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灰土地基工程檢驗批檢驗數量 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應有1點,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2.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時)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 3.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分段施工時上下兩層的搭接長度、夯實時加水量、夯壓遍數、壓實係數。 4.施工結束後,應檢驗灰土地基的承載力。 二、灰土地基質量檢驗內容及檢驗方法 1.主控專案。共三項,分別為地基承載力、灰土的配合比和壓實係數。 對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應當依據設計要求,按規定方法進行;灰土配合比的檢驗,是指在拌合時對 “灰”和“土”的體積比的檢驗;灰土的壓實係數檢驗在施工現場進行。 2.一般專案。一般分為5項,分別有石灰粒徑、土料有機質含量、土顆粒粒徑、含水量、分層厚度偏差等。石灰粒徑和土顆粒粒徑用篩分發檢驗;土料有機質含量,按規定取樣後到實驗室用焙燒法檢驗;含水量(與要求的最優含水量比較)誤差值,用烘乾法檢驗;灰土施工的分層厚度,用水準儀檢驗。 三、灰土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灰土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2.3的規定 表2.3 灰土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四、灰土地基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1.檢驗專案基本資訊、施工執行標準名稱及編號等,應按規定要求填寫。 2.主控專案在完成檢查後填寫評定結論;一般專案在完成實測後填寫檢查情況。 3.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簽名確認檢查結果。 表2.4 灰土地基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第二章 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 第二節 灰土地基工程 定義:灰土地基是指用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等材料進行混合、夯實壓密構成的堅實地基
一、一般規定 1.灰土地基工程檢驗批檢驗數量 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應有1點,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2.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時)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 3.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分段施工時上下兩層的搭接長度、夯實時加水量、夯壓遍數、壓實係數。 4.施工結束後,應檢驗灰土地基的承載力。 二、灰土地基質量檢驗內容及檢驗方法 1.主控專案。共三項,分別為地基承載力、灰土的配合比和壓實係數。 對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應當依據設計要求,按規定方法進行;灰土配合比的檢驗,是指在拌合時對 “灰”和“土”的體積比的檢驗;灰土的壓實係數檢驗在施工現場進行。 2.一般專案。一般分為5項,分別有石灰粒徑、土料有機質含量、土顆粒粒徑、含水量、分層厚度偏差等。石灰粒徑和土顆粒粒徑用篩分發檢驗;土料有機質含量,按規定取樣後到實驗室用焙燒法檢驗;含水量(與要求的最優含水量比較)誤差值,用烘乾法檢驗;灰土施工的分層厚度,用水準儀檢驗。 三、灰土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灰土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表2.3的規定 表2.3 灰土地基質量檢驗標準 四、灰土地基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1.檢驗專案基本資訊、施工執行標準名稱及編號等,應按規定要求填寫。 2.主控專案在完成檢查後填寫評定結論;一般專案在完成實測後填寫檢查情況。 3.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簽名確認檢查結果。 表2.4 灰土地基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第二章 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 第二節 灰土地基工程 定義:灰土地基是指用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等材料進行混合、夯實壓密構成的堅實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