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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娟美小律

    關於“用別人的卡給自己轉1900,構成什麼行為?能否立案的問題”,我有幾點意見提供,以作參考。

    首先,用別人的卡轉錢,別人知道嗎?如果別人不知道,那麼是偷的別人的卡?還是騙的別人的卡?還是隻是讓你代為保管?還是撿到遺失物?如果是偷的,盜竊無疑。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偷卡轉錢給自己,完全符合主客觀要件。如果是騙得,必然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是代為保管,或者撿到遺失物那是侵佔。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其次,用別人的卡給自己轉錢,也是夠傻的行為。

    銀行或手機轉賬是有記錄的。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居然還轉賬,也是奇葩。直接取現更直接還不容易查到資金流向記錄。根據常識判斷,要麼作案經驗不足,要麼確實沒有非法佔有的明顯目的。這塊需要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了。

    最後,會不會立案。

    盜竊和詐騙都屬於數額犯。侵佔罪也提到了數額較大,所以能不能夠罪主要看這個數餓了。盜竊門檻低點,詐騙相對高點,侵佔更好,另外侵佔屬於“不告不理”的罪。剩下的就是自行百度你們當地的立案數額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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