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釋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國質檢監函〔2005〕776號)之《大米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第1號)
關於印發小麥粉等15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訂)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國質檢監〔2005〕15號)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大米產品包括所有以稻穀為原料加工製作的大米。大米申證單元為1個,即大米。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大米。分裝企業應單獨註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102。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稻穀→篩選(溜篩,振動篩,高速除稗篩)→去石→磁選(磁欄,永磁滾筒)→礱谷→谷糙分離→碾米→成品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稻穀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黃粒米超標。
2.水分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地區。大米生產企業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流程的要求。企業不同性質的場所能滿足各自的生產要求。
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於裝置、物料的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和人員通行。
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的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和塵土飛揚。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的侵入和隱匿。
生產區域(原料庫、成品庫、加工車間等)應與生活區分開。
(二)必備的生產裝置。
1.篩選清理裝置(溜篩,振動篩,高速除稗篩等);
2.比重去石機;
3.磁選裝置(磁欄,永磁滾筒等);
4.礱穀機;
5.碾米機;
6.米篩(白米溜篩,平面迴轉篩等);
7.包裝裝置;
8.其他必要的輔助裝置(鬥式提升機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354-2009《大米》;GB 2715-2005《糧食衛生標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稻穀應符合國家稻穀標準(GB 1350-2009)的規定。不得用陳化糧(稻穀)加工供人食用的大米。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裝置
(一)穀物選篩;
(二)乾燥箱;
(三)分析天平(1mg);
(四)天平(0.01g)
七、檢驗專案
大米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大米質量檢驗專案表
序號
檢驗專案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註
1
加工精度
√
2
不完善粒
3
最大限度雜質 總量
4
糠粉
5
礦物質
6
帶殼稗粒
7
稻穀粒
8
碎米 總量
9
碎米 小碎米
10
水分
11
色澤、氣味、口味
12
黃粒米
13
汞(以Hg計)
*
14
鉛(Pb)
15
無機砷(以As計)
16
六六六
17
滴滴涕
18
黃麴黴毒素B1
19
標籤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同時抽取一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籤檢驗。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大米產品不得少於50袋。
抽樣數量:為5kg,混樣後平均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關於釋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國質檢監函〔2005〕776號)之《大米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第1號)
關於印發小麥粉等15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訂)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國質檢監〔2005〕15號)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大米產品包括所有以稻穀為原料加工製作的大米。大米申證單元為1個,即大米。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大米。分裝企業應單獨註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102。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稻穀→篩選(溜篩,振動篩,高速除稗篩)→去石→磁選(磁欄,永磁滾筒)→礱谷→谷糙分離→碾米→成品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稻穀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黃粒米超標。
2.水分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地區。大米生產企業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流程的要求。企業不同性質的場所能滿足各自的生產要求。
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於裝置、物料的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和人員通行。
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的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和塵土飛揚。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的侵入和隱匿。
生產區域(原料庫、成品庫、加工車間等)應與生活區分開。
(二)必備的生產裝置。
1.篩選清理裝置(溜篩,振動篩,高速除稗篩等);
2.比重去石機;
3.磁選裝置(磁欄,永磁滾筒等);
4.礱穀機;
5.碾米機;
6.米篩(白米溜篩,平面迴轉篩等);
7.包裝裝置;
8.其他必要的輔助裝置(鬥式提升機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354-2009《大米》;GB 2715-2005《糧食衛生標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稻穀應符合國家稻穀標準(GB 1350-2009)的規定。不得用陳化糧(稻穀)加工供人食用的大米。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裝置
(一)穀物選篩;
(二)乾燥箱;
(三)分析天平(1mg);
(四)天平(0.01g)
七、檢驗專案
大米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大米質量檢驗專案表
序號
檢驗專案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註
1
加工精度
√
√
√
2
不完善粒
√
√
3
最大限度雜質 總量
√
√
√
4
糠粉
√
√
√
5
礦物質
√
√
√
6
帶殼稗粒
√
√
√
7
稻穀粒
√
√
√
8
碎米 總量
√
√
9
碎米 小碎米
√
√
10
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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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色澤、氣味、口味
√
√
√
12
黃粒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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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汞(以Hg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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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鉛(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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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無機砷(以As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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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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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滴滴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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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黃麴黴毒素B1
√
√
*
19
標籤
√
√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同時抽取一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籤檢驗。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大米產品不得少於50袋。
抽樣數量:為5kg,混樣後平均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