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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如下: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二條 定 義   在本公約中: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群、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群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群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檔案,各社群、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按上述第(一)項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   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   (三)“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儲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透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四)“締約國”指受本公約約束且本公約在它們之間也通用的國家。   (五)本公約經必要修改對根據第三十三條所述之條件成為其締約方之領土也適用。在此意義上,“締約國”亦指這些領土。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相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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