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專業類別劃分的規定
一、根據人事部、國家計委[2001]127號檔案第十九務關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專業類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專業類別劃分的原則是:
1.結合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實際,考慮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要求;
2.依據工程技術覆蓋範圍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實際;
3.有利於推進單位資格認定製度逐步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接軌;
4.有助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潛能的發揮和人才流動;
5.儘量充分地利用現有工程諮詢管理平臺,簡化操作。
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執業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1.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港口與航道)
2.水利水電(包括水利、水電)
3.電子資訊(包括電子、通訊資訊、廣播電影電視等)
4.農林(包括農牧漁業、林業)
5.採礦和礦物加工(包括冶金礦山、非金屬礦山、煤炭、鋼鐵、有色冶金、黃金、建築材料等)
6.石油(包括石油、天然氣的開發、開採工程)
7.化工與製藥(包括化工、醫藥、石油加工等)
8.傳送變電(包括火力發電、風力發電、新能源、送變電工程等)
9.核工程(包括核工業、核電)
10.機械(包括機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等)
11.輕工(包括輕工、食品等)
12.紡織(包括紡織、化纖)
13.環境工程
14.建築市政(包括建築、城市規劃、給排水、燃氣、熱力、倉儲、城市道路等)
15.工程技術經濟管理
四、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執業專業依上述15個專業,按管理系統分別向地方或行業初審機構申報。
五、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申報執業專業,不得超過兩個。在申報兩個專業時,要以一個專業為主。
六、適應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需新增專業,可另行補充。
七、本規定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專業類別劃分的規定
一、根據人事部、國家計委[2001]127號檔案第十九務關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專業類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專業類別劃分的原則是:
1.結合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實際,考慮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要求;
2.依據工程技術覆蓋範圍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實際;
3.有利於推進單位資格認定製度逐步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接軌;
4.有助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潛能的發揮和人才流動;
5.儘量充分地利用現有工程諮詢管理平臺,簡化操作。
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執業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1.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港口與航道)
2.水利水電(包括水利、水電)
3.電子資訊(包括電子、通訊資訊、廣播電影電視等)
4.農林(包括農牧漁業、林業)
5.採礦和礦物加工(包括冶金礦山、非金屬礦山、煤炭、鋼鐵、有色冶金、黃金、建築材料等)
6.石油(包括石油、天然氣的開發、開採工程)
7.化工與製藥(包括化工、醫藥、石油加工等)
8.傳送變電(包括火力發電、風力發電、新能源、送變電工程等)
9.核工程(包括核工業、核電)
10.機械(包括機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等)
11.輕工(包括輕工、食品等)
12.紡織(包括紡織、化纖)
13.環境工程
14.建築市政(包括建築、城市規劃、給排水、燃氣、熱力、倉儲、城市道路等)
15.工程技術經濟管理
四、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執業專業依上述15個專業,按管理系統分別向地方或行業初審機構申報。
五、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個人申報執業專業,不得超過兩個。在申報兩個專業時,要以一個專業為主。
六、適應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需新增專業,可另行補充。
七、本規定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