作,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受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委託,組織專家完成了該職業的國家職業標準、教材的開發編寫工作。公共營養師的國家職業標準已於2006年12月27日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第十五批國家職業標準》(勞社廳發〔2006〕33號))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公共營養師的意見以及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的開發進度,同時考慮到該職業人員的培訓模式、服務方式、從業崗位均與衛生行業密切相關,2007年2月6日,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發出《關於在衛生系統開展公共營養師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函》(衛職鑑報〔2007〕2號),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建議由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率先在衛生系統內開展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技能的鑑定工作,為今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起到示範性作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發出《關於同意在衛生系統開展公共營養師試驗性鑑定的覆函》(勞社鑑〔2007〕51號),同意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2007年7月份的全國統考日期間,在北京舉辦一次衛生系統人員的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試驗性鑑定”。根據此回覆意見,2007年7月22日,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北京大學醫學部組織來自全國各地的145名考生參加了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試點鑑定工作,有效的驗證了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和鑑定方案,為開展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推廣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

    在此基礎上,根據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之前達成意見,2007年8月14日,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向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關於在衛生系統繼續開展公共營養師試驗性鑑定的函》,建議“在2007年9月、11月的全國統考日在衛生系統開展公共營養師三級、四級試驗性鑑定”。2007年9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與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聯合下發了《關於在衛生系統開展公共營養師試驗性鑑定工作的通知》,“決定9月23日在北京市、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甘肅省等6個省(直轄市)衛生系統組織開展一次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試驗性鑑定工作”。此次鑑定共有792名考生參加鑑定考試

    以上是關於公共營養師這一職業從確立到至今的一些情況介紹。單就營養師的培訓和認證在國內的發展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2004年左右至2005年公共營養師確立為國家職業之前

    這一階段,正是職業培訓及考試認證市場初步發展的時期。同時,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對於健康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強,醫學衛生類的培訓及認證專案成為了這一市場的熱點,尤其是衛生部王隴德副部長就中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現狀及《國民營養條例》起早工作的倆次講話以後,“營養師”便成為了這一市場最為火爆的專案,並逐步升溫至今。在這一時期內,眾多機構等紛紛以各種名義陸續開展與營養師相關的培訓及認證專案。其中很多機構均是堂而皇之招搖而身份不明,牟取暴利為目的而無所不用,如:國家唯一認證、行業從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國際通用認證等等。這些專案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相關法規及國家有關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政策,而且其培訓質量低下、考核管理混亂,影響了營養師的社會形象。

    二、2005年至2007年7月

    這一階段,公共營養師經由衛生部申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成為正式的國家職業。這一舉措從國家層面上明確了這一職業的認證和資格授予政策要求,對於規範培訓市場,肅清不良機構的違規行為起到極大的作用,一些前期從事相關認證的機構紛紛推出了市場。雖仍有個別仍在繼續開相關的認證專案,但已難成氣候。

    在該職業釋出以後,按照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要求,應在該職業標準正式頒佈以後方可進行有關鑑定,為此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委託,積極組織有關專家開展標準編寫工作。因此時即沒有統一的國家職業標準,也沒有規範的鑑定方案出臺,造成各地職業解釋五花八門、職業標準一地一樣。其考核也相對混亂。

    三、2007年衛生行業試驗性鑑定至今

    2007年7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和衛生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北京大學醫學部組織來自全國各地的145名考生參加了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試點鑑定工作。其中有70餘名考生透過鑑定並獲得公共營養師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自此,才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共營養師及正式的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鑑定。關於這段情況,前面已有相關介紹,在此不再複述。

    另據十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分組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第四十四條: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公共營養師應屬於這一範疇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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