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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的共通要件

    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中國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沒有對成立要件作出明確規定,而後公佈的合同法對兩者稍做了區分,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共通要件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有不同。在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即告成立;在雙方法律行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2.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例如,買賣的價金以及委任的授權事項等,須能確定。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這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別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為的成立,表意人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和撤回。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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