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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驗收管理,規範驗收行為,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水移〔2012〕77號)、《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管理辦法》(檔發〔201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10〕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78號)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移民管理機構主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驗收(以下簡稱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主持的驗收從其規定。

    第三條 大中型水庫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庫工程進行驗收,不得下閘蓄水。

    水庫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後2年內,應進行移民安置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的,不下達後扶人口指標。

    第四條 移民安置驗收分為移民安置階段性驗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驗收。

    移民安置階段性驗收是指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階段的移民安置驗收。

    第二章 移民安置驗收依據、內容及條件

    第五條 移民安置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二)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等規劃設計成果;

    (三)實施中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及批准檔案;

    (四)移民安置專案資金年度計劃;

    (五)移民安置相關協議。

    第六條 移民安置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或處理、專項設施處理、防護工程建設、水庫庫底清理、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移民檔案管理、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措施、建設用地手續辦理等。

    移民安置階段性驗收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驗收內容。

    第七條 導(截)流階段移民安置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導(截)流期內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礦企業已經完成搬遷;

    (二)對城集鎮、專項設施的影響已經得到妥善處理;

    (三)壅高水位淹沒影響範圍內的庫底清理工作已經完成;

    (四)度汛方案已經批准。

    第八條 樞紐工程分期蓄水和樞紐工程正常蓄水位移民安置驗收應當在相應的蓄水位淹沒影響範圍內滿足以下條件:

    (一)農村移民已經完成搬遷,生產安置基本到位;

    (二)城集鎮遷建工作基本完成;

    (三)工礦企業搬遷或補償處理已經完成;

    (四)專業專案處理基本完成;

    (五)防護工程基本完成;

    (六)庫底清理工作已經完成,衛生、環保、文物部門出具了可以蓄水的意見;

    (七)度汛方案已經批准;

    (八)應該歸檔的檔案材料已經完成階段性的整理收集工作。

    第九條 移民安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村移民已經完成搬遷安置,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已經完成,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措施已經落實;

    (二)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或處理、專項設施處理已完成並透過驗收;

    (三)淹沒補償費已撥付到位,並按規定兌現完畢;

    (四)淹沒補償費竣工決算編制完成並透過政府審計;

    (五)土地徵收徵用手續已辦理;

    (六)後期扶持政策措施已落實;

    (七)移民稽察和階段性驗收提出的主要問題已解決;

    (八)移民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已完成,並滿足完整、準確和系統性的要求。

    第十條 省移民管理機構主持的移民安置階段性驗收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案法人的終驗申請;

    (二)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初驗報告;

    (三)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工作報告及自驗報告;

    (四)專案法人編制的業主管理工作報告以及備查資料;

    (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移民規劃設計工作報告;

    (六)移民綜合監理單位編制的移民綜合監理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省移民管理機構主持的移民安置竣工驗收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案法人的終驗申請;

    (二)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初驗報告;

    (三)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工作報告及自驗報告;

    (四)專案法人編制的業主管理工作報告以及備查資料;

    (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移民規劃設計工作報告;

    (六)移民綜合監理單位編制的移民綜合監理工作報告;

    (七)移民監測評估單位編制的移民監測評估工作報告;

    (八)移民安置工程專案的單項竣工驗收意見;

    (九)移民安置資金審計報告。

    第三章 移民安置驗收程式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驗收前,大中型水庫工程專案法人應當商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驗收工作計劃,對移民安置自驗和初驗工作做出安排,對移民安置驗收工作提出建議。移民安置驗收工作計劃應當報移民安置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驗收程式分為自驗、初驗、終驗。

    移民安置自驗是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的自我檢查和驗收。移民安置初驗是指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的初步檢查和驗收。移民安置終驗是指省移民管理機構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的全面檢查和驗收。

    移民安置工作僅涉及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移民安置初驗可與自驗合併進行。

    第十四條 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自驗,形成自驗報告。自驗合格後,由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在自驗透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級移民管理機構提出初驗申請;

    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在接到初驗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移民安置初驗。

    初驗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由初驗組織單位或專案法人向省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終驗申請,由終驗主持單位組織驗收。

    省移民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專案法人終驗申請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驗收,如決定驗收則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終驗。透過移民安置驗收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主持單位應在移民安置驗收透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移民安置驗收報告印發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驗收未透過初驗或終驗的,主持單位應在移民安置驗收不予透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不予透過驗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和驗收申請單位應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照驗收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 移民安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按照驗收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妥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章 移民安置驗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主持單位,應組織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由驗收組織或主持單位、專案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專案法人、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主持單位代表擔任。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召開移民安置自驗會議前,應組織相關單位填寫驗收表格,進行自驗評定,整理檔案資料,編制資料目錄,並編寫實施管理工作報告和自驗報告。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自驗會議主要參會單位為:縣移民、衛生或疾病控制、林業、國土、交通、水利、建設等有關部門,專案法人及移民規劃設計、移民綜合監理、有關鄉鎮政府等單位。

    第二十條 自驗會議議程

    (一)成立驗收委員會並宣佈驗收委員會名單;

    (二)聽取專案法人、縣級移民管理機構關於移民安置實施情況彙報;

    (三)聽取相關實施單位關於庫底清理(林地清理、建構築物清理、衛生清理)情況的彙報;

    (四)聽取國土、交通、水利、建設等部門的相關工作報告或意見;

    (五)聽取有關鄉鎮彙報;

    (六)聽取規劃設計、綜合監理等有關單位彙報;

    第二十一條 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在召開移民安置初驗會議前應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現場抽查縣級政府自驗成果,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移民安置初驗會議主要參會單位為:縣人民政府,縣移民、衛生或疾病控制、林業、國土、交通、水利、建設等有關部門,專案法人及移民規劃設計、移民綜合監理、有關鄉鎮政府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初驗會議議程

    (一)成立驗收委員會並宣佈驗收委員會名單;

    (二)聽取縣級政府自驗情況報告;

    (三)聽取專案法人管理工作報告;

    (四)聽取設計單位工作報告;

    (五)聽取移民綜合監理工作報告;

    (六)聽取專家意見;

    (七)聽取初驗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單位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移民管理機構在召開移民安置終驗會議前應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現場抽查縣級人民政府自驗成果和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初驗成果,檢查安置資金使用情況,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 移民安置終驗會議主要參會單位為: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縣人民政府,縣移民、衛生或疾病控制、林業、國土、交通、水利、建設等有關部門,專案法人及移民規劃設計、移民綜合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六條 終驗會議議程

    (一)成立驗收委員會並宣佈驗收委員會名單;

    (二)聽取專案法人管理工作報告;

    (三)聽取設計單位工作報告;

    (四)聽取縣級政府實施情況及自驗情況報告;

    (五)聽取移民綜合監理工作報告;

    (六)聽取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初驗工作報告;

    (七)聽取其他部門意見;

    (八)專家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移民安置驗收報告應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成員同意後透過。驗收委員會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驗收報告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協商確定。主任委員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個人違反國務院471號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相關規定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水庫下閘蓄水前階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庫底清理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專案法人違規擅自下閘蓄水的,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樞紐工程執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專案法人違規蓄水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因弄虛作假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單位應當撤銷驗收報告,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驗收所需費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湖南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移民安置階段驗收鑑定書格式

    2.移民安置竣工驗收鑑定書格式

    附件1:

    X X X 水庫移民安置XX階段驗收

    鑑 定 書

    (封面格式)

    年 月 日

    X X X水庫X X階段驗收委員會

    X X X 水庫移民安置XX階段驗收

    鑑 定 書

    (扉頁格式)

    驗收主持單位:

    地方政府:

    專案法人:

    設計單位:

    監督評估單位:

    驗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驗收地點: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24歲遇到渣男懷孕,結果他卻跑了,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