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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2巖

    婚前一方房產婚後拆遷安置 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拆遷條例產權調換的規定,取得的安置房產權,是對婚前房產的補償,或者說是前一物權的權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如果超出面積要求的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為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在拆遷安置的產權證上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這個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個人承租的公房,婚後獲得的拆遷安置承租人的房產和補償款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此時要區分是等值還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區分增值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財產使之增值,那麼對該增值部分就應該按共有處理。

    綜上,婚前個人房產,婚後拆遷安置,補償安置房在等值範圍內原則上屬於個人財產。對以夫妻共有財產購買的超過原等值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所謂等值,應作擴大理解,可以理解為包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增值部分,因為該增值部分與另一方沒有關係,根據物權延伸規則,應當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我們應當明確,等值,等的是離婚該房產的價值,包括該房產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結婚時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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